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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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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具有重要意义。预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图、包含订立本约合同及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内容、受意思表示拘束、交付定金等方面有别于订立合同的意向。只有具备预约合同条件的订约意向书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设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意图及合同内容上有所不同。违反预约合同构成独立的违约责任,不能涵括到缔约过失责任中,一般有定金责任、实际履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合同解除责任。  相似文献   

2.
在现代市场交易中,如果直接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缔约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预约合同来保障未来订立本约的权利,从而固定交易机会,维护交易诚信。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预约合同,但在2012年3月3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引入了预约合同概念,本文即是结合该条款对预约合同的一些基本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3.
程倩 《法制与社会》2013,(13):268-269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创设了我国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为司法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学术界对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很大争议,预约合同签订后,原则上在当事人间即产生必须缔结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4.
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有关保证责任承担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解释与《担保法》对此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导致不同法院法官因依据的不同从而对同种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此文从法律解释原则和有关合同理论出发,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冲突之处,以期为完善担保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张家勇 《法学家》2014,(1):102-119
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前合同责任为过错责任,少数说认为应限制为故意责任,并例外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因我国合同法关于前合同责任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故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应顾及此种法律继受因素。从法律继受过程及司法实践来看,《合同法》第42条第3项具有前合同责任一般条款的属性,其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前合同责任的一般归责标准。在与传统过错标准的衔接上,客观诚信观念与客观过失观念具有一致性,与主观过失观念亦能相容,无需在违反诚信或客观过失标准外另行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的例外。  相似文献   

6.
合同预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合同大致分为预约与本约两类。预约本身具有合同的拘束力,同时亦决定本约的成立,在合同法上具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对预约未作明确规定,预约在实践中的运用却十分广泛。缔约实务中的意向协议、意向书、协议等,有很多即是预约。拙文拟就预约的有关法律问题,谈一些浅见。一 罗马法没有预约的概念。近代各国民法典也很少对预约作出抽象性的规定,而只是对一些具体合同的预约问题作出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 1589条规定的买卖预约、《德国民法典》第 610条规定的消费借贷预约、《瑞士债务法》第 22条规定的预约等。英美法上亦有…  相似文献   

7.
最高法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学术界对该条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对象、立法意旨以及最高法是否越权等问题的看法出现巨大分歧.本文通过分析学术争论的焦点,将此番争论的核心问题归结于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判断.文章分析得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不仅仅局限适用于买卖合同,其规定是最高法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肯定.  相似文献   

8.
袁军 《法制与社会》2010,(24):81-82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中的无效合同认定等问题提供了统一标准。本文对《解释》第二条将无效合同当有效处理的规定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第2条界定了合同的概念,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但对于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同解释,而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文章首先从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入手,认为应当坚持文义解释优先。基于这种解释,《合同法》第2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关系,除债权关系外,还包括物权关系和身份关系。如果解释《合同法》第2条采广义合同说,民法典总则就应当规定合同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0.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确认了预约合同性质的逻辑基础上,规定了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约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解释并未就其是否适用一般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表明态度。实践中对预约违约责任方式是否包括实际履行这一问题争议最大,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基于对预约区别于本约的特殊性研究,结合民法中实际履行的相关理论,论证实际履行作为预约违约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1.
合同相对性虽仍是我国债法和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民法典》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已经明确予以承认。本文研究的主要理论问题是:(1)《民法典》第149条及第150条规定中,受到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文认为是独立请求权基础。(2)《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中,利益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法律途径和基础是什么?是否存在赠与规则适用的余地?本文认为,如果是赠与的话,可以适用关于赠与的规则——任意撤销权。(3)《民法典》第524条规定中的“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从债法体系上看,“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可能的法律地位有三种,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来看,采取“当然取得”的模式,排除了不当得利的存在。从司法的视角看,是有进步意义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9条中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那么,他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法学界对此有很多观点,本...  相似文献   

12.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13.
《海商法》生效以来 ,对拖航合同当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一直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海商法》16 2条的解释。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 ,以中国法规定为基础 ,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下拖航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及确定依据。并对《海商法》相关条文是否应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合同的效力问题,历来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我国《合同法》在总结十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经济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这种修改主要集中在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而对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却没做大的运动。如何处理无效合同,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存在较大的歧义,主要体现在对《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上。  相似文献   

15.
李志浩 《法制与社会》2014,(32):240-241
预约合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而预约合同的性质、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争议也逐渐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解决预约合同的纠纷起到了统一审判标准的积极作用,但关于预约合同的认定、预约与本约的区别以及违约救济的处理等问题仍然有很多值得探讨之处。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相似文献   

17.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于2009年5月13日开始实施。《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情况下对合同效力的处理方式,笔者就本条司法解释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8.
自《合同法》公布实施以来,无权处分行为情形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便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我国学者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形成"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三种。2012年6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三)第三条采用了"有效说",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该条在其保护第三人和保障交易安全等众多优点的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去探究,以得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仅从侵权责任角度规定了受损型用人者责任,明确适用过错责任,这一规定需要从合同责任角度进行反思。从《民法典》第930条可以推知,用人者风险分配型合同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并与用人者违约责任产生竞合。无论是用人者风险分配型合同责任,还是用人者违约责任,皆系无过错责任,这与受损型用人者过错侵权责任发生了抵牾。解释论层面下合同责任之无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各有其法理基础、历史背景与配置逻辑,从单一视角来看,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几种调整路径各有不同优势,解释论上应肯定几者的竞合。立法论上,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则应予统一。  相似文献   

20.
徐静 《法学论坛》2012,(1):127-133
合同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两合同在经济上具有整体联系时,其中一合同当事人违约,引致同时处于两合同中的另一当事人在另一合同中违约,后者可以前者违约的事实作为其违约的抗辩理由,该情形实质上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新类型。目前,所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和立法均未涵盖该情形,实践中已有支持该抗辩理由的法院裁决。如何使该裁决正当化?以德国法中的关联合同制度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4条、第25条为中心,挖掘制度背后蕴含的价值取向,使法官的判决正当化,提出相关条文的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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