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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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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海涵 《法制与社会》2010,(15):126-127
本文从明确死刑复核程序是带有行政审批色彩的诉讼程序入手,分析了检察机关基于控辩平等和权力制衡理论参与其中的合理性,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检察机关的公诉身份和诉讼监督身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统一性,进而对检察机关参与该程序的具体运作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改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永江  舒洪水 《河北法学》2005,23(1):97-102
1980年以来,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被下放使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立法上的疏漏和诉讼构造的缺失造成死刑复核程序难以起到最后的程序保障作用。试就完善立法、收回死刑核准权和改进死刑复核程序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死刑复核程序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的讨论热点,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开始,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目的以及特征。然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复核权的规定,探讨了现今中国死刑复核程序,分析其优缺点,并针对其优缺点,提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提出要设立少杀、慎杀的思想,建立死刑复核程序原则,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设立监督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4.
死刑核准权归位是解决死刑核准权异化,根除下放所造成的立法矛盾和实务问题的惟一选择。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要求贯彻书面审和开庭审相结合,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书面审则实行阅卷与提审被告人相结合;立法应当明确赋予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和当面陈述权;死刑复核程序仍然应当明确时限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不宜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也不宜只实行法律审。  相似文献   

5.
论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理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完善中国的刑事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但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的长期缺位已经成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程序性弊病。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有其历史延续性与历史合理性。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及该程序所追求的价值决定了检察权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6.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状况堪忧.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是导致辩护权行使不畅的根源,死刑复核程序应从行政报核程序转化为典型的诉讼程序,并以此为基础,对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7.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实现死刑案件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使其失去了重要的诉讼特征,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应按照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对此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相似文献   

8.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成定局。在此情形下,如何通过具体的程序设置,切实实现死刑复核权回归的公众期望,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在制度定位上,死刑复核是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建构,必须遵循控辩审三方构造的诉讼基本原理,必须合乎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基于此,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定位的探讨,强调程序正义对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指导意义,据此提出并论证,死刑复核程序不能没有检察机关的参与。  相似文献   

9.
胡坤 《法制与社会》2012,(12):101-102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因其非公开性、行政制和诉讼性不足而受到各界指责。本文试通过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弊端及其成因进行分析,阐明对该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的理由,进而提出死刑复核程序的理想模式应为"以法律审为主,以事实审为辅"的"事后审查"模式,最后提出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10.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我们对待它的态度是审慎的,希求以程序的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奈地看到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所遭遇的种种困境,究其原因,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进程不畅,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未得以确立。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如何在现有法律体制下,对面临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进行有效的律师帮助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序分化涉及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该规定哪些种类的第一审诉讼程序这一重要问题。程序分化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保留"简易-普通"的基本分类;现有的简易程序进一步分化为"小额"、"速裁"和"简易"三种程序;对普通程序在缩小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同时以"规则形成"为指向加以规范;程序设计整体上注重与司法ADR的衔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整合。本文对小额程序的设置必要性和具体程序设计做了论证,并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划分为依据,考察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普通程序与适当延长审限及合议制的关系,还提出引入"特别上告"制度以促进高层级法院通过直接审判案件发展指导性案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赵信会 《河北法学》2005,23(2):56-59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学者们提出了诸多建议,有主张走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有主张采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的。我们认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选择必须首先考虑本国的历史、文化,其次还应当考虑一国国民的最基本的价值倾向,并应当兼顾诉讼模式与其他诉讼制度的协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原则上应当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程序的简易化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沈磊 《政法论丛》2008,(4):15-18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并立的两种基本程序构造。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在诉讼效率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它对于缓解日益增大的案件压力、扩大司法吸纳纠纷的能力具有积极意义。在追求民事诉讼程序简易化的背景之下,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备受关注。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探讨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等理论问题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4.
在刑事司法鉴定中,强调程序人道价值是必要的。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人道体现在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鉴定事项的知恶权;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辅助人的援助权等。这些权利的实现,就是程序人道的迈进。  相似文献   

15.
在责任聚合中,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重结果,行为主体应承担多个部门法规定的责任.民刑责任聚合是责任聚合的突出表现,为“民刑交叉”案件的一部分,但处理民刑责任聚合案件不能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的适用应满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一致、同一法律事实以及刑事程序不以民事程序为前提三个条件.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则应适用“民刑并存”或“先民后刑”原则,民法中的替代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是这一类案件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6.
李汉昌 《法学论坛》2005,20(3):8-10
回归后的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与中国内地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跨法域的民商事纠纷亟待解决。遗憾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区际民事诉讼的规定。法院在处理跨区际的民事纠纷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议程。区际民事诉讼应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独立成章,位于涉外民事诉讼之前,分为三节。分别规定一般原则、管辖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已进入立法程序的研究起草阶段,〔1〕这标志着法制建设进程开始进入到通过成文法典的方式保护私人权利利益的阶段。在起草我国的《行政程序法》时,必然将面对如何在实定法体系之中建构具有正当性的条文内容的问题。其中,程序参加人的意见陈述程序,尤其是其  相似文献   

18.
刘冰 《法学杂志》2018,(3):131-140
同为处理争议的程序性规范,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根源源于两者法本位的不同,即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矛盾。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应当秉持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的原则,具体体现为破产程序的集中管辖制度对仲裁协议的影响、破产程序启动和进行中对仲裁程序的限制,及破产程序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回应。因此,当仲裁程序有利于社会公益的维护时,破产程序应当保持谦抑性,以便发挥仲裁程序的特有优势。我国立法在两个程序冲突的协调问题上法律缺位,应当结合上述协调理念,在破产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和债权人的监督权等规定上作出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但是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们始终缺乏一种方法论上的指引。“底限正义”理论是一种指导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方法和策略,它一方面认可人类社会存在着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从而为以法律移植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又承认正义的相对性和多元性,承认法律制度移植的可选择性,从而为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微观操作步骤。同时,“底限正义”理论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拓展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随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我国的鉴定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革.新诉讼法规制下的鉴定制度集中体现于:鉴定结论更名为鉴定意见,赋予民诉当事人以鉴定申请权,统一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明确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规定重大犯罪案件中的鉴定人可享有特殊保护权,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和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的“受质权”得以有效地实现,取消为某些鉴定指定鉴定部门的做法等.但是,新鉴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即:刑事诉讼中,未赋予被告方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鉴定人直接成为被选择或被指定的对象;鉴定人的收费权特别是出庭作证收费权被忽视,且鉴定费被等同于出庭作证费;未明确鉴定人与证人之间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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