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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拍卖,亦称竞卖,它是指拍卖人以公开竞争的方法将标的物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拍卖是商品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可分为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两种。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拍卖法律制度。我国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潮影响,商品生产和交换受到严重的限制,拍卖也被视为资本主义的财产交换方式而遭禁止。以至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拍卖至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立我国的拍卖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为此,本文拟就拍卖的有关法律制度作些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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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它有着自身的法律功能、法律性质及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3.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课题,笔者调查了某县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遇到的问题,现就此类问题谈谈个人见解,意在完善拍卖法律制度。 一、拍卖权是否属于处分权,由谁来行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值收购”。对拍卖权是否属于处分权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争出价而定价金的方式。拍卖权是一种特殊的处分权,即特殊的买卖方式,其特点是: 1.非财产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受托将财产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  相似文献   

4.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二者在标的、目的、社会危害程度、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对于串通拍卖的行为,一般依照《拍卖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串通拍卖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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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居间谋利行为如何定性许宏建黄祥青居间是指在购销、供求关系中从事介绍或者代理的活动。这一活动通常是有偿的,居间人从买卖一方或者双方所收取的报酬称为佣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对此作了明文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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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它有着自身的法律功能、法律性质及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7.
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①物权行为理论最初是从19世纪德国普通法法学发展而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中系统阐述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1.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2.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3.交付必须具备外在形式。依萨维尼的设想,买卖过程可分解为三个法律行为:(1)债的买卖合同,即债权行为,它使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的义务而买受人承担交付买卖价款的义务;(2)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为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完成所有权的移转的行为;(3)买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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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局1993年第19号令《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所下的定义“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规定了奖金的最高额,法律又作出了禁止欺诈性抽奖等规定,所以在此不作赘述。值得探讨的应该是另一类的有奖销售——附赠。附赠又叫附加赠予,指竞争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免费提供另一种商品或利益。附赠包括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和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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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刑法将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制裁,以规范和制约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罪名很多,分布在不同的章节中,即根据其侵犯的客体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法定刑,表明国家对涉爆犯罪进行了全面的刑法规制。刑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制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规制,即以爆炸罪定罪或者以非法从事与爆炸物有关行为定罪;二是间接规制,即以侵害特定个人或多人的健康、生命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为直接目的,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爆炸物仅是作为实施犯罪的一种方法或手段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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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二者在标的、目的、社会危害程度、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对于串通拍卖的行为,一般依照<拍卖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串通拍卖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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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各国法律均规定法律文书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民事执行法律文书中,决定仅适用于暂缓执行,因不涉及实体权利,故不生物权直接变动效力。而执行裁定则具此功效。分而言之,于金钱请求权情形,若以金钱、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为执行标的,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动产为执行标的,自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方生物权变动效果。于非金钱请求权情形,因不涉及拍卖、变卖等变价执行行为,故此类执行裁定及其执行方法难以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物抵债和执行回转裁定亦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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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财物的概念 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其范围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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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消费及其特点 (一)网络消费的概念 广义上的网络消费是指直接或间接使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产品或服务买卖的行为总称,它是包含网络游戏、网络影视、远程教育等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产品既有物质的,又有精神的;而狭义上的网络消费则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有形商品买卖的行为。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网络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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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众购买力的增强,在我国重新兴起的拍卖业已不能局限在旧物的拍卖上。而正以探索的态度,小心地迈出新的步伐。现在拍卖的热点逐步转向诸如电话号码、中巴车线路、家藏艺术品、房地产、破产企业资产等方面。成为面向社会的更加开放的交易形式。建立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新型拍卖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确认和保障这一新的经济活动,已属必然。笔者试就拍卖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初探,以期有益于建立、完善拍卖法律制度。 —、拍卖的含义 拍卖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买卖方式。拍卖即竞买,是指以竞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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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期货交易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程合红期货交易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及期权标准化合约的买卖”。①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除了交易的标的比较特殊外,它还必须借助对期货经纪人的委托、在期货交易所中进行。其真正的买卖双方并不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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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是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我国的权利质权在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上都不是很完善。本文就权利质权的立法价值、标的范围、与其他担保方式竞合的效力等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制度设计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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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犯罪:生成特征与宽严相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型毒品是指通过化学合成的毒品。相对于传统毒品犯罪来讲。新型毒品犯罪具有制造手段相对简单、制造数量巨大、隐蔽性强以及扩散速度极快等特征。认真对待毒品犯罪的这些特征,才能在新型毒品犯罪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新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务必严格,对于单纯运输新型毒品、未成年人以及以贩养吸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应当从宽;另一方面,应严厉打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外围行为,扩大毒品再犯的成立范围,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实施的毒品犯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严”,并坚持对“零星贩毒”进行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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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犯罪日趋隐蔽的情况下,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罪名对其予以规制,因而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存在争议。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一是居间人受毒品卖家委托或未受委托,为其介绍毒品买家;二是居间人受毒品买家委托或未受委托,为其介绍毒品卖家;三是居间人受毒品买卖双方委托或未受委托,为其牵线搭桥、居间介绍;四是居间人主动教唆毒品买卖双方买卖毒品并帮助二者进行毒品交易;五是居间人把居间介绍行为作为一种职业。对于这五种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应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对其各自性质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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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的行为特点(行为模式)是指犯罪人的系列性犯罪动机、目的、作案时间、进出路线、侵害目标、作案方式及手段重复出现、痕迹物品、个性习惯特征的特征反映体,具有长时间的稳定的重复出现的规律性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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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操纵是指通过连续买卖、散布虚假消息、做虚伪表示等手段以引诱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而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是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一种犯罪形态。美日等国对于其性质、侵害法益、构成要件、规制措施等都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我国应将变动操纵行为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一种加以立法规定,并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方式做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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