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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建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根据医患纠纷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以及纠纷疑难复杂程度,采取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尤其是人民调解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关系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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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C区社会医疗机构数量多、诊疗量大、医患纠纷数量也相应较多,形势不容乐观,社会影响较大。在医患纠纷解决方式中,人民调解具有调解机构的中立性、调解人员的专业性、调解程序的便捷性、调解方式的联动性和调解结果的有效性。基于此,运用人民调解化解社会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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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和医患矛盾,化解医疗责任保险危机,以患者安全为目的,以医疗道歉法为核心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美国得以兴起.医疗过失的主要成因为医疗体系的系统性失灵,为保证患者安全,医疗纠纷立法应立足于发现和避免医疗过失.为保护和鼓励医疗机构就医疗不良后果向患者做出歉意表达,部分州法规定了医疗过失道歉法,免除医方歉意表达的证据效力,并建立了医疗过失报告制度.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构建了以患者安全为导向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应以保障患者安全为出发点,建立强制和保密性医疗不良后果披露制度,将不良后果纳入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范围,同时以医疗道歉法保护和鼓励医疗机构以非诉讼机制解决医患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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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解决医疗纠纷存在是非评价标准混乱,信访不信法、以访压法的倾向;体制层面存在卫生局、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关系错综复杂,缺乏全社会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患方在治病中处于弱势,但发生纠纷以后一般借群体极化效应助力;我国公益性医疗机构在发展和管理上尚需进一步完善。化解医患纠纷必须以患者利益为本,完善考核监督、制裁弄虚作假和医闹行为;努力恢复医惠互相信任的关系,教育患方理性期待诊疗效果,加强医疗职业道德建设;医院要积极应对纠纷化解,调解机构要增强公信力,地方法院要科学分工、提高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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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责任保险已经逐渐在我国各级医院开展。尽管该险种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显现出化解医患矛盾、分散医疗责任风险、缓和医患矛盾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医疗责任保险亦存在参保医疗机构无法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保费过高且赔偿限额过低、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缺乏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调解中心调处工作需进一步规范等诸多缺陷。只有克服这些不足,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才能使其真正有利于医患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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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责任保险已经逐渐在我国各级医院开展。尽管该险种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显现出化解医患矛盾、分散医疗责任风险、缓和医患矛盾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医疗责任保险亦存在参保医疗机构无法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保费过高且赔偿限额过低、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缺乏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调解中心调处工作需进一步规范等诸多缺陷。只有克服这些不足,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才能使其真正有利于医患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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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建立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普遍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把它作为法定保险,强制执业医师购买,如果没有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院或医生就不能执业。但我国的国情不同于国外,不能盲目效仿国外的做法。我国应增加和开拓化解医疗纠纷的社会渠道,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实施由就诊人或社会的公益基金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会是解决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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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由医疗损害引起的狭义医患纠纷的处理模式包括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现阶段我国医患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有必要推出更多的解决途径。深圳市新推出的医患纠纷仲裁模式则更为医患双方认可,其最大优点是同时可以兼顾中立性、权威性与高效率,但单独采用这种模式仍有一些问题,理想的模式是强制推行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采用仲裁模式解决医患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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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地方提出并实施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当事人都是最佳选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应该立足于发展、完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如果把“大调解”格局建成三位一体,相互融合,统一受理,分流办案的工作实体,就会偏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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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调联动” 促进社会和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明确指出,要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形成多种调解并举的机制。他说,要处理好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关系。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调处社会矛盾中,各自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二者紧密相连,不可替代。凡是经人民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性质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避免和减少这些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进入司法领域,节约司法资源,缓解诉讼压力,同时要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其他调处矛盾主体的关系。肖扬表示,要抓紧研究和摸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尝试和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发挥工会、妇联、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当前,各地在探索构建三种调解衔接配合工作体系中的具体做法很多,湖南省实施“三调联动”就是其中之一。“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有的做法已经比较成熟,有一定借鉴意义。有的做法尚需进一步研究探讨。现将湖南的主要做法简介如下,供各地参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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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患纠纷呈高发趋势,医患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为破解这一难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2010年始,泰安市司法局就根据医患纠纷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探索运用人民调解机制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在市及各县(市、区)相继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通过积极选聘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加强指导管理,逐渐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配合协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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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持续升温的医患关系,防止‘哈一大血案”、“津医一附院命案”、“安医二附院泌尿科血案”等案件的再次发生,各种缓和医疗纠纷的举措被提出。本文通过时既存的用于解决医患矛盾的人民调解模式、行政调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运行和救济机制四个方面的深入探讨,明悉三者在实践中的操作流程,为相关医疗机构和患者解决纠纷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