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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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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锐 《北方法学》2015,(3):99-111
约翰·奥斯丁是现代西方法理学中的重要人物,分析法学的创始人,以提出"法律命令说"而著名,他的法哲学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人们的批判,这些批判主要来自于两大阵营:一是形形色色的自然法学家;另一是一些后起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这些批判影响巨大,以致遮蔽了奥斯丁法哲学的本来面目。其实,"法律命令说"并非奥斯丁法哲学的核心与标志,纵使人们批驳倒了"法律命令说",对奥斯丁的法哲学整体来说损害也并不大。奥斯丁的代表性思想是:倡导对法律进行分析性研究,主张建构起一般法理学与法律教义学,最终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在众多的批判之下,奥斯丁的上述代表性思想不仅没有失去生命力,反而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以致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奥斯丁仍然是一个人们无法绕过的思想家。  相似文献   

2.
哈特试图以法律的规则学说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这一理论努力的背后所隐含的正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某些深刻且基本的问题意识。通过分析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我们比较了两种版本的法律实证主义在法律的存在方式以及检验法律的标准这两个问题上给出的不同回答,在此基础上提出,哈特的规则学说并没有能够真正地取代奥斯丁的命令理论,规则与命令所表明的可能是法律存在方式也即法律与社会生活方式联结的不同方面。  相似文献   

3.
甘德怀 《河北法学》2007,25(2):9-13
旨在对奥斯丁法律命令理论做一个比较完整的概括,抽取奥斯丁命令概念的若干要素,在此基础上,阐述哈特等人对奥斯丁命令概念的批判,进而分析哈特批判的限度以及由这些批判可能引申出来的更为基本的某些问题.  相似文献   

4.
周祖成  张印 《现代法学》2015,(1):184-193
奥斯丁用"主权者的命令"来解释法律,在学界引发很多争论和误解。其实,这只是一种认识方法,以证成法律的存在方式与作用,并不排斥法律与其他社会要素的联系。事实上,奥斯丁为解决法律与一般功利之间的张力,阐释了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主权者设定了必要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其法律概念的社会张力。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梅因和哈特对法律的思考有了进一步的延伸与拓展。所以,在谈到奥斯丁的法律概念时,不能只强调其作为主权者命令的一面,还要看到其为化解法律概念的内在张力而为法律概念所开放的空间。片面强调法律中的单一要素,就会使法律与社会脱节,对法律的这种僵化解释将成为社会实践的阻碍。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对哈特著作《法律的概念》的解读,试对其法律思想中有关法律的概念进行探索,并通过分析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比较了两种版本的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内涵的诠释。  相似文献   

6.
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开启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先河,并且也是法理学科独立的基础。但其命令理论的性质及其与实证主义的关系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命令理论和之后的规范体系理论的关系也颇为复杂。  相似文献   

7.
<正>你也许会问:"法律理论为什么不可能呢?"如果这意味着"参与"与法律有关的"理论争论",那么确实没有人质疑将法律理论化的可能性。然而,由一组体系化关联的关于法的本质的真命题组成的法律理论是可能的——这一想法遭到了来自不同方向的质疑。这些质疑没有一个是完全成功的。但通过检验其中一些质疑,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可能是什么  相似文献   

8.
一般认为,由于哈特的批评是如此的彻底,因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已经只是法律思想史的组成部分,它不再影响我们关于法律之一般性质的根本看法。不过,这样的看法其实是不适当的,因为虽然命令这样的概念工具的确不足以说明法律的一般性质,但是命令背后所揭示的关于法律的直觉——社会事实命题与独立于内容,依然是当今法理论的核心要点。  相似文献   

9.
法律规范是因解读和分析法律规范性所形成的法学基本概念,是对法律规范性的表达及其逻辑构造的集中反映和概括。就规范形态而言,法律之中有"命令或禁止"和"允许"两类规范,各具有不同的表达形态和规范意义。法律规范必需规范的适用条件、规范形态以及规范内容三部分构造才能发挥其规范效用。除了规范规定外,法律规制功能的实现还需法律规范之间的应用关联和效力关联。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以法律规范为基本单位,法律规范之间的应用关联和效力关联为基本关系所建立的体系,它不同于以法律内容的社会属性及其意义关联为基础所建立的部门法体系。  相似文献   

10.
奥斯丁将独立政治社会中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作为法律效力的来源,认为法律之所以对其指向的对象产生约束力,或者说法律指向的对象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为"主权"、"命令"和"制裁"中所直接或间接所说明的强制力的缘故。这种被称之为"恶法亦法"的法律效力观,从产生之日起,人们就对其褒贬不一。  相似文献   

