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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44 毫秒
1.
法律与作为西方理性精神核心的数学理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数学理性是西方理性精神的核心。在西方文化史上 ,数学曾经既具有技术层面的应用性功能 ,也具有思想意识层面的解释性功能。数学对西方法律文化有着巨大的影响 ,西方法律文化体现了大量的数学理念 ,这些数学理念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内容 ,使西方法律文化别具特色。罪刑法定等重要法律原则的提出就与数学理念有关。  相似文献   

2.
法律形式化之实质乃是法律权威的确证和法治原则的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价值理性优先而形式理性为先导的法制变革过程。确立法律形式化目标对于中国现代法制的制度架构、现代法律运作机制的形成、现代法治原则的牢固确立以及现代法律文化的培育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3.
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完善的法律中法律逻辑学被简单化为法典适用的简单逻辑 ,它不能将法典化过程中真正的逻辑方法反映出来 ;现代法律逻辑学尝试了形式数理逻辑、自然科学和试验科学逻辑、规范性逻辑等不同的研究思路 ;但这些研究对现代法理学对司法三段论批判仍然认识不够深刻 ,本文认为司法三段论是一种研究框架 ,逻辑的刻画功能、发现功能、修辞 (论证 )功能在法理学指导下已经显得越来越具有方法论的研究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什么是形式合理化形式合理化或形式合理性是由韦伯创造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重要范畴,是他用来分析经济、法律、政治和行政管理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过程的工具性概念。形式合理性意味着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形式化的符号体系;二是逻辑一致的演算(广义的运算,包括一切形式的推理  相似文献   

5.
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三段论这一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推理模式,当今的法学家对其提出了诸多批判,法律方法论亦由此从总体上实现了向法律论证理论的转换。但是,三段论推理本身的合理价值依然应当予以承认。在法律论证中,形式方法仍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足见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演绎模式的说理规则表达了对于法律论证最低限度的理性要求。在事实与规范相互对应的法律适用观念下,三段论推理继续在法律论证,尤其是在内部证立当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6.
司法三段论——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官判决的思维技术,司法三段论在限制司法权力的任意和专横,维护法律的安定,实现司法形式理性化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近代法治理想尽管限制司法审判中人的主观恣意,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在实际的司法裁决过程中,价值判断的地位同样不容忽视。作为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的司法三段论,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了法官的职业理性,无论过去、现在甚至是将来仍然是法律适用的主导思维模式。  相似文献   

7.
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是指追问以及追求法律的逻辑性或法律在逻辑上的合理性。逻辑理性在法律论证中有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为法律思维提供基本的思维框架和模式,具有建构性功能;也可以为法律论证提供公正的平台。但是,逻辑理性在法律论证中也有一些局限性,这说明在法律论证中,只有逻辑理性是不够的:还需要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补充。它们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关系体现了合理与合法的关系,其有机统一对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李拥军 《法学家》2024,(1):1-14+191
文化自信来自于文化的主体性。思维方式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强的稳定性。思维方式传统决定或影响着一个国家法治模式的选择和法治道路的走向。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核心特征在于“合”,而西方传统思维方式的核心特征则在于“分”。西方的思维方式传统成就了其严密封闭的法律体系和司法适用;中国的思维方式传统孕育了其开放性、实用性的法律结构和司法适用。当今世界,中西方思维方式开始走到一起,西方法学对形式化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模式进行了反思。当下中国在从传统迈向现代的过程中,确实需要思维方式转换,但这种转换绝不是中西方本源性思维方式的简单置换,而是要实现思维方式融合后的升华。在综合性思维方式下,中国的法治模式应该具有自己的面相。  相似文献   

9.
蔡宝刚  杨显滨 《法学杂志》2012,33(10):42-47
韦伯认为直至现代资本主义阶段,形式合理性法律开始形成并成为最具合理性的法律形态。韦伯视野中的形式理性法律具有权威性、确定性、平等性、自治性、专业性、合法性等特质。总结、重温和厉行这些形式理性法律特质,对于我国当下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  相似文献   

10.
赖骏楠 《中外法学》2014,(1):280-280
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由"形式/实质非理性"和"形式/实质合理性"构成的有关法律思维类型的概念体系,同康德哲学有着紧密牵连。这种哲学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原本是四维的"合理性"概念体系,从而使该体系始终存在着蜕变成简洁但更为尖锐的、呈现为"形式合理性/实质非理性"这一形态的二元论的可能。对相关韦伯文本的审视映证了这一可能。韦伯有关现代法律中的核心张力的论断,因而体现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非理性"之间的冲突。由于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将现代资本主义视为"核心议题"乃至"最高价值",且认定"形式合理性"法律与之存在"选择性亲缘关系",所以他个人倾向于"形式合理性"一侧,并将"实质非理性"的法律主张主要归因于工人运动。然而,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发展表明,资本主义同"形式合理性"法律之间的联系并非绝对。整个"法律社会学"文本都体现出韦伯将概念和观念置于经验事实之上的倾向,而这些概念和观念本身又受到韦伯自身价值取向的引导。因此,这也意味着对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背离。  相似文献   

11.
法律的思想实践即主体以法律工程设计模型为对象而在自己的思想和观念中进行的以思想操作与思想实验为核心的思维实践活动。法律的思想实践是全部法律实践活动在逻辑上和事实上的真正起点。思想性、实践性、现实性、创造性、感性与理性的有机结合,是法律的思想实践的基本特点。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客观性和逻辑一致性,则是法律的思想实践必须遵循的实践理性原则的核心原则。  相似文献   

