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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67 毫秒
1.
违约金与赔偿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二者能否同时适用 ,首先要分析它们的性质。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支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则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而必须给予对方一定数量的补偿费。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违约金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根据 ,而不管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的损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违约责任 ,违约方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故违约金既具补偿性 ,又具惩罚性 ;赔偿金则必须同时具备一方…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第141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依据标的物是否运输而作了不同规定,但是对于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的具体含义则没有明确。该条第2款的适用前提的规定以及具体交付方式的要求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较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相关立法,合同法本条的立法容易产生歧义和矛盾,无助于填补合同空白,因而应以出卖人是否负有运输义务而非标的物本身是否需要运输作为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3.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相似文献   

4.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方(守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虽然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当这种不利后果超出一定限度时,违约方有理由也应当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不承担守约方对其主张的超出合理限度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5.
为了使“公司”组织扬善抑恶、适得其所,生死运行皆符合缔造“公司”的制度宗旨,各国无不对公司一生予以指引或者规制,公司的设立条件及条件违反的救济措施无疑也在法律的视野之中。相较世界发达国家,我国虽从正面较为详备地规定了公司设立条件及程序,但对违反此条件和程序的瑕疵设立却几乎未作任何反面规制。因此,司法机关和工商登记机构面对瑕疵设立纠纷时该如何分工、如何处理,利害关系人该如何救济、通过什么渠道救济,以及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何预判自己的瑕疵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等等问题,皆因这一重大立法缺失而无从回应。  相似文献   

6.
谈民事责任中的两个问题杨三正我国民事法律在理论研究和立法方面,都把民事责任规定为违反合同的责任、侵权的责任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通则》第六章“民事责...  相似文献   

7.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之义务,若违反了此义务,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150、151、152条。该制度存在着权利瑕疵规定较为粗疏、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不完整以及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规定残缺不全等立法缺陷。它给相关的司法实践造成了司法裁判缺乏明确而统一的法律依据的困惑,也导致一些裁判结果混乱,有损法律统一实施,还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的公信力。完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应明确规定权利瑕疵的内涵与外延,增加关于排除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完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法律后果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任何民事责任的认定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作为民事责任之一的违约责任也必须依其归责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决定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认定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正确规范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制度的构造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广告法》第20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规定告诉我们,广告发布之前,从事广告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还是广告代理人,只要他们之间需要开展某项具体的广告业务,就必须订立广告合同。广告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办事,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实,在广告发布之后,也同样存在一些广告合同关系,这些间接、潜在的合…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但是此条缺少对担保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对于此条中的三个条款应如何理解和适用产生了很大争议,主要焦点为在决议效力有瑕疵的情况下其效力能否影响外部的担保合同效力。基于第16条文义本身实则难以看清公司对外担保的整个流程,而《民法总则》第134条将决议行为纳入法律行为体系,加之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决议不成立以及决议失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这有助于我们理清公司决议和对外担保合同的关系所在。在理论和立法都趋于成熟的背景下,可以将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分为对内决议行为和对外担保合同,对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分别评价,以解决《公司法》第16条因缺少法律后果而产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11.
犯罪要素应遵循裁判过程予以序化,形成由客观到主观的阶层递进模式,中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可在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基础上,对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予以分解重构,使传统平行结构体系融入递进因素,以犯罪构成体系的变革推动刑法理论发展与司法改革实践。  相似文献   

12.
当代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日益突显,本文认为,生命意识缺失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危机,也是一种异常的心理现象。生命意识缺失现象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而导致的结果。文章着重从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的角度来寻找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生命意识健康发展,减少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的分析与论证 ,对我国现有的担保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希望能对完善制度起到一些作用。  相似文献   

14.
党风建设制度化,是党风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必要条件。只有制度化,才能保证党风建设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进行。制度化关键在“化”,即在制度化条件下,制度是最高权威,一般来说它不因任何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任何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风建设制度化应在建立健全党风建设的规范体系、制度程序、制度机制等方面努力,并且要与加强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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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可诉性的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几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一度成为传媒的热点 ,也向法学界提出了新的问题 :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校方处分学生的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诉讼标的 ?本文作者就此问题提出了自己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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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利用《中国引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统计分析与评价》相关数据,采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2000-2012年《天水行政学院学报》的各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客观描述刊物整体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寻找差距和不足,以期对刊物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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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包括地下部分在内的组合体、抽象的矿产资源、地壳中的不动产等.由此而将采矿权归属矿业权、特许物权、准物权等形成虚无的物权体系.通过逐一甄别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单一而特定的矿产,采矿权人对矿产支配的权利状态具有自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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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基准制度”是指法官在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供参照的具体客观的基准。作为韩国法务部“变化战略计划”重要课题内容,韩国近年来开始着手推进刑事“量刑基准”改革方案。本文将通过对韩国“量刑基准制度”引进背景、量刑委员会及“量刑基准”促进动向及方案内容、韩国法院及法务部量刑调查主导权之争及韩国“量刑基准”制定的基本经验等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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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行使财产权行为是否构成夺取罪方面存在司法上的困惑和理论上的缺失.传统观点认为,行使财产权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客体,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是一种自助行为,不构成夺取类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夺取罪构成要件需要进行重构.夺取罪犯罪客体采用以平稳占有说为基础的财产秩序.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具有债权的法律依据,但其夺取行为和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需在主体、标的、主观目的、紧迫性和手段强度上符合要求.因此,行使财产权行为应构成夺取罪,除非其符合自助行为阻却违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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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文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进行了剖析,提出应当让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范围明确化,并建议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刑作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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