11.
张超 《清华法学》2012,8(1):164-171
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的作用问题确切是指,规范性的道德理论在法律实践中是否具有内在的构成意义.围绕此一问题,在《身披法袍的正义》这本书里,德沃金在澄清法律之教义性概念的性质的基础上,分别通过对实用主义的哲学版本和法律版本的检讨,对法律实践中的道德理论进行了捍卫.具体来说,一方面,实用主义的哲学版本诉诸于形而上学论据,其所处的外在怀疑论立场实际误解了道德客观性的性质;另一方面,实用主义的法律版本所推荐的结果导向的试验性方法则完全是一种空洞的论据.德沃金对实用主义的深入批判把我们引向了他所力荐的理论内置型方法,这一方法表达了法律实践对道德理想的内在允诺以及对犬儒主义的坚决抵制.  相似文献   

12.
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从近代传统法律文化变革的成败得失入手,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及对现实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作者甄别了传统“法治”、“德治”与今天所讲的法治、德治的区别与联系,提出对借鉴传统礼法关系的主张,同时对传统法律的不良影响举例进行了批判。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国外的和中国的、传统的和主流的法律关系理论的追根求源和分析,提出了“要区别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现实关系与想象关系、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的观点,主张法律关系向法定关系靠拢、想象关系与现实关系脱钩、侵权关系与原始关系分开。提出了狭义的法律关系和广义的法律关系的概念。主张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行为(包括行为状态等各种行为)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既包括主体之间的人与人之关系或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包括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认为这种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法律关系,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法定关系。  相似文献   

14.
法律体系理论 ,是近世西方学者甚为关心的问题。英国著名法理学家约瑟夫·拉兹教授的代表作《法律体系的概念》一书 ,可说是此问题的集大成者。本文作为一篇读书笔记 ,主要根据拉兹的研究 ,分别对奥斯丁、凯尔森、拉兹三位有代表性的西方法学家的法律体系理论作以介绍 ,从中去体会、理解和发现迥然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理解的法律体系理论之处 ,以检讨我们的法律体系理论。  相似文献   

15.
法律社会理论是在法律社会学所提供的经验素材的基础上对整个现代社会的法律机理和法制系统进行总体性分析与批判,对现代法律关系下的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总体关系进行一种前瞻式的研究。马克思的法律社会理论深入到社会结构及其关系的内部,对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核心命题进行了深刻解析,是一种关于法律的社会批判理论,并从批判中得出了法律之抽象性、矛盾性和世俗性等现代性问题。  相似文献   

16.
对法律规范性来源的回答构成不同法律理论学术传统之间的区别,也是法律领域中认识法律现象、展开深入讨论的基础。在延续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的权威与效力进行强调的进路之下,在对法律实证主义者尤其是哈特"社会规则理论"分析与讨论的基础上,麦考密克的法律制度规范性理论通过分析规则与习惯的关系,以及由此生发出的"惯习性规范"概念,填补了规则与习惯间的缝隙,为认识法律的规范性来源问题做出了贡献,也推动了法律理论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亚历山大·佩策尼克一生的研究重点在于法律论证理论和认识论,特别是法律与正义上的融贯理论,在《作为合理性的理性:论法律证成》一书中提出了一套独特的法律转化与法律证成理论。在他看来,法学结论、司法裁决等既可以在法律语境之中充分证成,也可以在它之外加以证成。前者为"法律语境内充分证成",其建立在既有的法律传统之上;后者为"深度证成",它们作为商谈之最佳化条件下尽可能根本的证成而被法律人视为正当的前提提供某种支持或者批判。他成功地将法律解释的分析与我们这个时代最为核心的哲学、道德和文化问题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8.
受从"哲学批判"到"政治经济学批判"之转变的影响,马克思法律理论的建构遵循了"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这种进路的选择不仅不是马克思的疏忽,更是包含着马克思本人促进人类解放的伟大担当和理论旨趣。而且,这种进路触及到了法律的一个特征,即法律的非自主性(法律的社会—政治基础),对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  相似文献   

19.
陈金钊教授最近提出了一种与西方法律修辞学不同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该理论因其独特的涵义界定、价值立场和修辞方法而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和批判。"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并非作者自由的学术创造,该理论几乎所有的构成元素都可以根据法治理论、法教义学、法律话语、分析修辞学、最新的法律修辞学理论等获得相应的理论证成。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把法律作为修辞"更是对西方法律修辞学的一种学术改造和重构。  相似文献   

20.
哈特教授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开创人,创立了法律概念规则说。他在保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观念的同时,创新性的将当时英国盛行的牛津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的语义分析方法运用到法理学中,认为法体系的核心是两种规则——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他的理论批判了奥斯丁的“命令说”,将承认规则引入其中从而完善并发展了法律实证主义。本文将从哈特的承认规则展开,分析法律的外部视角到内部视角的转化以及相关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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