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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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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应遵循什么原则?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就涉及到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的问题。遗产分配是法定继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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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同于第二顺序继承。  相似文献   

3.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里所说的胎儿,是指与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的继承关系,而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之人。保留继承份额,是指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为胎儿预留一份,待其出生后再继承。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执行上述法律规定,对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要正确理解和执行继承法这一规定,首先必须明确,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不等于胎儿已享有了继承能力,因为胎儿不能以继承人的  相似文献   

4.
台湾民法继承编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直系血亲早亲属(包括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等);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在上述四个继承顺序中,配偶与第一顺序之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是指共同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所取得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在与第二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遗产的二分之一;在与第四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三分之二。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全部。由于上述顺序的…  相似文献   

5.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依遗嘱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也有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称之为必留份。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是法律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性的限制。这种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两者都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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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继承、遗产及遗产债务的清偿──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评价荚振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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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为什么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规定继承顺序对审判实践有什么意义?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按照法定的先后次序,依次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继承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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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莉 《法学》2012,(8):21-25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由于享有必留份的主体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必留份制度对遗产处分的限制作用就十分有限,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因个人好恶甚至出于某种有违伦理道德的原因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发生在四川泸州  相似文献   

9.
研究和讨论要不要把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列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制定具有社会主义特色并适合我国国情的继承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由于各国的立法依据不同,因此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依据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按亲等的远近,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因为继承人的范围很广,一般只要有亲属存在,遗产由亲属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731条规定:“遗产,按下列规定的顺序及规则,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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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已亡子女晚辈直系亲属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代位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古代,不仅允许父母双亡的子女代替亡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而且还有允许儿媳代替亡夫继承公婆财产的实例.法国、德国、日本、苏俄等国家现行民法典均规定了代位继承制,我国司法实践也一直承认代位继承.但由于我国民法典迄未颁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颇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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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这个规定,继承开始20年以后,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其继承权被侵犯,何时被侵犯,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或部分人)管理使用,其他继承人既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放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20年后,因该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怎样处理?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继承纠纷,依据继承法第八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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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现定,笔者认为本条关于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存在遗漏。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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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与被继承人既无血缘关系又无姻亲关系的人,如邻居、朋友等在被继承人生前主动给予扶养的情况。从法律上讲他们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也没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另外,在我国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互相扶养的情况也不少。他们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又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他们就不能继承。对此,我国继承法在第15条中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对于鼓励公民保持和发扬我国民族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公民之间互相扶助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对此作了规定,只要他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一法律事实存在,他们就可以在继承人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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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胎儿在其孕育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在其孕育过程中其父母(其未来生活的依赖者)受到人身伤害以致丧失劳动能力或父亲死亡,胎儿出生后可否作为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呢?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设专门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但我国继承法出于对儿童利益的特别保护考量,对胎儿的继承份额作出了特别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28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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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实际未取得遗产的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关于转继承,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法国、瑞士和原苏联的民法典中都有关于转继承的具体条款。我国《继承法》对转继承制度虽未做明文规定,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却是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2条对转继承作了明确的解释:"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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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继承人可以明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还规定了四种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对这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其直系卑亲属不得再代位继承。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子女代位,是代为行使父母的权利,父母的权利既已丧失,子女还有何权可代?(2)从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之规定来看,必须是父母有继承权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先于父母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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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一章中,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参见继承法第11、13、14条)。在法定继承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以及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是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分成了两个顺序.在这两个顺序中都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人们不禁要问,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我国遗产继承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呢?他(她)们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果是,又应当把他们列入哪个顺序?  相似文献   

19.
论限定继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限定继承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我国1985年颁布施行的《继承法》也采取了限定继承原则,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33条)。限定继承原则作为概括继承原则的对立物,其立法宗旨是限制继承人清  相似文献   

20.
《法学》1986,(12)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规定得明确的,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遗产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当多个继承人都未表示放弃,应视为都已接受。继承权的问题业已解决。若不即时分割,对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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