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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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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犯罪社会危害性是罪刑均衡或罪刑相适应的标准,如何评价犯罪社会危害性对罪刑均衡或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不应是随意的,而应形成一套机制即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机制。该评价机制应通过排他性、结构性、主次性、参照性、民众性与伦理性来表述。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排斥着对人身危险性另作评价,它并非平面式的思维运动,而是在排斥着形式化的量刑平衡的同时,还应紧密扎根于民众基础和社会生活。  相似文献   

2.
贪污受贿之定罪量刑标准关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个罪之间罪刑设置的体系协调等问题。本文认为,应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实行分立,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设定具体数额标准,妥善解决数额标准适用时的省际冲突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犯罪梯度设计——罪刑相适应的基础方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梯度是指将犯罪行为按一定的标准进行的排列。建立犯罪梯度 ,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需要。因为刑罚方法可以形成自然的梯度 ,而犯罪行为无法自然形成梯度。所以 ,需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 ,将主要犯罪行为进行排序。有了犯罪梯度 ,我们就可以将犯罪与刑罚建立对应联系 ,最大程度地避免量刑上的畸轻畸重。  相似文献   

4.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所以能够构成罪刑相适应的标准,不仅因为它作为标尺在犯罪和刑罚之间具有公用性,还因为它作为标尺具有质量差别性。就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刑法实践而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标准在立法环节被坚持时就是制刑标准,而在司法环节被坚持时就是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5.
韩轶 《中国检察官》2006,(3):41-42,73
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设置,是以通常情况下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和最低程度为标准。倘若法定刑与犯罪不相适应,刑事司法就不可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针对我国刑法中几种常见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完善相关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6.
犯罪结果概念研究──兼论犯罪结果与相关概念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犯罪结果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显示,在定罪量刑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迄今为止,刑法学界对犯罪结果的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研究远未形成共识。本文在对犯罪结果与犯罪客体、犯罪结果与犯罪对象、犯罪结果与定罪量刑、犯罪结果与社会危害性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犯罪结果的概述进行了重新界定: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从客观方面反映社会危害性质与量的一切事实现象。  相似文献   

7.
杜镝 《法制与社会》2011,(35):259-26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组织性强,犯罪地域较广,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特征,由于近年“打黑除恶”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本文从立法的角度,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组在织与“恶势力”犯罪的区别,以及在定罪量刑方面值得探讨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所谓二次量刑法,也称二次性具体量刑法,即在量刑过程中,首先根据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犯罪社会危害性发生过程中的各种情形,为犯罪选择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刑,然后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遵循刑罚目的的要求,结合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情节,逐一量刑后,再对原先选择的基本刑进行必要的调整,最后将调整后的刑罚结果作为宣告刑予以判决执行。 我们认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确立二次量刑法,不但是刑事立法对量刑的基本要求,也是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9.
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频发,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应强烈,量刑结果不一,激发新的社会矛盾。如何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界定来达到罪责刑相一致,本文在此从犯罪主体、资格准入、主观故意方面做了相应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一、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惩治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必然性犯罪是危害性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其性质就发生变化,由一般违法行为变成犯罪行为。犯罪的这种特征决定了犯罪圈的范围以及刑罚的强度。社会危害性越严重的行为,越应该纳入犯罪圈并处以重刑,这是一种社会常识,也是一种最基本的刑罚理念,也就是所谓的“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看待黑社会犯罪,也不应该脱离这种原则。  相似文献   

11.
一、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失衡之现实表现 第一,存在罪刑不均衡及“同罪异罚、同罚异罪”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有关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量刑一般成正比关系。  相似文献   

12.
人身危险性的最初含义是犯罪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性质是双面的,既可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的内容。当立法者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定罪的根据,具有出入罪的功能;当立法者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仅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的根据,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功能。无论在定罪活动中,还是在量刑活动中,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均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相似文献   

13.
人身危险性的最初含义是犯罪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性质是双面的,既可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的内容。当立法者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定罪的根据,具有出入罪的功能;当立法者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仅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的根据,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功能。无论在定罪活动中,还是在量刑活动中,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均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相似文献   

14.
马民革 《经济与法》2003,(12):111-111
一种行为是否要由刑法规范进行调整,是由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的大小来决定的,所以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当然,我们所谈的社会危害性指的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5.
一、这一规定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科学认为,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能力相对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要轻。①既然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这种提法就不完全科学,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刑法已经根据该原则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之后,该原则实际上主要是量刑原则,即提供基准(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害性)的原则。在目前的认识能力与技术水…  相似文献   

16.
尽管国内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否定意见颇多,但社会危害性概念具有独特的立法机能和司法机能。立法机能表现为作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配置和犯罪分类的重要依据;司法机能表现在规范评价、司法出罪和量刑基准等方面。在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进一步明确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内容和完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较之于将其从注释刑法学中消解,或许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7.
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一种逐利性犯罪,犯罪金额就成为显示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如何认定该罪的犯罪金额就成为该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伪劣产品价格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鉴定。  相似文献   

18.
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几乎是所有网络犯罪的源发行为。在网络犯罪已经逐渐开始形成"产业链"的今天,从源头上打击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在传统刑法视野中,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往往会被评价为其他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因而造成了此类行为在定罪量刑上的天然依附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难以定罪和量刑过低的司法困境。考察帮助行为在立法上进行实行犯化的具体模式,将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加以独立入罪化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9.
张伟 《法制与社会》2011,(32):135-136
纵观世界各国,中国作为一个职务犯罪相对高发的国家,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已不利于惩治此类犯罪。据统计,检察机关2003年至2008年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平均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如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与审判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轻刑化的量刑趋势将难以有效遏制渎职侵权犯罪。本文将从分析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轻刑化的危害性、轻刑化的产生原因入手,提出缓解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学界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1、持有说。该说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持有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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