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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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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将知识产权变动的合意登录在登记簿上并获得公示效果的行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分为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我国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应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兼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转让登记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许可登记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均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财产权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主要有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三种立法例。考虑到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以及外部性等因素,我国应建立一套以登记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变动公示体系,并针对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变动模式。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则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许可方面,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质押方面,应主要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但著作权质押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了登记时抗主义变动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因主体的不同而应当采取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承包经营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未尝不可,但对于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涉及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第三人的,应采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4.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未对股权变动模式给以全面、系统的规定。除无记名股权与上市公司股权,《公司法》对其它类型股权变动模式并无明文规定,需要解释。《物权法》不但未对此加以明确,反而冲突迭生,有必要进行再梳理。《物权法》对股权质押采登记要件主义存在缺陷,《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也有错误。应对股权变动进行类型化的规定,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采交付主义,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权变动采背书主义,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公开发行股权变动采附条件的背书主义。  相似文献   

5.
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成 《政治与法律》2005,9(6):34-43
一般认为,我国法上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意思主义加公示对抗主义。在意思主义模式下,不动产物权何时变动,存在认定上的困难;而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成立与权利的真正变动之间又有很大的真空期。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应当采债权意思加交付成立,登记对抗的做法。赋予交付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赋予占有为不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手段,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手段。这种方式,因需要交付成立不同于意思主义,因登记对抗,不同于登记成立的形式主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准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典型。本文对该条文中涉及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及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就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及机动车的物权登记应采登记对抗主义作一出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7.
商业标志权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合理的变动模式的构建。目前,商业标志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三种模式。基于商业标志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和其绝对权的性质,以及交易安全和效率价值的制度目标,我国可以规定所有的依登记取得的商业标志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通过商业使用取得的商业外观权等类型的商业标志权,其许可使用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但其专有权的移转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二章规定了物权所有权变动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模式,而物权变动模式究竟应该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文章将对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做简要地分析和对比,寻找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并对我国现有的物权变动原则提出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相似文献   

10.
夏江皓 《法学》2022,(3):112-125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   

11.
彭学龙 《法学研究》2010,(3):149-162
在第一性的意义上,商标权无疑源于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对商标的实际使用。这一论断既可从商标制度演进的历史中得到验证,又契合财产权劳动学说和符号学基本原理。尽管如此,各主要国家都先后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并由此形成商标权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确权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各国商标法乃至国际公约都作了充分的技术设计,致力于寻求注册和使用在法律效力上的合理平衡。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一种近乎绝对的注册取得确权模式,在客观上助长了商标抢注行为,导致大量注册商标与市场实际脱节,影响了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行。应在总体上沿袭注册取得传统模式的同时,明确规定基于使用也可取得商标权,并依此对商标法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12.
耿林 《法学杂志》2020,(2):22-33
物权公示是物权状况的外部表现。作为法律制度的产物,它既可能是基于自然状况设立,也可基于某种人为手段设立。占有与登记是两种基本方法。虽然占有本质上也是一种控制,但是作为独立公示方式的控制是对无形财产所进行的管理与支配。它以控制人的社会公共信任基础为前提,是介于登记与占有之间的一种自然公示方法。一方面其不像占有那样能对权利客体本身进行有形支配,另一方面其又不像登记制度那样离权利本身那么远,而是能够对权利本身做实事上的管理。控制公示方式也可扩展适用于占有动产的人对其动产支配的某种程度的转移。建议我国未来也建立独立于占有的控制公示方法。  相似文献   

13.
公知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保护自己利益的有效手段。用以抗辩的公知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处于公知状态的技术,但不必是可自由使用的技术。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判断应采用"二者比较创造说"。在既符合等同侵权又存在公知技术抗辩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公知技术抗辩。  相似文献   

14.
我国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权利用尽原则是立法者在平衡知识产权人特权或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提出的。作为对权利人行使特权的限制,该原则首先由美国司法机关提出,随后得到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援引。我国专利法对此也进行了立法确认。但由于我国对该问题缺乏足够的研讨,迄今为止,对该原则的基点仍认识不清,混淆了产品所有权和发明专利权的区别,以至于原则适用的对象发生了错位,权利用尽时间的认定和专利权人的心理动态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误解。为弥补我国专利法这方面的不足,对该原则进行重新研究成为必要,对专利法条文的修改也日益紧迫。  相似文献   

15.
康添雄 《河北法学》2012,(10):102-110
专利法的理论认知普遍将专利权不确定性理解为一种制度缺陷,并常有重构或改造的理论阐述。如果深入专利权的内在构造和运行机理,则可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不确定性在专利权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实际上发挥着积极的体系功能,即淘汰不合格制度产品———专利权本身。不确定性缘起于人类对科技的认知规律,通由文本解释和无效程序的设计获致实现,整一过程呈现出专利制度追求秩序的自我更新能力。  相似文献   

16.
秦顺华  胡海春  苏喆 《行政与法》2010,(10):120-124
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其权利、不实施其专利、利用其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造成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构成专利权滥用。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界定,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健全,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救济措施,对其规制的措施尚不够有力。同时执行机构多元化,执法程序不够完善,导致执法不统一。在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模式上,我国宜采用二元制的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17.
Legal principle, which underlies the value of the legal system, is supposed to be the origin and basis of concrete legal rules. It has also resulted from abstracting and summarizing the value and spirit of these legal rules. In light of the universality and hierarchy of legal principle, the princip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two types: one i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pplied to the what, why and how a legal system shall be constructed, such as principles of sovereignty,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joint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which also can be expressed as the principles of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other type includes those existing in the legal system and capable of being applied directly, such as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of minimum standard,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for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 principle of independent protection (for copyright),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implementing patent (for patent right) and doctrine of priority (for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 etc. In my opinion, the princip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PR shall follow the latter model, indicating that they shall be provided and written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the grounds that they can be applied directly, and that they can be universally applied to the whol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PR instead of exclusive application to one certain system. Hereupon,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principles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PR should include the principles of national treatment, minimum protection standard and public interest.  相似文献   

18.
杨巧 《知识产权》2012,(4):10-15,32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渐增强,知识产权专有性与公有领域之间的矛盾愈加显现.近年来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保护被学界所关注,国内学者的研究多见于著作权法上公有领域的保护,专利法、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的研究甚少.现实中常见一些把原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注册后进行不当使用,并试图阻止他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此一来,公有领域逐渐被蚕食“瓜分”而纳入专有领域,极大地影响公众的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因此,商标法中的公有领域亟待获得维护.通过对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问题的探讨,以警示对公共资源的维护,并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袁锋 《知识产权》2020,(1):79-96
专利制度演化规律向来是专利制度研究的难点问题,而演化经济学中的制度演化理论对专利制度深层次演化动因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分析工具。威尼斯专利特权和法国专利私权制度的历史演变验证了这一模型的解释力和可行性。在不同历史阶段,由于技术、经济和文化的耦合程度不一样,专利制度观念可能呈现不同的形式,但专利制度变迁的主角永远是那些根植于制度框架作出反应的、具有权势优势的行为体。他们基于各自的利益目的构造和形塑了具体制度的内容和制度变迁的方向。  相似文献   

20.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我国物权立法对此应采取的选择是: 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 但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 物权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 而是被债权行为吸收; 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要求物权变动以公示方法——交付 (动产) 或登记 (不动产) 为内在生效要件。这样, 物权变动过程就是意定行为(债权或物权行为) 和法定行为(交付或登记) 的结合;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法律赋予意定行为具有决定行为的效力; 但对善意第三人来说, 法定行为则具有决定意定行为的效力, 即赋予公示公信力来维护交易安全, 而无承认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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