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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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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昕 《人民司法》2013,(4):4-8,1
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欲通过提交对比试验数据证明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时,法院接受该数据的前提是什么?如果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那么这种发明是否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具备创造性?法院对申请日后提交的试验数据是如何认定的?对发明是否克服技术偏见是如何判断的?  相似文献   

2.
专利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判断标准可见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性问题是涉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稳定性的核心问题。本文拟从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案例,看实用新型  相似文献   

3.
秦元明 《人民司法》2012,(12):4-5,1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分别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由于技术领域范围的划分与专利创造性要求的高低密切相关,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就很重要。审判实践中,确定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  相似文献   

4.
专利创造性的评价过程中,通常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两大部分的工作。在事实认定部分,具体包括对待评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对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确定等工作;还包括对用于评价该权利要求创造性地对比文件的分析。法律推理则是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有创  相似文献   

5.
发明的创造性是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作为授予专利的三个先决条件之一。一项发明若被认可具有专利性,它除了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之外还必须具备创造性。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则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见,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与它的实质内容或者说与决定性的技术特征有关的。对于审查  相似文献   

6.
创造性是技术专利的本质属性和终极要求,它是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判断专利技术同现有技术之间是否“显而易见”,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因此其判断标准直接影响专利取得的难易程度,是专利审查中最重要的标准。美国最高院在KSR案中的终审判决将使得今后两技术间的比较更加“显而易见”。而此次的变化将很有可能成为全球化的开端。  相似文献   

7.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是否存在将现有技术进行结合以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一直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本文经过分析梳理常见的判断方式,明确了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当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比较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所中实际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同时,为了帮助判断,本文提出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可以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8.
杨显滨 《法学论坛》2012,(1):148-153
随着中药单方专利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如何认定一个新中药单方是否构成对现有中药单方专利的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必须经过"三性"认定,而新中药单方"三性"认定的关键在于其与现有的中药单方专利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因此,尽快制定中药单方专利的创造性认定标准迫在眉睫。当新中药单方与现有的中药单方专利相比使用了不同的药用部分、不同的剂型导致给药途径改变、不同的炮制方法导致归经改变、不同生产方法、工艺及增加或使用不同的引药、改变现有中药单方专利的混合物组分或组成混合物组分的剂量等时,如果其能在作用同一病症的不同类型、减少毒副作用、显著提高疗效、适应新的病症、作用新的部位等任何一方面有所突破,就应当认定该新中药单方对中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相似文献   

9.
管荣齐 《法学论坛》2012,(3):149-154
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是专利授权的三个实质条件,其中尤以创造性最主观、最难以把握。创造性在美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在欧洲称为"创造性步骤",在日本称为"进步性",其意义基本相同。而在我国,"创造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其构成要素之一是"现有技术"。为了有效防止垃圾专利泛滥,建议对"现有技术"做出最大范围的认定;二是"显著的进步",体现为"有益的技术效果",形式上看似中国专利创造性条件比其他国家更高,而实际上这是专利实用性条件的主要内涵。为了简化创造性的审查,建议我国在专利创造性条件中取消对"显著的进步"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本文结合处理审查意见中的具体体会,从分析通信技术领域中信息属性特征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角度论述本发明的创造性,为答复审查意见提供一些可行的思路。通过分析,本文得出的结论是现有专利制度中对创造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容易导致通信技术领域发明审查的思维误区,致使专利审查工作者在进行审查工作时不仅需要耗费大量心血研读对比文件,还需要时刻提醒自己从"事后诸葛亮"的思维逻辑中跳出来,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审查结论。  相似文献   

11.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创造性的概念为: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审查指南》中对发明创造性概念中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做了进一步细化: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相似文献   

12.
一司法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多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法官大多又不懂技术,对待证事实难以识别或认定,故往往需求助于各专业或行业的专家或技术人员。这些待证的专业性、技术性法律事实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原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特征比较,判断二者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是否等同,即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案件所涉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原告外观设计…  相似文献   

13.
创造性是专利的本质属性和终极要求.它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判断"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问的区别是否"显而易见",以决定是否授权.美最高院在KSR案的判决中首次有条件赋予普通技术人员以创造力,这使今后两技术间的区别更易被认为"显而易见",专利申请和保护更加困难.  相似文献   

14.
正由于发明/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产生之前的现有技术中并不只存在一种技术方案,因此在撰写背景技术时,我们通常会用到一种撰写方式,即技术演进的方式,来逐步引出最接近发明/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而按照这种技术演进方式撰写的背景技术是否无形中为发明/实用新型方案埋下了技术"陷阱"?本文针对这种背景技术撰写方式,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客观  相似文献   

15.
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证据用来否定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对于多种证据类型的专利法公开属性已有案例或者文章论述1,但是,笔者尚未看到涉及投标书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文章。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例,请求人以投标书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本文将结合该具体案例,讨论一般情况下投标书的专利法公开属性。一、案情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甲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其中一项无效理由为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依据的对比文件为一份投标书。该投标书封面标题为“***项目投标…  相似文献   

16.
郑悦迪 《知识产权》2023,(3):101-126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各国专利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功能和一般特征作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与其他发明相比,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自身的特性:能够获知的现有技术范围广,应视作由来自计算机领域和应用领域专家组成的团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复杂,抬高了专利创造性的门槛,导致审查员或法官界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加困难;在人工智能工具的辅助下,创造能力高,基于同一功能或目标跨领域寻求技术手段,以及组合已知技术要素、集成功能模块成为常规做法。从技术领域归类、自然人属性要求、关于该领域技术水平的固有认知以及人与机器对技术贡献程度的区分四个方面,人工智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定提出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顺应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特性,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同国家对客体要件、创造性要件和充分公开要件作出特殊规定,也带来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17.
普拉格雷是一种已经被批准上市的口服抗血栓药物,中国专利01815108.6要求保护的是普拉格雷的盐酸盐和马来酸盐.在无效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认为该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应当被宣告全部无效,而二审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在该案中,涉及到如何确定选择发明的创造性,特别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一问题.本文从该案出发,讨论了判断选择发明的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比较对象、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判断标准、举证责任和实验证据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专利创造性客观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经历了一个客观化的过程,各国专利法及其审查指南从判断基准、判断步骤、判断方法等方面,保障创造性审查的客观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近年来的一些判决,被认为实质上降低了创造性,使一些显而易见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我国专利创造性的演变也是一个客观化的过程,其政策选择符合我国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9.
如何对中药单方专利侵权认定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和人们关注的焦点。新中药单方在现有的中药单方专利基础上进行的药量、炮制方法、煎法、剂型、生产工艺、方法、混合物组分改变及使用现有中药单方专利的新功能、提取其新的有效成分或混合物、改变组分混合物的剂量等,如果能在显著提高疗效、减少毒副作用、作用新的部位、适应新的病症、作用同一病症的不同类型等任何一方面有所突破,就应当认定该新中药单方对中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不构成对现有中药单方专利的侵权。  相似文献   

20.
浅议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及权利行使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所不同,因此侵权判定的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本人结合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和理论上的探索,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认为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判定的前提为两者是否为同类产品,不同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准,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时,必须遵循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的原则.同时提出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不同,有些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采用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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