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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保险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理性被保险人——法官的理解。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是处于合同与规范之间的“准法规”。寻求“通常理解”的方法不应当被限制,由个案法官予以斟酌。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学理、司法争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2.
司法审判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途经,一定要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官作为作出司法裁判的主体,是“法”或“正义”的化身,应当通过证据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然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自身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这种情况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北京师范大学证据法研究所课题组针对此问题,选取了八个省市的刑事法官进行问卷调查,并对上海、广州、武汉、昆明、哈尔滨等城市的调查问卷进行了定量分析,以探求法官自身因素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经济学的方法论为基础,以稀缺性和“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对司法资源配置、法官激励、司法能力的本质等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构筑运用经济学研究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理论框架,当前司法面临的挑战根本上是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稀缺的司法资源之问的矛盾造成的,因此,司法能力建设应重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重视经济学方法的运用。司法能力根本上是法官的司法能力。只有“健康”的需求状态下的法官,才有利于司法价值的实现。司法能力建设应当着眼于法官制度。司法能力本质上是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的能力。  相似文献   

4.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一样,都是实现公共目的的工具。司法应当独立、法官应当中立和司法应代表、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是完全相容的。从司法权及司法活动的本质目标分析,法官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从法官所造之法的本质与功能分析,法官应当维护公共利益;我国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应当是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5.
顺应各国司法改革加强司法控制的潮流,我国应当设立刑事审前法官,使其介入刑事审前程序。刑事审前法官应当与审判法官严格分离,单独建制,并应严格控制其资质条件;刑事审前法官行使侦查控制、公诉审查等多项权力;侦查控制应当强制启动;应设立羁押听证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6.
司法责任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重点强调的关键机制,而法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重要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探讨法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需要明确法官司法责任的界限,合理划定追责范围;明晰权责主体,将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作为主要追责对象;结合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改革设计设置追责主体以及严格法官惩戒的追责程序,强化法官职业保障。法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应当以确保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为核心前提,进而实现严肃惩戒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监督司法活动,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7.
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官承担着来自社会的巨大舆论压力,官方、百姓和学界对“好法官”的定义也有着不同理解。制度下的角色扮演往往更为单纯,但社会场域的多面影响要求法官不仅仅是单纯的中立裁判者,更应是纠纷解决者。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要时刻保持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切勿因急功近利使得制度改革与社会需求产生断层;而对法官司法行为的评价标准也应置于实然之中,结合法官“社会-司法”的双重角色认识其司法知识的多维谱系。  相似文献   

8.
王茹冰 《工会论坛》2003,9(5):52-53
提高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主要有强化教育;领导作则;加强监督等.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推广的“能动司法模式”、“陈燕萍工作法”是一种成功的司法经验表达,但如果从理论上进行梳理,两个经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倡导一种“司法退、法官进”的工作思路,要求法官在现有的体制下依靠辛勤劳动和聪明智慧来弥补司法当前所处的尴尬地位,用“能动司法”来解决法院公信力不高、信访案件高居不下的社会难题,这就是在基层法院中实际上已普遍存在但却尚未赋予正当性的司法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10.
在苏力先生的“耕牛”案中,“搭伙”关系更可能是一种租赁关系的。司法三段论的小前提(即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形成的相对独立性,是法官裁判合理性的必要条件。在司法程序中,双方诉讼当事人的参与使得“作为辩论的案件事实”能够从一个无限庞杂的案件客观事实中剥离出来。法官应当穷尽“作为辩论的案件事实”的全部细节来进行法律评判,从而形成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而非援引法律规范从案件客观事实中将其捡拾。  相似文献   

11.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预示着在经历30多年历程之后,国家法制建设的重心悄悄地由立法转向了司法建设。恰逢此时,“能动司法”这个源于西方的话语来到中国,与当下社会需求恰如其分”地契合起来。司法能动主义在实务界开展之后,批判者有之,赞赏者有之。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②无疑,在中国,法官队伍是司法能动主义的运作机体和肉身。那么,司法能动主义运作如何呢?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开展评选的20位中国优秀法官为标本展开分析,试图探寻能动司法时代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和内涵。  相似文献   

12.
法官奖励既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手段.为了更好地激励法官养成良好的素质,实现个人价值和司法价值的统一,法官奖励制度应当体现司法规律或司法职业的要求.针对我国现行法官奖励制度中存在的奖励主体不明确、奖励措施不健全、奖励标准不科学、奖励程序缺乏民主性、奖励效力不足等缺陷,应当予以完善,以促进公正、效率、权威、廉洁司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一、能动司法的问题 被动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民事案件一般来讲是民不举、官不纠,法院不会主动过问争端。因此,按照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院应该保持克制和保守,也就是说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诉讼请求来进行审理。另外,按照被动性的要求,法官应当和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近些年以来,  相似文献   

14.
为实效性保障国民的诉权,避免民事诉讼被目前在我国兴起的ADR运动所遮蔽,厘清民事纠纷可诉性的界限十分重要。我国民事诉讼受到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思维方式和法条主义机械司法的影响,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十分狭窄,法官在面临新型案件时常捉襟见肘。通过诉之利益可以弥补实体法的缺漏j保护“形成中的权利”,确立“法律上的争讼性”作为纠纷可诉性的标准,为法官能动司法提供有效机制。法官在能动司法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不应逾越的界限,因此法官在解纷可诉性的范围上也必须保持应有的司法克制。  相似文献   

15.
论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参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参与原则应当包括辩护和代理制度、非职业法官参与诉讼、社会组织对司法活动的制约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运作情况的知情权等内容。我国应当从陪审制度、辩护和代理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方面完善社会参与原则。  相似文献   

16.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拥有的一项权利,籍于多见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应当意识到禁止甚至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毫无意义的,如何消除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失范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作为中国司法改革应关注的问题之一,要重视两点一是如何改良和提高包括良知修养在内的法官素质问题;二是如何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司法活动本身所需体现的公平正义应是法官自由裁量行为的最高规格,要摒弃司法为权利的观念.  相似文献   

17.
论司法能动     
司法能动赋予法官在法律存在漏洞或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创制规则的权力。当代中国的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司法能动的发挥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限制,而不是纯粹的极端司法能动主义。  相似文献   

18.
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一贯之的一项改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五”改革纲要指出:“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二五”改革纲要更加明确指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三五”改革纲要则再次重申“完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立健全以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审判质量效率监督控制体系,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的绩效和分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19.
司法权独立行使和法官独立是法治的基本要义,是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在强调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同时,也无须讳言法官的独立审判.法院和法官的“双重独立”,能有效解决司法权运行中的“行政化”,有效促进司法公正和落实司法责任并推进司法工作的职业化发展.而“双重独立”的实现,则有赖于从宪法、法律和体制、制度层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由司法行为带来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这些责任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司法规律和司法体制塑造了将责任汇集于法院最终由法官个人承担的责任分配体系。成为归责中心的法院和法官往往将自身压力往他处转移,形成以法院和法官为中心向四周其他主体扩散的卸责机制。卸责的手段主要有诉诸权威、规则依赖、对外转移和集体承担等。从机构层面看,法院通常将责任转移给检察机关和上下级法院;在个人层面上,法官则将责任转移给合议庭其他法官、陪审员、审判委员会以及被告人本人等。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落实如何追责的前提下应当探索构建合理的卸责机制。相比于遇到瓶颈的“实体控制模式”,发挥程序功能对责任进行转移分担的“程序控制模式”效果更加显著且更易被法官所感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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