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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学的私法调整只看到了市民社会、市场经济中交换所要求的抽象平等。在主体平等的逻辑下,私法漠视现实中不同主体间的特殊性,特别是放任资本这一特殊手段,以法律的力量助长了主体间的不平等,使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不平等向纵深发展。因此,需要新兴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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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产生直接导源于对预防和抑制社会两极分化现象蔓延此类社会问题之呼唤,社会法的目的就在于对贫者与弱者提供法律上稳定的补给、救助与支援。消费法律关系是具有社会法属性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无力调整实质上不平等的消费法律关系。行_政法与经济法的调整也不能实现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保护,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消费法律关系应当由社会法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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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98-102
人格平等理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特殊的历史过程.从罗马法不平等的法律人格到近现代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一律平等,从对法律人格的减损、剥夺到近现代对权利能力的同等保护,是私法文明发展的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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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被视为是民法上的一个"常识性"问题,然而围绕着这一问题的争论却从未停息。实际上,"平等主体"的表述是以近代民法上"法律人格"设计为基础的,民法对"事实不平等"问题的关注并不意味着民法应当调整这种不平等关系,而是从"法律人格"的平等设计出发,为弥补个体理性能力之不足或消除因外在因素对个体自由意志之限制而采取的制度补救措施和调节机制。它不仅以"平等"为起点,同时也以"平等"为归宿,认为民法应当调整"不平等关系"或"屈从关系"的观点是一个必须纠正的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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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应弄清楚其中的四个问题: 1.什么是“调整”这里所说的“调整”,是法律用语,指法律对某种社会关系及当事人的地位加以规定,并确定这种社会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 2.什么是平等主体首先,是明确什么是主体。民法所称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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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学》运用案例教学的几点体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例教学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 ,从抽象到具体的双向思维过程。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深深地植根于社会现实生活中 ,是对现实生活中重复出现的交易活动的归纳和抽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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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科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2):5-11
大数据时代,以算法自动化决策为代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技术引发了“算法歧视”现象。主流的规制路径,像创设算法解释权、传统私法规制路径以及公权力监管路径都有其适用困境。自动化决策的规制涉及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协调。因此,不应对其单一静态的规制,而应通过分配正义构建多元主体法律关系框架,利用社会主义制度优势,通过公私法协同共治、多元主体间配合等方式,实现算法自动化决策多元主体间的分配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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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森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5):75-79
我国没有在法律层面解决权利主体的平等保护问题,有关平等保护的法律缺乏可诉性,存在主体地位或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等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只被理解为法律适用的原则,更应被理解为立法上的原则。现实中存在着严重的歧视现象,虽有其社会根源,但与法律的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应予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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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3):53-56
权利本位是权利本位文化的特质。私法理念与权利本位的契合表明培育私法理念有利于权利本位文化的建构。传统中国因不具备私法理念生成的社会经济基础而未能孕育以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为基本内涵的私法理念。因此,中国传统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向权利本位文化转型过程中,培育私法理念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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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经济人之间的交换行为,不仅仅只是交换主体间的“货币─—商品”交往,而且是在表现“物─—物”关系中蕴含着的“人─—人”关系。其中既有人与人的价值关系─—平等,又有人与物的价值关系─—自由,并且在这两种价值关系的基础上升华和辐射出作为政治、法律观念的社会平等、自由观。可以认为,交换环节是平等、自由观念的真正起源,是社会平等、自由观的秘密之所在。市场经济的交换形式决定了交换主体之间的平等。所谓交换形式,就是把商品或劳动只视为交换价值,把商品之间的关系只视为交换价值之间的关系,并且把进入交换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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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且日益得到规范。《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争议经常出现,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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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7,(6)
我们内乡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些村、组干部不管收费合理与否都让村民写"欠款条",然后拿着欠条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欠款人给付欠款。经审查,这些欠款条大都是农民所欠的提留款、统筹款、税费及所谓的棉花、烟叶罚款等。笔者认为:不管这些收费合理与否,这种欠款案件人民法院都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是因为:——这种欠款纠纷属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应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原则。而农民负担欠款纠纷,属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不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欠款纠纷,故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些欠款是违法的罚款事件。当前农村一些乡、镇政府仍按计划性指令要求农民完成种植烟叶、棉花等种植任务,完不成的便进行罚款,这些都是中央明令禁止的。一些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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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法则区别理论为国际私法确立了主权权力的研究范式。但这种将国际私法公法化、政治化的研究范式已经被历史抛弃。19世纪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研究范式将国际私法拉回到私法的轨道,但其对"本座"所在地的排他优待以及对主权利益的特例性安排也不符合现代国家对跨国私人交往进行平等调整和干预的需要。20世纪以来,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并没有为合理确定主权因素在国际私法中的适当位置作出实质性的突破,欧洲国际私法的欧盟化虽然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但也仅具有区域性的解释力,且并未动摇国际社会层面国际私法的萨维尼范式。在主权分立、法律体系并存的国际环境下,应当对传统的法律关系范式进行完善,确立"私人权利—主权权力"的主辅型研究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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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国家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属于国家二级大法,它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最核心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由于民法内容非常庞杂,学习时有些概念容易混淆,本学习辅导将有些疑难问题简单作一介绍,希望对初学者有所帮助。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民法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它的范围非常广泛,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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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振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6)
完整的公私法划分理论有三个层次的内容:它是一项法律技术,据以认识并区分构成复杂的一国法律体系内部诸规范;社会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是支撑公私法划分的基本社会背景;公私法划分理论的真正落脚点,"反映着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的宪政思想。"正是由于对公私法划分的社会基础与价值诉求的内容缺乏认识上的科学理解,才会得出"传统中国是一个公法发达的社会"这样一个过于简单而又错误的判断。目前中国公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一直裹足不前,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对公法的性质及与其社会基础间的关系没有形成科学的认识,以至于对法律体系中相关部分规范的性质判断不科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