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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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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为与《刑法》第59条所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相区别,学理上将第64条之规定称为"特别没收",前者则称为"一般没收"。刑事特别没收措施导致了犯罪人的物权消灭,同时国家取得被没收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物权变动的过程中,以下问题凸显出来,即对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  相似文献   

2.
赃款赃物处理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中,追缴赃款赃物既是调查取证的重要一环,也是为国家、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打击犯罪的重要措施。而赃款赃物最终如何处理,会影响到犯罪人、被害人甚至第三人的实体权利。我国现行《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  相似文献   

3.
近些年落马的贪官有个共性的特点:即都拥有若干房产。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对涉案财物予以扣押。其中,贪官那些靠巧取豪夺来的不动产,也应一律予以没收。将这些不动产拍卖后,拍卖款上交国库。因此,为了确保对涉案不动产的没收、追缴顺利进行,就必须正确适用扣押措施。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64条关于“没收”的规定内容粗疏,逻辑混乱,只有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没收的前置程序,追缴的犯罪所得物中有被害人且存在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其余的予以没收;没收的对象应当是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犯罪所得财物;没收权的适用主体只能属于法院.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此条文经常在司法实践中被引用,然而理论界对之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没有一个权威和统一的理解,导致在适用中带有相当大的主观随意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规定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即赃款赃物的处理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刑事案件赃款赃物  相似文献   

7.
1997年《刑法》包括若干犯罪与刑罚以外的非刑事条款,例如,《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等等。此处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  相似文献   

8.
徐振华  范莉 《法律适用》2013,(10):61-66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涉及侵犯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判决时已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问题,六部委规定"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依法返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6条第1款亦已作规定。〔1〕而对判前尚未控制的违法所得,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适用第64条及判决  相似文献   

9.
胡成胜 《河北法学》2012,(3):158-162
我国刑法第 %& 条关于“没收”的规定内容粗疏,逻辑混乱,只有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没收的前置程序,追缴的犯罪所得物中有被害人且存在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其余的予以没收;没收的对象应当是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犯罪所得财物;没收权的适用主体只能属于法院。  相似文献   

10.
安徽宿州市赵学东问:某厂系集体所有制性质,其司机陈某私自驾驶该厂的汽车;伙同他人从事盗窃。案发后,经一审法院判决定罪,并列夫没收此公车。访问,这样判决是否有悖于《刑法》第60条的规定?本刊法律部答:我国《刑法》第6O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据此规定,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所得的一切财物,在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内;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的财物,在没收范队内。本案所涉汽车属某厂所有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分子因犯…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这一规定中明显地看出:“追缴”、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以大陆刑法理论为研究依据,对毒品犯罪的若干刑罚现象作了分析并认为,没收毒资、制毒工具等是大陆刑法对物的保安处分;对不满16周岁和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政府收容教养或强制治疗是对人的保安处分措施;《刑法》第356条是毒品犯罪的常习犯规定,当该规定与《刑法》第65条发生实体竞合时,可以合并适用两个条款;以“顶风作案”等藉口处罚行为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找不到任何依据,不应予以提倡;毒品数量应当是毒品的纯量。  相似文献   

13.
杨毅 《人民司法》2020,(2):44-47
【裁判要旨】法院在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认定时,应当对被告人的财物线索进行查明,能够确认是犯罪所得或通过犯罪所得所购置的财物,则直接予以没收;在不能对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进行区分,或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则应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析产,按照财产的属性分门别类划分权属比例,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对属于被告人的财产部分,通过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依法予以处置。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针对犯罪附随物规定了三种处置方式,即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相似文献   

15.
谢雄伟 《法学论坛》2016,(5):136-143
我国刑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的本质应通过个别化思维解决:对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财物没收属于保安处分,对涉及第三人财产权利的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属于恢复犯罪行为前财产秩序的独立处分措施.违法所得的内涵不仅包括通过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财物,也包括违法所得直接产生的非经营性和非劳动加工收益.违法所得没收的计算应扣除其中的支出或成本.  相似文献   

16.
修改贿赂犯罪刑法规范应当慎重.不宜将贿赂犯罪的对象要件修改为"财产性利益".应当充分运用刑法解释方法,从现行刑法分则的"财物"概念中发掘动态内容.有必要在保留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基础上,通过刑法解释发挥其规范性功能,化解相关适用性障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设置具有合理性,应在捋清刑法条文关系与全面理解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不正当利益的内涵,而非直接取消或者修改现有规定.必须在用足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增设影响力交易罪,避免贿赂犯罪刑法条文交错的进一步加深.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6,(6):124-133
《刑法》第64条的现有规定造成了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含义的模糊和逻辑关系的混乱,也无法同刑诉法的相关措施进行协调。只有在明确追缴和责令退赔是程序性处理措施,返还和没收是实体性处理措施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各项措施的适用对象,并将第64条之规定分为两款,才能理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制度,为依法顺利追赃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8.
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新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绑架人质阶段,绑架罪的暴力方法不可能表现为"杀害被绑架人";在控制人质阶段,"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不受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影响。"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属于包容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是针对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故意杀人既遂)而言的;在控制人质阶段,针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而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属于绑架罪包容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对该种情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并结合未完成形态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9.
王传斌 《法制与社会》2014,(3):166-167,171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从法律特种分析,没收违法所得的根本属性是纠正违法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属性,而且没收违法所得可能侵害其他合法权利人利益。《刑法》在处理非法财产时,将没收财产、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禁品、没收犯罪分子所用财物等严格区别适用,非常值得《行政处罚法》借鉴。建议修订《行政处罚法》时,将没收违法所得从行政处罚种类中删除,将其作为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加以规范,并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督执行职责。由于违法所得涉及行政法、刑法、民法领域,国家应专门立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计算方式、税费征缴以及没收、追缴、退赔等处理方式予以规范和统一,在此基础上清理各部门法律、法规中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  相似文献   

20.
死刑是我国遏制毒品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措施,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如机械理解《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导致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过低,对毒品犯罪中不应当判处死刑与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界限把握不当等。虽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情形较多,但控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并不明显。为充分保障人权及有效发挥死刑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坚持等价性、必要性和不得已性三个原则,根据《刑法》第48条之规定所体现的严格限制死刑的精神,正确理解《刑法》第347条第2款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合理确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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