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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历来倍受争议。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相关理论,着眼于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新品种的开发,应该明确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这一点不仅在理论上可以证成,具有可行性;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通过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方式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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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我国《保险法》中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其判断标准是其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何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很模糊,需要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做出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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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 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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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按照通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我国《保险法》第ll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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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之一,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虽然为我们认定保险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在保险业界还是民事审判领域中,依据该条对保险利益进行认定时,仍存在很大分歧,甚至引发争议。审判实践中,笔者曾碰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机械厂将其使用的一辆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机械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该厂非车辆所有权人为由拒绝理赔,机械厂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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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实施以来,我国保险业发生巨大变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不断充实。然而相对于国外保险法律的源远流长及丰富的保险实践,我国保险法理论研究尚属起步阶段,对保险制度的特有原则、规定在理解适用上尚存在不少误区,影响了《保险法》的正确实施。现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有关法律问题与诸位同仁探讨。一、代位求偿权基本法律规定及其原理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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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不定值保险如何确定保险价值,我国《海商法》与《保险法》有不同规定.本文通过比较中国与英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司法实践做法,并从保险的补偿原则和不定值保险的内涵等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我国海上保险法下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的确定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时间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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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之主体——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12条、33条、53条之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灵魂,也是保险法的独特范畴,其所应归附的主体如何影响着保险利益法律规则设计的合理性及其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而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决定着保险利益所须归附的主体,所以在设计保险利益主体规则时,必须明了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则存在着诸多失误,这会影响人们通过保险合同实现其生活目的,妨碍保险利益规则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在未来保险法修订时,立法者须在确切理解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应归附主体之间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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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监督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维护和实现地方立法所要实现的民主、科学、法治等多重价值目标的重要制度设置;其中又以立法监督体制设置和程序设计为关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在体制和程序上都存在着较多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妨碍了这一制度应有效能的发挥,因而有必要在宪政体制范围内,从整合地方立法监督体系、明晰监督主体权限、提高监督程序的规范化、可操作性和民主参与等方面,对相关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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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后的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与中国内地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跨法域的民商事纠纷亟待解决。遗憾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区际民事诉讼的规定。法院在处理跨区际的民事纠纷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议程。区际民事诉讼应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独立成章,位于涉外民事诉讼之前,分为三节。分别规定一般原则、管辖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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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活动,诉讼证明的对象可分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法律事实的证明和法律关系之证明,而法律事实的证明又有赖于客观事实的证明和心理事实的证明。证明对象不同,其相应的证明方法也不同。客观事实的证明遵循的是自然科学规律,而心理事实的证明遵循的是思维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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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的关系,《罗马规约》作出了妥协性的规定,二者的关系既表现为平等与协作,又反映出相互间的适度制约。这种妥协性的规定反映了国际社会现实,体现了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安理会政治职能的相对分离和互动,具有现实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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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性质问题的学理分析……(三)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之性质———程序法上形成之诉通过前文的分析和论述,笔者认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完全可以定位为一种诉,即设立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同时,笔者认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在性质上为前文所介绍的大陆法系学理中已经进行论述的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正如前文所述,应该在观念上和立法上确立“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这一概念和救济制度,将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纳入到“诉”的范畴内,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享有作为民事争议的主体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促使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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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达,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各种经济纠纷也层出不穷,仲裁作为与诉讼并列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正因其高效和迅速的特点而日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也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其中的“司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仲裁的过程和结果”这一问题更是成为核心问题。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是司法干预仲裁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在我国,该制度的研究至今仍不完善,导致现实中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没有具体审理程序可以依照,因此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笔者在文章中通过理论分析,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认定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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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精英化与法学继续教育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法官不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 ,而是一个精英化的职业。法官的精英化意味着司法主体的现代化 ,它是评判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法官精英化与否是决定我国司法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法学知识的不断更新、普通法学教育的不足和我国现职法官的素质状况必然要求我国在实现法官精英化目标时应加强法学继续教育 ,实现法学继续教育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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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规定方匾存在许多缺陷,对关乎生命的死刑案件,这些缺陷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控辩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包括取证权不平等、会见权不平等)、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得不到充分保障、面临死刑者无法获得充分的律师帮助等.提出构建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诉讼模式、完善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充分的律师帮助权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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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市场虽然发展很快,但问题不少。这个市场本身尚不成熟,物业管理纠纷不断发生,制度缺失依然存在。了解矛盾才能解决矛盾,不断的完善和加强制度建设才能使物业管理市场不断的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