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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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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正在进行根本性的改革,确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宣告了我国没有仲裁法典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仲裁法》所规定的若干原则和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相符,表明了我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仲裁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公正、及时的原则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相似文献   

2.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期待快速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的意思表示。但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颁布之时,就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有些方面已成为制约仲裁制度完善发展的法律障碍。《仲裁法》的修改应本着尊重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取消对仲裁协议内容僵化的要求,确立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尊重仲裁管辖。  相似文献   

3.
英国1996年仲裁法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其中赋予法院对英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全面审查权的规定颇受争议.但这种制度设计考虑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符合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英国法律制度的传承和发展以及仲裁法律服务的繁荣起到了重大作用.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失之简陋.应当借鉴英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仲裁法》存在许多缺陷 :如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定未能很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漠视了仲裁庭的权力 ;仲裁实践中法律授权混乱 ;未授予仲裁机构财产保全权、证据保全权、排除障碍权、善意行使的免责抗辩权 ;仲裁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对此 ,应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修改我国《仲裁法》 ,以使我国《仲裁法》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仲裁法》第三章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符合国际仲裁协议制度的发展趋势。但是对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未作具体规定,易在实践中产生争议,建议修改我国《仲裁法》第三章有关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并由法律规定出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概念。  相似文献   

6.
我国仲裁制度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随着我国《仲裁法》、《劳动法》、《公务员法》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发布,在我国呈现出民商仲裁、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三大仲裁制度并存的局面。三大仲裁制度都有其法律的支撑并自成体系。相对而言,民商仲裁制度比劳动仲裁制度和人事仲裁制度较为成熟,劳动仲裁制度需要重新设计仲裁程序,人事仲裁制度则应该并轨到劳动仲裁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7.
《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此应当充分肯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在仲裁事项的范围、仲裁管辖权的异议、仲裁与司法的关系等方面的不足逐渐显现,从而影响了仲裁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中作用的发挥。应当转变传统的仲裁立法理念,把握住仲裁权的本质以及经济全球化对仲裁制度提出的要求,对《仲裁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8.
英国是世界上仲裁立法最早的国家,《1996年仲裁法》对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影响深远.英国法院对仲裁的"全面监督"并未阻碍各国当事人竞相选择英国作为仲裁地的热情,当事人对英国的仲裁法律服务依旧满怀信心,伦敦仲裁业持续蓬勃发展.在我国进行仲裁法修改的大背景下,研究英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思考其制度设计中的精华,对我国仲裁法修订时更为妥善处理法院和仲裁关系这一问题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9.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称《民事诉讼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方面作出了六处修改:1.仲裁证据保全;2.仲裁财产保全;3.对恶意仲裁的处理;4.对可仲裁纠纷类型的扩张;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不可上诉;6.统一对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与申请撤销的审查件。然而《民事诉讼法》却未对重新仲裁制度进行修改。我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个方面,其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一部分,法律虽然对其做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适用法律的混乱。本文通过对"北大法宝"中收录的关于重新仲裁案例的检索,分析实务中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事由及裁量标准不一的情况,在梳理司法与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与重新仲裁之关系后,界定重新仲裁之价值,进而重构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事由及裁量标准,以期完善重新仲裁制度,使个案得到公正裁判。  相似文献   

10.
如果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发生,案外人在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为此,笔者建议新的《仲裁法》增设听取评判制度及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11.
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若干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仲裁制度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同时,仲裁的顺畅进行客观上需要法院对仲裁进行适度的司法干预。我国《仲裁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但是相对于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言,仍是欠缺的。同时法院对仲裁过浓的司法干预色彩也有悖于意思自治的精神。为促进我国仲裁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整合,有必要就我国《仲裁法》作部分修改和调整,完善并发展我国的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并存,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临时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最早采用的方式,至今仍以其灵活、快捷、经济的优点而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国际上很多商事争议仍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我国1994年《仲裁法》只规定了机构仲裁,并未确立临时仲裁制度。随着我国多元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法》的弊端也逐一显现,其中对于是否应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学者们众说纷纭。本文拟从我国商事仲裁的现状入手,就我国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加以分析,认为我国应借鉴各国国内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立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3.
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是现代商事仲裁的一个新发展 ,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我国《仲裁法》原则上接受“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 ,同时我国的“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虽有缺陷 ,但正在完善中。建议我国通过提高仲裁委员会的自治性、尽力填补“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方面存在的空白、借鉴国际惯例提高仲裁效率、为纳入临时仲裁作好制度上的准备工作等方式完善我国的“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  相似文献   

14.
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立法者和学者开始思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依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主动就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唯一方式,这一异议方式是严格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排除撤销异议权的行使,也不得在撤销方式之外合意引人其他的异议方式。这样的制度设计过于僵化,可能导致时间的拖延和资源的浪费。我国在仲裁法的改革过程中,应当借鉴他国立法,适当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完善我国现行仲裁裁决异议方式。  相似文献   

15.
我国大陆地区现存各地方的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制度主要是受《仲裁法》以前国内行政仲裁体制和农村承包纠纷性质视为行政合同的影响,依据原《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模式而单独设立。可见,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单独存在实质上是特殊国情的产物,并非理性的选择,再者,各地方关于农村承包纠纷仲裁规定不仅仲裁机构的设置不规范,且与诉讼的衔接也与仲裁本质不符,所以,允许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单独存在,极易破坏仲裁法的统一,实无必要单独存在,与其这样,不如将农村承包纠纷纳人《仲裁法》的仲裁范围。  相似文献   

16.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对于缓和与化解医患矛盾、建立和谐社会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当下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瓶颈在于:现行仲裁法的缺陷限制了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我国调整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实体法的不统一阻碍仲裁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适用。为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应修改现行《仲裁法》,扩大仲裁范围,明确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建立科学的医疗纠纷仲裁机构,为医疗纠纷仲裁提供组织保证;统一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立法,为医疗纠纷仲裁提供实体法基础。  相似文献   

17.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仲裁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由于《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都比较原则,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机构设置不统一、工作程序不规范、裁决执行不及时等问题,以至于造成许多土地承包纠纷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解决。面对日益复杂的土地纠纷,我国目前仍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单项法律,使大量的农业承包纠纷不得不采取诉讼程序,增加了纠纷的解决难度。因此,为了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以低成本、高效率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相似文献   

18.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直接影响到仲裁程序的运行。我国《仲裁法》中仲裁协议效力确认制度存在仲裁协议形式要求过于僵硬,实质要件要求过于严格等问题,应放宽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完善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法律;谈法虽然在一些制度设计上有重大交破。但仍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确立的着重调解原则并非理性化选择;企业调解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的支付令制度存在法律冲突;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本位思想依然浓厚;程序之间关联性缺失等。因此,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继续探讨的必要,从而使我国劳动法制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20.
仲裁及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历史说明,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制度越完善,法院干预越小,但是,从贵阳市仲裁委近几年受理的仲裁案件分析,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重复司法审查、实体审查破坏仲裁原则、撤消仲裁裁决程序操作性差、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裁定不予执行制度中实体审查内容,并在修改《仲裁法》时,取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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