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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高圣平  王琪 《法律科学》2011,(5):116-121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性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梁新奕 《现代法学》2003,25(6):113-116
传统民法上 ,抵押人处分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使抵押物物尽其用 ,并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抵押权的追及力与抵押物出卖价金的物上代位性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 ,目的在于为抵押债权提供信用担保 ,保护抵押债权的安全、实现资金的融通。现行制度体系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过甚 ,而对于抵押人与买受人的保护相对薄弱 ,导致平等的权利人之间利益失衡。我国担保法应当引入权利衡平机制 ,赋予买受人以物上代位权 ,谋求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抵押物使用价值及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3.
抵押物保险金物上代位制度的确立 ,将古老的抵押制度与近现代保险制度相架接 ,使抵押权在抵押物保险中受到保障 ,这对抵押物保险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 ;而抵押权人如何通过抵押物保险关系实现其物上代位权 ,成为两种法律制度的架接关键。我国物权立法完善时 ,有必要对实现物上代位的途径作出符合法理与法律价值的设置。  相似文献   

4.
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但抵押物的转让需要顾及到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障,传统立法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效力来实现于此。但这可能会损害受让人的利益,导致利益和风险分配的不平衡。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权衡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受让人三者的利益冲突,并结合物尽其用这一物权法基本价值目标,做出妥善安排。由于抵押权是价值权,以价金物上代位为主导、追及效力为补充的抵押物转让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相似文献   

5.
抵押物保险金物上代位制度的确立,将古老的抵押制度与近现代保险制度相架接,使抵押权在抵押物保险中受到保障,这对抵押物保险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而抵押权人如何通过抵押物保险关系实现其物上代位权,成为两种法律制度的架接关键。我国物权立法完善时,有必要对实现物上代位的途径作出符合法理与法律价值的设置。  相似文献   

6.
一、抵押物拍卖的实务研究作为实行抵押权的方法之一,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以拍卖方式实行抵押权应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物的拍卖问题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实际上表明了抵押物的拍卖是采取任意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一)抵押物任意拍卖的问题研究1.拍卖协议问题。虽然抵押权作为一种对抵押物价值享有支配权、变价权的物权,抵押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该权利的实行方式作出选择,但是在实践中,抵押物一般由抵押人或第三人占有。抵押物进行拍卖时,需经抵押人协助方能顺利实行。因此,为了保证抵押物的顺利拍卖,法律就明确要求应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物的拍卖问题达成协议,这是启动抵押物任意拍卖程序的基础和前提。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物上代位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物上代位的实质是在抵押物毁损、灭失之情形,抵押权人对其价值变形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标的既可以是物本身,亦可以是债权请求权,如果仅将其界定为变形物本身,对抵押权的保护欠周全;在抵押物灭失、毁损之情形,对代位物或其请求权进行查封是必要的,但查封之机能不是确定其优先性,而是使其特定化,抵押权物上代位权在抵押物绝对灭失之情形发生,相对灭失之情形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但本文案例中法院所作的变通处理方法亦是正确的;在具体的诉讼中,抵押权物上代位的义务人对抵押人的抗辩事由同样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相似文献   

8.
付欣刚  盛坚 《山东审判》2006,22(5):68-72
在抵押物遭到毁损之后,价值往往转移于代位物上,抵押权人对此类代位物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权。抵押权物上代位不以占有代位物为必备要件,权利人之所以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产生,所以,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本质应该是法律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特设的优先权。一、第三人对抵押权的侵害与物上代位抵押权的侵害可分为对抵押标的物的侵害与对抵押权的侵害,因侵害的情形不同,对抵押权人的救济方式也不相同,以下详述之:(一)有抵押登记存在,加害人侵害设有保险之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的…  相似文献   

