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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3 毫秒
1.
一、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及其立法选择公示原则为物权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物权的变动与存在必须以一定形式公开表现出来并被公众所知悉,以维护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抵押权是效力强大的物权,它的设定使抵押物增加了负担,也使抵押人在抵押物上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但抵押制...  相似文献   

2.
抵押权与抵押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谓抵押物,就是抵押人所提供的用作抵押以保证债权实现的特定财产。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没有抵押物,则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实际上只能算是一种保证关系。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相当一部分人也认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的确,抵押权是需要通过抵押物来得以实现的。但是物只能说是抵押权利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抵押权实质上是一种价值权,或者说是一种变价受偿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取得抵押物的价值为目的,而不是以对物的实际支配、使…  相似文献   

3.
一、抵押物拍卖的实务研究作为实行抵押权的方法之一,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以拍卖方式实行抵押权应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物的拍卖问题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实际上表明了抵押物的拍卖是采取任意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一)抵押物任意拍卖的问题研究1.拍卖协议问题。虽然抵押权作为一种对抵押物价值享有支配权、变价权的物权,抵押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该权利的实行方式作出选择,但是在实践中,抵押物一般由抵押人或第三人占有。抵押物进行拍卖时,需经抵押人协助方能顺利实行。因此,为了保证抵押物的顺利拍卖,法律就明确要求应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物的拍卖问题达成协议,这是启动抵押物任意拍卖程序的基础和前提。  相似文献   

4.
一、抵押权追及力的适用条件抵押权是物权,在性质上具有物权的追及效力。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在债权届期而不能实现时,随时可以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相似文献   

5.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抵押杈作为典型的担保物权,其实质和作用在于担保物的价值形态。这种担保效力可靠,并且能够充分发挥财产的作用,是被广泛运用的担保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对抵押担保虽都作出了规定,但对抵押权的效力没有具体规定,笔者就此谈点探讨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6.
抵押权物上代位理论基础因学者们分析问题的角度和重点不同有三种通说,即物权说、价值权说、公平说.物权说简单地将抵押权物上代位归结于法律为保护抵押权所作出的特别规定,从而其功能受到较大的局限;价值权说与公平说,均通过揭示抵押权的本质特性--价值权性,而说明抵押物的变形物或替代物,克服了物权说的上述缺陷.抵押权物上代位无论解读为抵押权的延长,还是新成立的质权,均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当抵押物的变形物是可以特定化的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代位于该物上;当抵押物的变形物是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无法特定化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代位于其请求权之上.而现实判例能否拓展抵押权代位物的范围是本文探讨之重点,也是司法实务亟待实现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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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 《人民司法》2012,(10):100-103
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对不动产抵押物权利是否真实完整的审查义务在房屋登记部门,作为债权人,在设置抵押权时其审查义务不应含括债务人在办理他项权证过程中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8.
由于<担保法>对何物不可提供抵押未予明确,势必产生物权转移与抵押权设定公示之间的矛盾,造成动产抵押物交易中的权利冲突.为了防范这种冲突,应对动产抵押标的物法定化,并在抵押权的公示上遵循便于为公众所知晓、遵循交易习惯、公示手段法定等原则.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应以公示方法的不同为其类型化基础,以下再依客体的不同进行亚类型化区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抵押权涵盖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以占有或准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典当权的特殊性足以使之成为一类担保物权,在这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流质契约的有效性.以移转权利为基础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所有权担保形式无须采取担保物权构造.  相似文献   

10.
在提前消费成为一种消费时尚的现代社会,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权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在担保物权中,抵押权以其不占有抵押物的优势被誉为“担保之王”。  相似文献   

11.
抵押物保险金物上代位制度的确立,将古老的抵押制度与近现代保险制度相架接,使抵押权在抵押物保险中受到保障,这对抵押物保险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而抵押权人如何通过抵押物保险关系实现其物上代位权,成为两种法律制度的架接关键。我国物权立法完善时,有必要对实现物上代位的途径作出符合法理与法律价值的设置。  相似文献   

12.
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就性质而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也同样具备上述三种特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主要涉及到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即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具体而言,它是指抵押物的代位物的范围。同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也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性质、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实现方法有关。  相似文献   

13.
论抵押权的救济余庆斌抵押权的救济是指当抵押物被毁损和灭失,从而抵押权被侵害时,为保护抵押权人而设立的旨在使抵押权的效力得以延伸到替代物上,或是使抵押物恢复原状,从而继续维持抵押权的效力的一种补救性的立法措施。抵押权的救济包括代位行使抵押人的保险金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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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在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在数个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来担保同一债权。共同抵押的设定不但有利于债务的清偿,还可降低单个抵押物的担保风险,不失为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在共同抵押制度中,其效力问  相似文献   

15.
抵押人的权利大致可分为三类:即转让权、重复抵押权、出租权。其中转让权包括对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权和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权;重复抵押权包括动产重复抵押权、不动产重复抵押权对抵钾权;租赁权包括动产租赁权和不动产租赁权。  相似文献   

16.
韩冰 《经济与法》2002,(5):12-14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满足其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担保法&gt;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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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简言之,系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限。在该期限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债权优先获得清偿,该期限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该受到时效限制?抵押期限的性质如何?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期限?约定了是否有效?一、建立抵押期限制度的理论分析抵押权通常是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物被行使抵押权而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受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历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时效之适用客体为一切民事权利,抵押权当包含其中;否定说认为,时效对于请求权可以作为时效的客体,但物权本身则不能适用时效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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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物权可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其中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之上所设定的物权。许多国家的民法一般依标的物的性质或是否转移标的物为标准,将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则仅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两种担保物权。然而,各国法律对担保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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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如下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否应成为抵押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这是担保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抵押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重要方式,其意义就在于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赋予抵押权以对世权和绝对权的效力。而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合同,其性质属于债的一种。我国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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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房地产按揭是指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关系。由于贷款的清偿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抵押期间往往长达十年以上,在漫长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希望转让抵押物是在所难免的。我国现行立法虽未绝对禁止抵押物的转让,但却加以严格限制,其结果使抵押人实际上很难转让抵押物。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原理,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顺利发展,很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立法。一、现行立法使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主转让权受到严格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颁布施行之前,我国的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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