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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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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均倡导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我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实现我国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承诺,故亟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的优先权准则,并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陈爱武 《北方法学》2016,(6):126-139
儿童利益是一种身份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国家与社会必须给予特殊保护。涉及儿童的家事审判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参与以及儿童优先保护等原则。从我国家事审判立法看,涉及儿童利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诸多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这些规定尽管为家事司法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缺憾亦非常明显,表现为没有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形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的专门制度,部分立法规范前后矛盾,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缺乏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具体程序和相关配套机制。为此,有必要在基本法和部门法层面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原则;保障儿童表达意见权利和诉讼参与权;从司法层面看,确认儿童的诉讼主体地位,确立涉儿童家事案件职权探知、职权调查原则,建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通过上述多重举措,真正实现家事审判对儿童利益的充分保障。  相似文献   

3.
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是人类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极具历史意义的里程碑,其中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被世界许多国家承认和运用。本文就以“儿童最大利益”为视角,探讨夫妻离婚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确定中存在子女利益缺失、父母本位等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世界各国各种形式的虐童现象居高不下,而家庭环境中儿童虐待现象尤为突出,给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家庭环境内儿童虐待的心理危害和致成因素,才能真正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制定正确的应对策略。儿童权利是当今世界人权的重要内容,唯有将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才能防止和降低家庭环境内儿童虐待现象的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微博打拐在兴起之初实际上就已经“异化”为微博打乞,“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倡议缺乏对儿童权利的应有尊重。对于强迫型和牟利型儿童乞讨现象,当然应当严厉禁止,包括对情节极为恶劣者适用死刑、剥夺监护权等方式,但是对于自救型乞讨,显然难以也不应当采取严禁的立场。如果不对滞后的儿童保护机制进行变革,儿童群体性受害的恶性循环就难以避免。有效的儿童保护机制是社会转型的稳压器,完善儿童保护机制不仅仅是儿童保护的需要,也是平稳完成社会转型,维系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需要,期待微博打拐能够成为我国儿童保护机制变革的契机。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保密制度扩展了犯罪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这是《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特别、优先保护原则的体现,也是一种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角度的考虑。  相似文献   

7.
流浪乞讨儿童问题是目前我国在推进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需要从立法、司法、社会保护多层面、多视角予以探讨解决。在流浪乞讨儿童刑事治理问题上,要注意做到“三结合”,即预防控制上要注重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在综合治理上要注重堵源与疏流相结合,在工作机制上要注重依法审判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其次,在流浪乞讨儿童民事保护问题上,要实现“三衔接”,即权利救济上要实现实体操作与程序运行相衔接,在权利兑现上要实现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衔接,在责任承担上要实现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相衔接。  相似文献   

8.
乞讨虽是成年公民的自由,但任何人均无义务向乞讨人施舍。承认成年公民乞讨自由与适度限制乞讨,应当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意。政府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施主动救助、强制救助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应当视为未成年人的自愿接受。政府有权适度限制乞讨行为。其一,应当区分行乞的主体;其二,应当区分行乞的地点;其三,应当区分善意乞讨与恶意乞讨;其四,应当区分谋生性乞讨与经营性乞讨。应当按照“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儿童权利。政府是保护儿童权利的第一责任人,我国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严密化,保护儿童权利必须打通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  相似文献   

9.
王世洲 《法律科学》2013,31(3):163-171
保护儿童是当今世界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欧洲是世界上社会经济法治最发达的地区,保护儿童的欧洲标准在世界人权保护范围内具有很高的影响力.欧洲理事会所颁布的法律标准,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比较完整地确立了儿童保护的欧洲标准.欧洲保护儿童的基本政策,是以八项一般原则与四项实施原则为基础,确立了儿童友好型的国家制度和国际合作以及法律保护的机制.因此,研究保护儿童的欧洲标准对于提高与确立我国保护儿童的标准,以及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儿童身心发展中的自然与自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儿童“身”系自然,“心”向自由;儿童身心和谐发展,即儿童“身”之自然与“心”之自由的和谐发展。在儿童自由活动的不同领域,“和谐”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却内存着“血脉亲情”性的本质联系。开发儿童潜能和自然生命力即开发儿童自由活动能力。中国的旧式教育割断自然与自由之间的“血脉亲情”,通过否定人的自然属性来扼杀人的自由天性和创造性,只能培养出自然观念和自由观念双重缺失的“人才”。儿童“身”系自然导引出教育的自然原则,“心”向自由导引出教育的社会原则,强调双重原则并存且并重,方可克服我国传统教育中“社会原则”单极化偏向造成的弊端,方可获致儿童生命发展的整全性和和谐性。  相似文献   

