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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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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医师的注意义务系列研究(3)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是指医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付出一定的努力,尽到对患者合理而充分的注意.就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的内容而言,包括医师在医疗行为时,应时刻保持注意力的紧张、集中,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之后,注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05,12(2):96-100
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是指医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付出一定的努力,尽到对患者合理而充分的注意。就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的内容而言.包括医师在医疗行为时,应时刻保持注意力的紧张、集中,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之后,注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见义勇为中救助者所涉及的"他人事务"具有"多重主观归属性",这也决定了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性质的复合性及其法律后果的多重性。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同于传统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对被管理人的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前者在利益衡量上更为妥当。基于见义勇为的行政协助性质,在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足以弥补救助者损害之时,应通过行政补偿、社会救助等对救助者的损害进行兜底救济。  相似文献   

4.
认定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存在合法的医疗行为。其次必须在合法的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主要结合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把违反常规性、常识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常发性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再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重伤标准去判断。最后,严重不负责任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主要原因力。  相似文献   

5.
论医疗注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艾尔肯 《法学杂志》2006,27(6):30-32
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6.
谭晓莉 《证据科学》2007,14(2):122-126
认定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存在合法的医疗行为。其次必须在合法的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主要结合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把违反常规性、常识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常发性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再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重伤标准去判断。最后.严重不负责任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主要原因力。  相似文献   

7.
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与行政权不同 ,行政机关义务的来源呈现多元化特点 ,除法定形式外 ,还有职定、自定、约定、行为定及决定等 ;行政义务的内容也不仅是作为 ,还包括按照一定标准的作为和主观注意的义务 ;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既有客观行为形式 ,也有主观过错的性质 ,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更全面科学 ;行政义务是对社会大众所负担的抽象义务 ,更是对个体所负担的具体义务 ,在具备根据事实的情况下 ,该个体对义务机关有法律上的请求权 ;如怠于履行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 ,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是第三人、受害人的作为行为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因此赔偿责任应当由他们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相似文献   

8.
医疗过失问题,是医患纠纷的焦点.医师的过失行为本质是一种客观过失,是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因为任何医师在自己从事特定的医疗行为时都必须达到相应的医疗水准.医师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相似文献   

9.
对于合格疫苗导致的损害,有必要从公法上的国家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预防接种行为本身的特殊性,是理解国家在此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前提因素。国家在预防接种行为中应承担多项注意义务,包括整体监管和具体实施两个方面。注意义务的违反可能导致国家赔偿责任;此外,即使国家不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根据结果责任,个人也可以获得国家补偿。日本预防接种的国家责任体系对于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04,11(4):278-281
医疗过失问题,是医患纠纷的焦点。医师的过失行为本质是一种客观过失,是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因为任何医师在自己从事特定的医疗行为时都必须达到相应的医疗水准。医师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瑾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注意义务有着程度的差异,应当构建“注意程度标准人”以替代“合理人”。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2.
论药品的警示缺陷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警示缺陷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追究药品生产商的严格责任时 ,应注意考察药品生产商在药品危险警示方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持续的、及时的注意义务。在药品生产商对药品危险具有充分知识而未尽警示义务的情况下 ,药品生产商应对药品对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于处方药 ,药品生产商应对医师尽危险警示义务 ,这归因于医师处于权衡利弊并减少损害风险的位置。当药品生产商的促销行为使得医师作为评估者和决策者的地位减弱或丧失时 ,药品生产商应对消费者直接尽警示义务。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是生产商。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药品危险警示义务 ,除非存在足以使人警觉从而引发较大注意义务的额外因素。  相似文献   

13.
鉴定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前提,而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判断过错的依据,鉴定人的注意义务是复杂的集合体,是由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多种内容构成,如果对上述内容的违反就证明鉴定行为存在过错,必须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鉴定都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免却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赵西巨 《证据科学》2004,11(3):195-205
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警示缺陷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追究药品生产商的严格责任时,应注意考察药品生产商在药品危险警示方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持续的、及时的注意义务。在药品生产商对药品危险具有充分知识而未尽警示义务的情况下,药品生产商应对药品对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对医师尽危险警示义务,这归因于医师处于权衡利弊并减少损害风险的位置。当药品生产商的促销行为使得医师作为评估者和决策者的地位减弱或丧失时,药品生产商应对消费者直接尽警示义务。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是生产商。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药品危险警示义务,除非存在足以使人警觉从而引发较大注意义务的额外因素。  相似文献   

15.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也能产生一定的损害性后果,在环境方面尤为显著.因此,国际法律责任孕育了一个新的分支——国际损害责任.此篇论文先从国际损害责任的形成和发展提出问题,进而阐释其内容与特征,相应地进行性质分析.在为读者解释当今国际法学界所推崇的主要学说的同时对其中笔者不同意之处一一进行驳斥.最后提出笔者的观点:行为国国际义务的不履行可以作为法理基础对国际损害责任进行相应的解释,其中的不履行包括了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16.
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国际损害责任问题,近年来一直是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重点,同时也是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尤其在其性质和法理依据方面争议较大。在性质方面,作者强调损害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其与传统的国家责任的规则和内容相辅相成,不应视其为“合法行为的责任”;在法理依据方面,认为现今流行的以“危险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或“结果责任”或“严格责任”作为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依据的观点,只是表现了损害责任某方面的特点,并未阐明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仍然是行为国违反国际义务,具体来讲是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和预防原则的义务  相似文献   

17.
吴成玉 《法制与社会》2011,(14):44-46,55
判断医疗行为过错的实质标准是医方是否尽到医疗注意义务,包括专业上的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具体的医疗行为在实质上背离了注意义务的要求是判断医疗行为过错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8.
注意义务是医疗行为之核心,亦为判断医疗侵权责任之核心,各国关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大抵都是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医疗行为之注意义务的依据不在少数,例如有关医疗侵权之法律法规、临床医疗准则、医疗惯例、因医疗契约所生之注意义务等等。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又分为诊疗义务和说明义务,而诊疗义务中的医生裁量权是为医疗侵权责任讨论之要点,说明义务中的各项内容均为现代医学与法学重视之焦点。  相似文献   

19.
在传统国际法上,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它除了要求某一行为必须是可归因子国家的行为外,还要求该行为必须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即必须是国际不法行为,否则,便不能要求该国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国际社会中,出现了这  相似文献   

20.
医疗注意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做到高度谨慎和注意,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或伤害。医疗损害鉴定中,诊疗规范是评价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个体化医疗考虑患者的不同因素,体现相同疾病的不同患者的不同注意义务,是主观标准,且要求更高。个体化医疗中未能考虑不同患者的个体化因素,是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主要原因,但过度严苛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反而会使过度医疗问题更加严重。过度医疗超出患者病情的需要,增加患方负担,造成医疗资源浪费,损害社会医疗公平,恶化医患关系。用适度医疗的标准评价个体化医疗之注意义务,考虑地域、医院、医生、患者等因素,有利于医疗的发展和患者的利益,也应当成为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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