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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利于加大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力度,但也有不足之处。对此,应确立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法思想,修改现行刑法,对破坏环境罪犯的行为设置严厉的法定刑;应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从目前的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并增设相应的罪名以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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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施行。此次修改的幅度较大。除总则问题外,还涉及43个具体犯罪,其中新增犯罪罪名9个,对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改革与完善,确立了相辅相成的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两大矫正体系, 相似文献
3.
刘春丽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1)
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帮助行为,设置独立的罪名、对其适用独立的法定刑,是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同时,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一特殊立法模式有合理性支持,贯穿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中,具有坚固的根基。现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主要集中于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立法者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之时将其他相关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 相似文献
4.
转化犯是轻罪向重罪的转化 ,转化以后的犯罪的法定刑应当高于基础犯罪的法定刑才能体现罪刑相当原则。我国现行刑法第 333条在法定刑的设置上 ,与其转化犯相关条款的法定刑之间存在矛盾 ,不相协调 ,应予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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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劫持人质犯罪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人质犯罪历来是世界公认的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多数国家将劫持人质犯罪列为单独罪名予以规制,且在其立法中体现出较为一致的立法精神,而我国的绑架罪却存在着罪名设置概括、对犯罪行为缺乏具体描述以及法定刑设置不够合理等立法缺失。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劫持人质犯罪,我国刑事立法应将绑架人质行为从绑架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定为劫持人质罪,合理确定其法定刑,同时规定对自动释放人质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6.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5)
单位犯罪当然能够适用追诉时效,但不能对其无限期追诉。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不能只看单位的法定刑,也不能无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对单位判处罚金,显然属于"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对应的追诉时效为五年。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低于或者高于有期徒刑五年的存在,相应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或者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基于此确定追诉时效,具有普适性。 相似文献
7.
郇习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4):98-100
刑法增设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罪名确定缺乏理论根据 ,应更改为“破坏计划生育罪” ;刑法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亟待从立法上加以完善。较之非法行医罪 ,该罪应增加法定刑 ,并视犯罪情节严重侧重方面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8.
聚焦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之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丹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5):48-53
刑法第六修正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正。较之以前的规定,修正后的该类型犯罪在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法定刑等方面都有所调整。具体而言,刑法第134条的主体被修正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不应当仅限于过失,在罪名上应当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作业事故罪;刑法第135条在客观方面和主体上都有所修正;对于新增设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当全面地理解立法意图,以求正确地践行于司法工作;最后,将单位列为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的主体提出了一定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9.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1)
我国刑法对国有和非国有经济主体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设置了不同罪名,相关罪名之间的刑罚设置有着较大不同。然而,无论是从刑罚报应角度出发,还是基于功利主义的思考,其刑法规定都有违罪刑均衡原则。合并相关罪名,根据行为对象、方式等重新拟定罪量,适用现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路径,亦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大趋势。 相似文献
10.
许维安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6):48-57
目前我国将国家管辖海域分为两大类,并设立不同的法律制度,犯罪罪名海陆不分,海上犯罪国内法和国际法犯罪不分。这种刑法规制模式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海上犯罪。借鉴域外海上犯罪刑法规制的主要模式,我国海上犯罪刑法规制模式应转变为:对各种国家管辖海域给予平等的刑法保护;区分特殊罪名和一般罪名,并增加特殊罪名的数量和种类;区分国内法犯罪和国际法犯罪,并及时转化国际法犯罪;采用刑法典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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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6):59-66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 相似文献
16.
在界定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时,应突破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性这一要素,对其作广义上的理解。立法层面上,台湾地区刑法设置了海盗罪、准海盗罪、海盗结合罪及法定刑,值得大陆参考,为切实有效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建议在大陆刑法典中增设海盗罪。 相似文献
17.
付立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现行刑法作了大规模、突破性的修正。其中,新罪刑条款中涉及的罪名确定问题是现实首先要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经仔细研究推敲,该修正案共涉及五方面罪名确定问题:罪状全新或独立而出现的有六个新增罪名;罪状对象扩展或行为扩展后形成的有五个新扩罪名;罪状对象单列或行为添加而形成的有三个新调罪名;罪状行为方式重构或危害结果更改导致的有二个修改罪名;罪状修改或法定刑调整但犯罪本质不变的有五个保留罪名。 相似文献
18.
朱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5):40-46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首次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独立罪名,进一步扩大了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范围。鉴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定性认识尚存较大争议,导致该罪名的理解适用陷入困境。当前迫切需要对网络空间内共同犯罪参与理论进行梳理,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当按照"共犯行为正犯化"进行理解和归责,再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明知"可以适用司法推定,"犯罪"可以扩大解释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为帮助行为人设置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与网络犯罪其他罪名进行比较辨析,为该罪名的理解适用寻找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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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为贯彻严厉打击腐败犯罪而产生的一项独立罪名。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有学者对其正当性问题作出了探讨,时隔20年,刑法修正案(七)又重新提起对其存废的讨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符合严厉打击腐败的刑事政策需要,其存在符合刑事法无罪推定原则,有其存续的正当基础。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该罪也该有相应的修正和发展,这是保持其正当性的要求。刑法修正棠(七)将其法定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增设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这一新罪名,并规定了法定刑.从刑事立法角度看,增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新罪名,从而使惩罚毒品犯罪的专门性刑事法律形成完整的罪刑系统,有利于同毒品犯罪作斗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