11.
羡毅 《法制与社会》2012,(14):153-154
当前在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对其监护不足、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及缺失对其犯罪的预防。加强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是迫切需要的,是必不可少的,是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共同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留守儿童像其他孩子一样,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快乐的成长,真正实现温总理讲的"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  相似文献   

12.
在中国,随着儿童权利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制原则正在得到贯彻落实。但同时,社会上也仍存在着一些歧视儿童、对儿童缺少尊重、多重责任未落实等未能很好地贯彻儿童权利保护原则的做法,阻碍了儿童权利的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13.
儿童证人是刑事诉讼中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对儿童权益保护的一般原则,有关国际文件也确立了儿童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国外的刑事诉讼立法有的也对儿童证人权利制度作了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儿童证人权利制度内容贫乏,既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对儿童证人保护的需要,也没有体现公约及有关国际文件的要求。应从免于宣誓等方面构建我国儿童证人权利制度。  相似文献   

14.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不宜将“先刑后民”作为基本原则,该传统办案模式缺乏规范依据,实质上有违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采取“刑民并行”原则。根据“刑民并行”原则,违反刑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判断合同效力时,首先要考虑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强制性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其次要考量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否实现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如果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规范目的已经实现,就无须再从民法上否定合同效力,否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无过错的当事人利益,反而会发生违反立法目的的效果,使得相关社会关系遭受更大的损害。在法律事实同一、依赖公权力查明案件事实、刑事处理结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基本相同的特殊情形下,有必要例外地采用“先刑后民”的做法。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虐童”事件频发.强化对“虐童”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从必要性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规制“虐童”行为存在突出困境.一方面,非刑事性儿童立法呈现出“静态化”的缺弱;另一方面,刑事立法保护儿童功能缺失.着眼于我国当前国情,全面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制度经验,构建防治儿童虐待综合管理体系尚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恰当运用刑法的威慑力,既可以更好地“对接”我国相关儿童立法中涉及的刑事责任,又足以“补强”我国社会转型期儿童保护立法整体上的缺弱.从可行性上看,一方面,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通过刑法规制“虐童”行为之立法先例,另一方面,国内积极有利的因素包括:关注未成年保护的良好法制氛围;我国现行刑法中针对“虐童”行为潜力较大的储备资源.在当前,刑法规制“虐童”行为客观上存在两种思路:设立“虐待儿童罪”或修正虐待罪.两种思路各有千秋,当务之急是尽快将虐待儿童的行为更有效地纳入到刑法的调整中来.  相似文献   

16.
上升的离婚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离婚而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讨论,如何保障离婚家庭的儿童权益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本篇文章以对贵州省离婚家庭儿童权益的调查数据为基础,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和相关制度对离婚家庭儿童权益的保障,探究如何才能最大化的保障和优化儿童的利益,使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能够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17.
付玉明  宋磊 《法学杂志》2013,(9):101-109
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儿童权利保护的现代观念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渐形成,儿童权利保护虽已取得了重大进步,但现状依旧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必须突出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推动立法机关建立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时,政府应该鼓励、规范、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严格落实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责任,唯此,才有可能彻底贯彻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利。  相似文献   

18.
“儿童读经运动”质疑——与南怀谨先生商榷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儿童读经运动以“填鸭”、“填牛”之强制灌输方法,让儿童死记硬背、生吞活剥古代“经典”,企望以此使儿童获取“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一劳永逸”之学问,这公然悖离了儿童教育的近现代观念,是走历史的回头路。儿童读经运动是不可能扫陋习、除时弊、正世风、开新学的,更不可能建设现代化、全球化之化中国。南怀谨先生对儿童读经运动的支持,对传统教育中记诵方法的推崇,对新旧教育的某些认识和评论,以及退回旧式教育的主张,都是值得商榷的。南怀谨先生主张的儿童读经运动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是因为当代中国化尚未从根本上接纳近现代形态的儿童教育观念。  相似文献   

19.
拐卖妇女罪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成立“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收买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会迫使其卖淫。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强行从儿童监护人或看管人的怀抱中或推着的童车、自行车上抢走儿童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以暴力方法实施的绑架型拐卖儿童罪。绑架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复合行为犯,其中绑架行为是手段行为,出卖行为是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发生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一律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处理。从境外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大陆境内的,不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鹏飞 《法学杂志》2012,33(10):56-60
儿童虐待是一种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我国规制儿童虐待的法律主要有专门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与非专门性的《宪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缺乏系统性;儿童虐待报告制度残缺不全;调查与处理制度暂付阙如及受虐儿童保护制度设计不合理等缺陷。借鉴域外经验,我们应将儿童虐待定义明确化、制定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设立儿童代理人制度、改革儿童收养与寄养法律制度并设立儿童虐待调查与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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