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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5,(4):89-99
学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存废之争实为民法体系的选择之争;但无论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还是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在其各自体系之内均无法完全逻辑一致地得以贯彻。未来我国民法体系的构建,首先,应当摒弃物权与债权抽象化的思维方式,将物权、债权概念仅作为财产权利的两个种类;其次,将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区分作为民法体系的一条暗线来贯彻,即不需要通过构建独立的请求权体系或责任法体系来体现。在完善后的民法体系当中,物权请求权制度能够和谐地融入到完善后的潘德克顿体系当中;通过物权请求权制度对物权进行保护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司法适用的方便性要求。因此,物权请求权制度有存在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相似文献
3.
权利复原请求权与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概念,我国民法典应同时规定权利复原请求权与民事责任,确立二元结构的权利救济制度体系。权利复原请求权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以内容为准可将其划分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应在民法典总则编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4.
构建德国民法典体系的主要理论根据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和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并具有概念法学特色,其指导理念是个人主义。德国民法典在理论上具有先进性,在体系上具有科学性。随着社会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德国民法典的指导理念和体系显现了它的局限性。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和变革德国民法典体系。"以人为本"是我国民法的指导理念。以人为本的"人"是个体性、社会性和历史性的统一体;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每个人也都以他人为目的。我国民法典规范结构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不根据基础权利构建请求权体系;区分履行义务请求权和承担责任请求权,构建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相对应的请求权体系。 相似文献
5.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采总则——分则结构的各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内容大同小异。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吸收当代民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应包括:(1)一般规定;(2)权利主体;(3)权利客体;(4)法律事实;(5)权利保护。在民法典总则中,不宜设取得时效和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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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以基础性请求权与救济性请求权区分为基础的民法上请求权二元体系之划分,事关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其法理根据之研究理当受到重视。该法理根据包括二元实体私权体系和义务与责任的区分理论。前者是指私权体系的基础权与救济权之二元划分,该体系在实体法上的真正构建,正是请求权概念出现的结果。后者是指责任作为义务之违反所致的法律后果,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可否作为直接强制执行之依据的本质区别,该区别和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权与救济权之二元划分正好完全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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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相似文献
10.
张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1):17-24
在现有民法体系中,不同或同一主体之间权利并存现象不可避免。在我国,对于不同主体权利并存冲突,以司法手段权衡不同主体之利益的轻重以确定保护对象和范围,应是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对于同一主体权利并存或竞合,采请求权竞合说并补正其不足较为妥善。立法应尽量减少同一目的不同请求权的质上差距乃至在某些领域消除竞合,以防权利人难以选择;同时应明确同一目的不同请求权应以一并转让为原则,若依特约可分别转让时也不得给债务人不利益,以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11.
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与出路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传统民法将权利质权定位为与动产质权相并列的一类质权是引起该制度在当今司法实践中陷入种种困境的根本原因。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 ,应当将权利质权从传统民法理论的窠臼中解脱出来 ,将其与权利抵押权相并列 ,形成一种体系协调的权利担保制度 ,这是解决以上困难的上策。 相似文献
12.
论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GU Min-gan 《当代法学》2007,(4)
作为基本权利实现与保护的技术性手段,请求权是从动态角度对权利所作的观察。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作为物权的保护性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逻辑上是处于一个逻辑层面的以物权保护为使命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民法中请求权概念之辨析 总被引:19,自引:1,他引:18
一、请求权概念辨析的必要性 在民法学界,请求权是出现频率较高的概念,对其进行归纳,主要集中于四个领域,以下通过分别阐述,说明辨析请求权概念的必要性. (一)请求权在民法基础理论领域 在民事权利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①但从这一定义中并不能使人获得明确的教义: 相似文献
14.
辜明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5):11-21
请求权的合理性根本上决定于权利实现与保护之现实诉求,其存在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基本权利实现与保护的技术性手段,请求权是从动态角度对权利作的观察,与基本权利相比较,是一种"工具性"概念。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作为物权的保护性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逻辑上是处于一个逻辑层面的以物权保护为使命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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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不当得利请求权为债权上请求权 ,是财产权的一种 ,它和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 ,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而且也是一个实务问题。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有助于民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协调 ,为财产流转关系提供更为周密的调节手段 ,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实现民法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理念。本文以财产上的请求权发生的基础为核心 ,分别就不当得利与合同、无因管理、物的返还、侵权行为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专章规定民事责任制度源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确立了责任与债分离的逻辑,将民事责任区分为制裁不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维护状态的民事责任.《物权法》脱离了《民法通则》责任与债分离的逻辑,既没有回归传统民法的请求权保护逻辑,又表现出物权请求权和民事责任的混乱关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包含了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加剧了混乱关系.而《民法典》必须在解释论上做到体系一致,所以需要在理论上构建民事责任制度的体系逻辑,将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一种保护绝对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应该限定在恢复原状和在物的毁损、灭失等绝对权不可恢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等内容. 相似文献
18.
杨彪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4):16-22
恢复原状的各项具体功能在民法中可由绝对权请求权、不当得到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承载,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主张不能成立。民事责任归属于债的范畴,并以强制执行力为根本,区别于绝对权请求权;损害赔偿应成为民事责任体系的惟一方式,相应地,我国未来民法典只能保留恢复原状作为制度机能而不是手段来指导整个民事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9.
智慧财产、智慧财产权利、智慧财产利益是不同的概念。对智慧财产权利,既应当赋予物权性请求权,也应当赋予债权性请求权,而对智慧财产利益,只应当赋予债权性请求权;对智慧财产权利,应当坚持法定主义的观念,而对智慧财产权利以外的智慧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坚持自然权利的观念;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智慧财产特别法构成一个整体性智慧财产法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