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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案件移送告知制度的涵义和种类 案件移送告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终结移送法院时,应当将案件移送的信息告知案件相关关系人以及法院终结民行案件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而由下级法院移送至上级法院时应当告知相关关系人的制度。案件移送告知是属于程序性问题,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重要理念。  相似文献   

2.
在审判实践中,下级法院常常将自己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在判决之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这种做法已经形成一个不成文的制度——习惯上称之为审判汇报制度(以下称汇报制度)。有的同志认为,汇报制度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汇报制度无论是从其形成的原因,还是从我国的法制原则和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上看,都是不妥当的,有害的,应当明令禁止。  相似文献   

3.
<正> 当前,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将某些拿不稳的一审刑事案件报送上级法院“把关”后,再开庭审判的情况。这样做的动因主要是耽心被告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新审理,影响本院的声誉。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当的。首先,这种做法违反宪法。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就确定了上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监督体现在上级法院有权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不是基层人民法院就如何判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更不是上级法院的越俎代庖。上  相似文献   

4.
案件请示制度:是否还有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我国审判工作中的案件请示制度的起源]问题,现已无法查考。只是翻阅有关书籍,可以看到这样的论述:“审判工作中有重大疑难问题,对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等问题理解不准或不一致,需要请示上级法院的,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问题,应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如仍认为有必要提请上级法院指示的,应当写出书面请示报告,把案由、审理过程、认定的事实、运用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各种观点及理由写清楚,并附上原审案卷。”这可以看作是我国审判工作中盛行的案件请示制度的理论诠释。应当承认,审判工作中的案件请示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下级人民法院往往就其管辖的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作出处理意见后交由下级法院执行,这种作法沿袭已久,最高人民法院干1986年3月24日和1990年8月16日下发了《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补充通知》,对此加以规范,使之制度化。笔者认为,案件报送请示制度是法制不成熟的产物,由于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加之其被滥用,致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危害性,亟待纠正。一、报送请示制度的现状及其产生、滥用的原因概览世界主要国家法律,我们难以发现报送请示制度存在的痕迹…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担心自己承办的案件上诉后被改判,不是把精力用于提高办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上,而是为了取得上下级法院意见一致,在判决之前或在庭审过程中甚至开庭调查前,便凭着对案件情况的一般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法院作“请示汇  相似文献   

7.
下级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的过程中,对一些疑难案件、拿不准的新型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请求上级法院拿出案件一审处理意见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基层法院向中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的情况更是司空见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弊大于利,应予废止。首先,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并破坏了下级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请示汇报的结果常常表现为:下级法院请示汇报后,上级法院依据请示汇报内容发表处理意见。下级法院再按照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处理案件。这种以二审法院的意志取代一审法院意志的现象,破坏了下级法院一审审判权的独立性,造成上级法院…  相似文献   

8.
现有对案件请示这一非正式制度的评价,主要是以法治原则为判断标准,围绕上下级法院关系来展开,但缺少较为细致的经验讨论。实际上,案件请示不仅包括自下而上的请示方式,还包括自上而下的调阅方式。不同类型的案件请示效果也有很大不同。案件请示制度反映出复杂的紧密交织在一起的法院内部和外部权力关系。要深刻理解这一制度,必须将其放在整个社会背景和政法体制之中加以改良。  相似文献   

9.
一、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对管辖不明的案件出现了许多问题。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之一是:不属于同一上级法院的几个下级法院发生管辖争议时,有的上级法院便随意指定下级法院审判或指定移送其他法院审判。其中,不属于自己直接监督的下级法院不承认其指定,致使管辖争议得不到解决。因此,当不属同一上级法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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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中审判管辖异议程序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异议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权管辖以自己为被告人的案件,而提出的管辖异议。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有的直接来源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法定管辖,有的来源于上级法院的指定,是指定管辖。当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符合法定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规定时,就属于无权管辖。  相似文献   

11.
针对"宣告无罪难"的问题,辩护律师王永杰列举了宣告无罪难的种种情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作为"死刑保证书"案的代理律师,王永杰列举了"寅告无罪难"的种种情形——一些应当及时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载后才宣告;一些本该法院依职权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苦口婆心地动员检察院撤诉;一些一审程序就该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通过矛盾上交的形式推给二审法院去宣告;一些本该由下级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后才予以宣告;一些本该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能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与许多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才予以宣告;还有一些本该在两审终审程序中就宣告无罪的案件,却因种种原因未依法宣告,导致无罪案件变成有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审判人员对这个规定理解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两种情况: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上级法院再审时,能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当上级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审法院就不通知同级检察院出席法庭。他们认为:这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按日上诉引起的发回重申的案件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因抗诉发回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也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具体理由有四点:一、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3.
法院审判汇报制度是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自己的范围内解决不了,请求上级法院给予答复或作出指示的一种作法。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这种制度具体加以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的作法很不一致,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工作也很多,本文择其主要的问题谈点看法。一、审判汇报制度存废问题。审判汇报制度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继续保存还是予以废除,争议较大。持废除观点者认为它违背了我国独立审判原则,事实上变相取消了审级制度,是对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利的一种无形剥夺,应予废除。持保存观点者认为,审判汇报制度是源于法律规定和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其意义是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而且符合审判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归于两类:一是因管辖移送产生争议而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二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主动回避而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但两种均存在移送错误或移送不当的问题,而现行民诉法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出现了法院之间互相推诿管辖的现象.本文结合实证,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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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从刑事诉讼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一、引言在现代各国的司法制度中,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般不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如果控辩双方或其他当事人申请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上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就属于上诉审程序。这种上诉审程序之所以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是因为它相对于法院的初审程序而言,意味着使控辩双方获得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庭审的机会,其权利可以得到一定的救济;而相对于法院针对已生效裁判而进行的非常救济程序而言,它所针对的对象则为初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普通救济程序与审级制度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平常所说的“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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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任何权力一样,审判权力同样要受到必要的监督才不致被滥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各项工作要受到来自许多方面、不同性质的监督。本文拟着重对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各种监督的关系以及在改革情况下如何开展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参照国外法院组织制度通行的划分,我国法院内部监督可做如下归纳:1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内部监督可大致划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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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两审终审制的一种必要补充,对发现和纠正错案,正确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的两审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思考一:应完善和重视当事人申请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下级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可以对其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发动再审。但由于法院人力、物力与案件数量增长的矛盾日趋突出,要完全依靠各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或上级法院主动审查发现错误进而再审既不现实,也很难做到,倒不如由该裁判的案件当  相似文献   

18.
上级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对争议案件进行和解或调解,如何进行和解与调解?笔者结合审理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一、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形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案件管辖方面两地法院之间是很难形成管辖权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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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永梅 《河北法学》2008,26(7):187-192
案件请示制度作为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惯例,由于违背司法的本质和规律,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众多批判。立足于中院近年来请示案件的运作,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这一制度在因过多的消极功能违背司法规律应予废除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替代其承载的积极功能——主要是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而通过审级制度改革和建立中国式判例制度不失为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一种程序性保障,在提高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在实践运行中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本文将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及原因的分析,探寻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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