12.
权利的思维是以理性逻辑为指引的思维,它强调理性化的权利是法律的基石,权利的理性化要求法律不但要关注入,而且要因应人的全面自由与发展的理性需求。其思维的基本逻辑属性是,权利的思维是理性的,它是理性思维逻辑的产物;权利的思维是合法的,是以法律为基本标准的思维;权利的思维是实践的,体现了法治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权利的思维是属人的,是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的法律思维模式;权利的思维是发展的,是体现人与社会发展的的价值导引。  相似文献   

13.
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法律制度的理性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实质合理化,一为形式合理化。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必然意味着形式合理性的优先,即,在司法过程中,当个案处理结果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本身的形式合理性可以两全时,司法者应当而且必须兼顾这两种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同时实现个案中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然而,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不可两全的矛盾而不得不有所牺牲时,司法裁判则应当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合理性为例外。无论是对于持有社会本位价值观念的人们而言,还是对于持有个人本位价值观念的人们而言,只要他们遵循理性的指引来选择达成目的的手段,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合理性为例外的司法公正,都是唯一合理的选项。  相似文献   

14.
科学、理性的理论体系应当是一种体系性、逻辑性思考的结果。在体系性思考中,思考和选择一个恰当的体系起点,是理论体系科学化和理性化的基础性工作。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起点的理论体系已经不能很好地符合中国法治的发展要求和刑法学体系发展的需要,而以刑罚目的为起点的刑法学体系强调刑法的理性运作和规范性特征,其基本逻辑关系表现为:通过证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证明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通过证明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证明规定犯罪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这个逻辑结构中,刑罚目的的选择是刑法学体系的核心。  相似文献   

15.
杨建军 《法律科学》2008,26(4):31-39
从思维类型的理性化程度的高低来考察,法律事实认定的思维类型大致可以划分为原始思维、经验思维、逻辑思维三种类型。原始思维是古代民族认定事实共有的特点,该种思维注重神秘原因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经验思维以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为代表,是一种主客体不分、重经验轻逻辑的整体思维。逻辑思维奠基于概念,以认识主体与客体的主客二分为前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既强调必然性,又承认盖然性。从历史逻辑发展来看,从原始思维、经验思维到逻辑思维。大致呈现出了线性逻辑的历史发展轨迹,其理性化程度不断加强。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受证据规则的制约,原始思维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经验思维也早已经缩小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而逻辑思维在法律事实认定中则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法律事实认定中的逻辑思维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倡导的思维方式,也是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层面。  相似文献   

16.
矛盾律是重要的逻辑思维规律,本文通过分析矛盾律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表现,以及在法律工作中违反矛盾律的错误特征,旨在阐明法律工作与逻辑思维规律的紧密联系,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矛盾律,保证法律思维的不矛盾性是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的思维条件之一。  相似文献   

17.
Among legal scholars, Anthony T. Kronman and David M. Trubek have provided the leading interpretations of Weber's theory of law. Kronman and Trubek agree on two important points: Weber's theory is fundamentally contradictory, and Weber's theory relates primarily to private law subjects such as contracts. This article contests both of these points. Building on a foundation of Weber's neo-Kantian metaphysics and his sociological categories of economic action, this article shows that Weber's theory of law is not fundamentally inconsistent; rather it explores the inconsistencies that are inherent within Western society itself, including its legal systems. Furthermore, Weber's insights can be applied to modern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Weberian theory reveals that modern constitutional law is riddled with irreconcilable tensions between process and substance—between formal and substantive rationality. In the context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cases involving equal protection and the Fifteenth Amendment, the Supreme Court's acceptance of John Hart Ely's theory of representation-reinforcement demonstrates the Court's resolute pursuit of formal rationality, which insures that the substantive values and needs of minorities will remain unsatisfied.  相似文献   

18.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类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国强  王潇 《行政与法》2005,(4):116-118
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能够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因素。笔者针对学界对形式要件类型的不同说法,以历史的视角去分析如何确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类型的应然形态,并基于现代民法强调方式自由之宗旨认为:对于法律行为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只要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其他成立要件,并且其意思表示足以为外界所客观识别,原则上可采取其意欲的任何形式,法律上不加干涉。从而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19.
法治及其形式合理性有着先天的局限性,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各种"困难案件".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的职能包括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贯彻社会价值观念、修正法律规则.陪审团在困难案件的审理中具有维护、修改、补充和促进形式合理性的法的作用.在法治社会中,法官依照形式合理性的法断案是一条准则,但困难案件的审理作为一种例外,应当有陪审团参与审判.  相似文献   

20.
法律与算法在技术性表征上具有类似性,即产生机制的类似性、功能效用的类似性、表达方式的类似性,这些类似性为法律借鉴算法创造了可能性。法律与算法在价值性内核上具有异质性,即运行逻辑的异质性、有效性来源的异质性、认知方式的异质性,这些异质性提示了法律与算法之间的距离。关于类似性与异质性的分析为法律的算法化限度提供了一个总原则,即法律在技术性的层面可以借鉴算法的模式与成果,但在价值性内核上应与算法保持距离。这个总原则可以分解为三个限度,即科学主义限度、建构主义限度、工具主义限度。科学主义限度要求法律在借鉴科学技术的同时,警惕科学求真逻辑对法律正义命题的侵蚀;建构主义限度强调法律借鉴算法建构思维的同时,防止纯粹建构理性对法治的误导;工具主义限度则提示将法律视为达致特定目标工具的同时,要时刻关注法律的价值属性,尤其重视法律人及其反思在控制算法思维泛滥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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