9.
对设定抵押权的私有房屋买卖时抵押人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以便使抵押权人为实现其抵押权及时行使对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 ,使受让人及时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况 ,以决定自己是否购买。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出租房屋进行买卖时 ,应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0.
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项不同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不应包括法定一并抵押。共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虽为一个但抵押权的标的为数个独立财产。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但原则上不包括按份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抵押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共同抵押的设立也不以一次同时设立为必要。共同抵押的各标的物可为不动产也可为动产,各抵押财产上抵押权是否设立依一般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确定,不以登记为共同抵押必要。共同抵押设立时未约定数抵押财产执行顺序时,抵押权人得自由选择是先就某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还是就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人对于共同抵押的数项财产同时实现抵押权时,同时受各抵押财产的价金分配,此时各抵押财产按照其价额的比例分担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发生他抵押人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共同抵押权人仅就共同抵押财产的某一或某几项财产实行抵押权并受偿其全部债权时,由于各抵押财产异时分配其担保的债权额,若数抵押财产不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存在后次序抵押权,则发生他抵押人或者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问题。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有债务人又有物上保证人时,物上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为保障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物上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优先负担。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放弃的利益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1.
保险利益的概念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孙玉芝 《河北法学》2004,22(1):158-160
保险利益应译为可保利益;其主体应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其对应的客体是具体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性质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相似文献   

12.
论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分析了英国法环境下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界定的弊端 ,建议我国确立以“风险承担”为界来界定保险利益的法律模式 ;结合实际对实务中颇具争论的“保险利益的相对性”、“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效力”和“保险利益与损失”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经济可保利益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海宝 《现代法学》2005,27(3):145-150
在一些国家,其保险法律中的可保利益已经或将要从法律上可保利益转向经济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新概念带来了某些新问题,尤其是经济可保利益范围的认定问题。经济可保利益外延的判定应当综合运用保险补偿规则和披露规则。可保利益新概念还对保险业提出了挑战,保险业应有合理措施予以应对。无论如何,新的问题或困难不应阻碍可保利益新概念的确立。  相似文献   

14.
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这是一个在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在当今我国社会条件下,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也符合可保利益原则的立法精神.从理论上讲,股东对公司财产存在实质上的利害关系,而这种利害关系是在法律上能够主张或被法律承认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关系.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会引发赌博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践中,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通过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概括保险等方式进行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15.
Over the last 11 years, the Law Commission and the Scottish Law Commission have worked on a joint project to modernise the law of insurance contracts. Due to the size of the project, the Law Commissions proceeded in phases and separated out specific issues for legislative reform. Their proposals have already resulted in the 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 and the Insurance Act 2015 which brought about significant changes for consumer and non‐consumer insureds and insurers alike. This paper examines two further areas of reform: the introduction of an implied term about payment of insurance claims by insurers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nd a statutory restatement of the doctrine of insurable interest. It considers the old and new substantive law and provides an insight into the reform process.  相似文献   

16.
《政法学刊》2015,(2):74-81
长期以来,学界在论及消极保险利益时,往往仅将其与"法律责任"相联系,从而容易使人产生消极保险利益即"责任利益"的误判。然而,通过对Technical Land,Inc.v.Firemen's Ins.Co.案的研究分析可以发现,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一种不涉及法律责任,而是以当事人因事实强制而对有关责任的负担为标的的消极保险利益。如果在分析了保险利益的一般原理之后,通过论证除"法律强制"之外,消极保险利益中的"强制"被证明还包括了"事实强制",那么一种全新的消极保险利益理论框架就可以建立起来,并且在这样的新框架下,医疗费用保险可以被证明是一种保障消极保险利益的财产保险,由此解决了长期以来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抑或又具财产保险之困惑。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16,(3):35-42
基于投保人当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假定与人身保险合同兼具投资属性的认识论,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者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存在故意制造或扩大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并据此规定了投保人保险利益规则,要求投保人于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目的在于控制投保人的道德风险。然而,该规则不仅存在功能定位错误之缺陷,且滋生出了若干问题,一种旨在替代投保人保险利益规则的受益人保险利益规则也远未能解决投保人保险利益规则所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18.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主宰着国际海上保险的灵魂。而我国对此原则的研究基本上立足于对经典文献的翻译和国外相应法规的诠释,法律的规定也过于原则而难以操作。因此,在我国《海商法》修改之际,这个问题就更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海上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论文分析了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以及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具体适用,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关于修改《海商法》的一点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9.
孙玉之 《河北法学》2003,21(4):141-142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被保险人 的人身安全。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贯彻了彻底的保险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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