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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0):39-41
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该车为助力车)的误导,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应认定为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此时,被保险人在不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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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它成为合同条款。在定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因相对人在合同文件上签字,或提请相对人注意,或通过系列交易而成为合同条款;在个别商议合同中,则由民法关于缔约的一般规则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的确定,从根本上说是看违约或侵权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地还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风险分配理论、过错程度和违约的轻重加以分辨。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以及不利于条款利用人的解释、限制解释、个别商议的免责条款优先于定式免责条款的解释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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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共同致害人一起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能否将该连带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加以排除,这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等一般责任保险中的"按责赔付"条款能否在司法判决中得到承认并加以适用。通过对责任保险的责任内涵及责任保险独特的"摆脱不利"等保障功能的分析,从责任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角度,主张连带责任的免除条款构成格式条款的"意外免责"条款,其免责效力不应得到承认而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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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不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除非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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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保险费用类保险存在重复保险或第三方先行给付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可能获得额外利益并诱发道德风险,可以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并作明确说明。第三者侵权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免责条款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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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未来责任的条款,因其预先分配合同风险,节省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普遍适用。本文旨在对电子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进行探讨。免责条款效力发挥的前提是免责条款订入合同;免责条款效力产生的风险主要有无效的免责条款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文章通过结合中外对免责条款的立法,提出对电子合同中免责条款部分通过合理提示和给予相对人合理的审查机会这两种方式来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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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险合同约定了"高等教育金",到期后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抗辩不赔。被保险人向法院讨说法,法院判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程非凡"高等教育金"3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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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间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 ,历来为保险立法之重点与难点。近代以来 ,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 :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 ,间接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意志或行为对保险损失的左右或控制 ;通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不可理赔之法定免责条款 ,直接排除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 ;同时 ,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在解释上亦应视同故意 ,保险人亦得免责 ,但保险契约有约定的 ,不在此限。但现代立法认为 ,上述规则不是绝对规则 ,在责任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领域的适用上 ,应遵循保护受害第三人以及受益人的法益思潮和立法趋向 ,作适当的限制或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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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6)
船舶保险合同中对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未作解释,也未将间接碰撞列入保险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对间接碰撞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应认定符合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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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旨在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不同于不可抗力条款,它是一种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不可抗力不承担民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不属于免责条款,而是免责的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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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是否应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以及保险公司应如何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等一系列问题,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订过程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必须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保险公司可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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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行为免责条款的法律思考周启泉侵权行为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某些侵权行为,则应免除或限制当事人侵权责任的条款。它与违约免责条款的区别表现在:1免除的责任不同,前者为法定责任,后者为违约责任;2免除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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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针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对方注意并且明确说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以及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所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义涵盖过宽,将合同中一切限制保险人承担危险范围的条款、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皆统括于其中。保险人免责有复杂的原因,既可能与相对人的违约或其他过错有关,也可能是国际通行的业务规则,还可能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结果。因此,如果不考虑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多样性,将其一概纳入说明生效规则的适用范围,可能导致该规则在司法中的滥用。笔者通过分析保险合同中某些免责条款所具有的特殊性,提出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应限制其适用范围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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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目的,对说明义务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虽在立法上明确了保险人对一般合同内容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但仍不够周延,应以条款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是否有重要影响作为确定保险人说明范围的标准。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包括保险合同的部分基本条款、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的条款、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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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对于船舶不适航的除外责任有不同的规定。与默示保证不同,除外责任强调因果关系,只有因为不适航引起的船舶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方可不负赔偿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兼有除外责任和默示保证的规定不尽合理,需要修改完善。保险人应当在订约时以适当的方式向被保险人说明包括不适航在内的各种免责情形的具体含义,否则免贵条款不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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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制度 (一)源头“保障措施”,亦称“免责条款”、“例外条款”或“保障条款”,是国际贸易协定中常见的一种条款。这种条款体现了条约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其可以使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承诺的义务或协定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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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免责条款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但现行法对于免责条款采用的列举加法律效果的认定方式可能不当扩充免责条款的范围,亦不利于区分免责条款与无效条款,客观上助长了保险人的逆向选择行为。相对应的是,在免责条款法律后果认定上也存在着诸多疑问。免责条款的认定,应当根据其约定方式、约定内容、免责条款与无效条款之间的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