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近似域名=近似商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美国MTV Networks诉卡利一案以来,域名的商标法保护已逐渐得到认可.但如同所有传统法律所面临的网络挑战一样,商标法保护也遭遇无法克服的困难.本文围绕这一点探讨近似域名与近似商标的关系,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以及提供的几种域名争议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2.
一、域名争议案件的司法现状域名与商标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商标注册与在先域名的争议,另一类是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前一类争议涉及到域名的保护问题。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但由于“域名权”及其内容目前并没得到法律确认,问题仍然没得到妥善解决。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类争议。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可以分为以下情形:(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注册为域名,并用于经营相同或类似的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特权"起源反应了国家控制经济利益的野心。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更多外国品牌进军中国市场,如何在加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防范、化解侵权风险,是目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意义所在。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和2007年9月出台的《商标法修改草稿》(征求意见稿)对叙述性合理使用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域名权、商标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也得以合理使用作为侵权抗辩提出。  相似文献   

4.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1992年创设了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近来,该法院判决了一起在域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案件,认定被告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抗噼成立,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本丈试从案件事实出发,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全面展示法院在该案中的推理分析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在域名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这对于构建我国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5.
我国域名纠纷案中的“商标淡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我国并没有商标淡化的专门立法,但近年来的70例域名纠纷案表明,我国法官群体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纠纷中的"商标淡化"的理解正在形成之中。在此类域名纠纷案中,判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和最高法的两个司法解释。而对于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在对象为驰名商标和注册域名为驰名商标的简单复制或者音译上没有太多分歧,但在是否域名注册行为就已经足够还是需要使用、是否需要有恶意这两个要件上并没有达成一致。此外,此类纠纷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商标侵权的法律构造研究——以混淆可能性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直接侵权的司法解释将我国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塑造成二元结构,由于该种结构之建立在法理上和法适用上均存有疑点,导致了诸如定牌加工案件的司法审理困境。商标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商标侵权法律构成的核心,对其研究应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线索,结合《商标法》修正和现有商标侵权认定的审判实务,在一个比较法的视野下,提出第52条的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7.
刘春霖 《河北法学》2005,23(6):60-63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诸如注册商标与网络域名的冲突、网络主页上商标侵权等互联网上的商标权争议已经成为目前网络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尝试在现有条件下探索一套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探讨了域名使用中的权利冲突问题,即域名抢注可能造成的商标侵权问题,同时介绍了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相关内容,并提出了我们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域名作为信息化时代的重要标志,基于其知识产品的属性,应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实践中,域名经常与商标发生冲突。域名争议的解决有赖于司法途径和其它途径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域名与商标、商号具有相似的功能和价值,在互联网中容易发生冲突,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域名对在先商标和商号的冲击。在解决此类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和利益平衡原则。我国需要通过完善司法和非司法机制来解决域名冲突。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节目名称与已注册商标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频发,然而,各个法院对于在节目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却尚未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鉴于合理划分节目名称与节目商标以及平衡节目名称利益与他人商标利益的需要,商标性使用的判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商标性使用的应有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被诉侵权者在节目名称中使用标识的主观意图、使用行为产生的客观效果以及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的因素,以准确判定商标性使用的事实。  相似文献   

12.
为应对商标俗称抢注案以维持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正义,理论界启动了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但该理论存在诸多法理上难以逾越之障碍,其既不符合商标权取得自然正当的前提条件,也违背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和商标的契约本质,同时还与商标法上能成就商标权的"使用"界定不相吻合。因此,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不足可取。针对商标俗称被抢注,并非舍"被动使用保护论"不可,现行《商标法》有足够的制度资源为之提供救济,如"在先注册商标保护模式"、"驰名商标保护路径"、"绝对禁止作为商标的保护途径"、"在先企业名称权保护方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手段"等都可以为此类案件提供解决之道。任何一种理论的创新都应强调其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否则,一旦有了该理论且人们对该理论形成使用上的路径依赖时,却又发现该理论自身携带严重的病理基因,人们将变得动弹不得。所以,从法理上对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重新展开一番检思和质评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13.
杨巧 《知识产权》2012,(4):10-15,32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渐增强,知识产权专有性与公有领域之间的矛盾愈加显现.近年来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保护被学界所关注,国内学者的研究多见于著作权法上公有领域的保护,专利法、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的研究甚少.现实中常见一些把原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注册后进行不当使用,并试图阻止他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此一来,公有领域逐渐被蚕食“瓜分”而纳入专有领域,极大地影响公众的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因此,商标法中的公有领域亟待获得维护.通过对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问题的探讨,以警示对公共资源的维护,并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驰名认定是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确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和条件对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从驰名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这一基本思路出发,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和特别保护原则。着眼于商标驰名的法律特征,要求驰名商标必须具有三个方面的条件:(1)较强的显著性,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达到相对显著的程度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得以保持或加强;(2)较高的知名度,即商标在国内中心城市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省市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一定声誉;(3)相对独立的价值,即商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商标所有人不断维护商标本身不受侵害。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以商标注册与否作为驰名认定的条件,并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驰名认定的证明标准,合理运用类比法进行认定,最终达到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切实消除"驰名商标异化"现象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 册原则,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保护尚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并扩大到非类似商品 及服务上,还在驰名商标对抗的要素上,除商标外,进一步涉及到厂商名称等商业标 记及域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在商标注册、地 域范围、认定方式等问题上,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目标、 途径都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16.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17.
商标侵权理论可以称得上商标领域的制度基础,既是商标理论研究时常讨论的难点,更是商标审判实践中人们时刻关注的焦点。面对商标侵权具体纠纷,案件所涉各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必须进行多维度思考,才有可能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以"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纠纷为例,有必要分别从普通注册商标维度、驰名商标维度、商标滑稽模仿维度以及不正当竞争维度进行考察,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今日油条"商标之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以不同维度考察时,尤其需要坚守商标基础理论,以求探寻比较准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从"阿迪达斯三道杠"案到"红色鞋底"案,我国司法判决对位置商标的态度日渐明朗;从《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看,我国立法亦未完全限制其"出位"的可能;而参考司法实践对位置商标现实需求及诸如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已存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位置商标存在乃应时之需。我国应整合现有商标体系,将位置商标纳入非传统商标类型,进而进而统一对其功能性审查(尤以单一颜色商标为重)与显著性审查,以此实现法律体系内部自洽,维护有序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19.
彭学龙 《法律科学》2008,(1):130-143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