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虽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作了规定,但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不统一的情况。笔者通过对合同 相似文献
2.
3.
4.
合同解除既是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原因,也是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制定过程中应当重点规定的法律制度。虽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基本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但仍有需要完善之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定解除权的主体,完善法定解除的条件,细化合同解除的规则,明确合同解除的效力,以更好地适应市场交易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宣告合同无效(以下称解除)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要求结合其他条款如根本违约宽限期程序等才能适用,本文以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及平等互利原则解除合同双方义务为目的,笔者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宣告无效的成就要件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6.
7.
毁约性违约作为判定非违约方可否享有解除或终止合同权利的核心标准,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对其内涵、构成及形态等几种特殊情况进行探讨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借鉴英美国家对违约解除制度作出系统规定的经验,确立类似于毁约性违约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相似文献
8.
浅析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合同解除,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法律上对此规定也不尽完善,本文主要就合同解除必要要件之一的"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题、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期限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违约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意指受领方对原物的返还,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给付物已毁损、灭失或者给付的金钱的情况下受领方对给付物价额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违约解除后“赔偿损失”的目的并非使合同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在于填补守约方因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因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理应并存。违约解除之后,担保人应该继续就债务人的价额返还义务与赔偿损失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价额返还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被解除时开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虽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但其受制于学说的评析与检验。 相似文献
10.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解除合同通常是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有效办法。本文就合同解除的基本问题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问题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1.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解除合同常常是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个有效方法。从理论上说,合同解除制度是建立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实行合同自由原则的市场经济国家民法中,都有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同法中的各种问题引起民法学者的注意,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逐步开展。不少学者在这方面发表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者指出我国合同法(包括三个关于合同的法律和许多关于合同的法规)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提出各种改进和完善合同解除制 相似文献
12.
13.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关系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履行合同中陷入僵局或者继续履行有违公平公正,通过合适的方式解除,使当事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现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束缚,也属于民事合同救济的方式。 相似文献
14.
未生效合同的命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被解除。未生效合同产生了不完全债务;债务人若已经履行了不完全债务,只是不完全;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不完全债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不完全债务,构成了先期违约,债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或第4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此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将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解除。部分生效、部分未生效的合同亦可作为解除的对象。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19.
将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参照适用于行政协议,应当如何与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制度相互衔接?结合既有规范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可以看到,当发生协议相对人根本违约或遭遇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时,缔约行政主体在原则上皆应参照适用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而仅在缔约行政主体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事变乃源于公共利益需求新变化,并且涉案具体情形满足行政协议下单方高权行为之行使条件时,缔约行政主体才可以适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制度。为了完善两项制度的衔接,未来还需提升单方变更解除行为对协议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可预期性,并完备缔约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主张情势变更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