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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结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案例,从银行当事人身份、消极信托构成和脱法行为等三个角度分析相关案件中信托合同的效力。在相关案件处理中,应将委托理财合同和信托合同结合起来作为一个自益信托处理。信托公司将部分受托事务委托银行处理并不必然导致信托合同无效。银信合作的其他脱法安排应结合特定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具体对待,法院不宜一概否定信托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理财合作、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及其他业务合作的行为。银信合作的出现,是为了实现银行与信托公司两类金融机构进行优势互补、功能对接,也顺应了自2005年以来我国金融业呈现的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态势。  相似文献   

3.
银信理财合作作为银行与信托公司间开展的一种新型合作理财形式,是结合二者比较优势的金融创新,但在其实际运作中确有与现行法律规范不契合之处,这将为法律风险的产生埋下隐患。本文拟以银信理财合作中具体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探究此类风险产生的缘由并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裴欣 《中国律师》2014,(3):80-82
资产收益权信托是以资产收益权为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获取收益的信托形式。信托实践中,其交易结构通常为融资方将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受益权分割后部分转让给社会公众投资者,委托人享有一般收益权,并往往同时实施增信措施将基础资产抵押给信托公司。近年来,尽管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规模日渐扩张,但在"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交易模式、实务认定等方面均存在争议并潜藏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金融行业分业经营,但法律也为混业经营留下空间,银行为了扩大中间业务,不断创新,并利用其信誉担保优势,营销资源优势及信息优势不断寻求与证券、保险及信托机构的合作;而信托公司也因制度和法律的约 束,不断创新,寻求与银行合作来满足自己的业务需要.但银信合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和政策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编者披:秦岑律师是本案信托公司代理律师。本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案情较为复杂,天津律师界对木案评说各异。本刊将案情公之于众,诚征读者高见。1982年3月某市电子管理局与该市信托公司订立(委托存款、委托放款协议)及(特定资金信托协议书),在信托公司开立委托存款帐户05011,存入资金由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并获得收益。1987年5月至1990年12月.电子管理局下属七家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问题向信托公司申请贷款,由电子管理局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为:用电子管理局在信托公司开立的委托存款帐户05011内的资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且保证行…  相似文献   

7.
本文以高速公路融资的个案为范例,探讨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与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具体融资中的技术差异,着重是要说明资金信托在融资过程申面临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并由此反思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与融资地位。  相似文献   

8.
庄长兴 《行政与法》2013,(6):124-128,F0003
政府的金融管制、市场竞争的外部制约以及金融主体逐利性的本能是银信合作产生的制度成因。当前,我国银信合作中存在的"银强信弱"现状,不仅蕴含着风险,也对现行信贷政策造成了冲击。本文认为,信托公司法律地位的异化是造成当前"银强信弱"的深层次原因。因此,我国应强化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职能,回归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  相似文献   

9.
正一、"资产收益权"的前世今生起初,为了能给欠缺融资必要条件的项目创造"合法条件"来融资,信托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创设了附回购约定的所谓"资产收益权"(诸如股权收益权、合同项下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概念。以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项目为例,在"房信合作"的早期,为了绕开房地产信托贷款的"432"规定,信托公司通过设立"资产收益权"信托结构,成功"合法"地绕开了监管禁区,为部分"四证"不全的房企提供资金。但随着监管部门执行"重实质不重形式"的监管要求及加大惩罚力度后,纯粹出于给  相似文献   

10.
姜昭 《法学论坛》2015,(2):91-100
集合资金信托符合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所要求的营利性、营业性、公开性及专业性特征,兼有资产隔离与内部治理的商事组织基本属性,具备成为商事主体的条件。一旦集合资金信托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信托财产归属、受托人义务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将顺利解决,自然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间地位趋向平衡,投资者利益因此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1.
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主要运行模式(资金池)却陷入期限错配、"短借长投"、借新迁旧的困境。其法律制度也暴露出法律性质的认定具有局限性、资产托管制度疲软难以发挥托管人监督制衡作用以及金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易诱发道德风险等漏洞。相应的法律对策是: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模式运作非保本理财产品,利用信托制度的特性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人的权益;建立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独立托管人制度;建立全面、完善的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2.
吕洁 《科技与法律》2015,(2):372-386
"资产收益权类理财产品"是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推出的创新金融产品之一。该类产品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主要包含了三个法律主体、两个法律关系与五个法律环节。在这些复杂的交易结构中,存在着产品准入政策风险、特定基础资产及收益权合法性风险、投资范围与投资管理等风险,需要从理财产品的审批、报告程序、融资企业资产调查与评估、投资者信息披露、产品管理及资金监控等方面进行风险防范,从而保证银行理财产品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持金融市场稳定。  相似文献   

13.
伍治良 《法学》2006,(11):107-114
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托移转,关乎资产证券化的成败。信托财产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公示为成立要件。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承担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的双重功能,以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分两步走:依债权转让程序实现拟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对有效转让的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予以信托登记。  相似文献   

14.
中环投资公司诉信托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经庭审凋查,质证及法庭辩论,本案事实清楚。查明;1982年3月电子管理局与信托公司订立《委托存款、委托放款协议》和《特定资金信托协议书》。依以上协议,电子管理局在信托公司开立委托存款帐户,即0511帐户。1987年5月至1990年12月,电子管理局下属七家公司向信托公司申请期限为一年的贷款,电子管理局以05011帐户内的资金为该六家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的责任形式为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贷款合同履行一年后,七家借款单位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信托公司向电子管理局发出…  相似文献   

15.
本文拟根据资产证券化原理及信托理论,提出以信贷债权设立SPT的融资模式,重点讨论在该模式下小额贷款公司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  相似文献   

17.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以及商业银行承销类。在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信托关系。在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有担保的信托关系。在商业银行承销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相似文献   

18.
通过提高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发行占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风险实现由银行向投资者转移,不同的收益风险分配模式需要不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非保本理财业务的投资者保护重点在于合理权利义务配置下的对银行义务的设定。非保本理财业务的信托化趋势下,可以英美衡平法上的信义义务对非保本理财产品实行差别化监管,实现由以资本为核心转向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并在市场准入机制、规范格式合同、细化信息披露规范、加强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义务的法律规制,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相似文献   

19.
陈琼 《法制与社会》2015,(6):114-115
随着市场经济的加快发展,我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高,各大银行陆续推出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目前,经济加速发展,随着而来的还有大量的可支配收入,银行的理财产品因其安全系数、收益率等优势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也取得了迅速发展.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尚且存在着许多法律风险和限制,使得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受到较大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增加资金投入资金流动性和为银行融资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本文将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及优缺点分析入手,分析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形势,厘清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有效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推动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活动高效进行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股权收益权信托产品是一种新兴的对金融市场具有积极意义的金融产品。但由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该类型金融工具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未置可否,因此更多的信托公司和银行机构鉴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而尚未参与其中。本文通过对股权性质以及对股权收益权信托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进行分析,推定该金融工具不存在法律障碍,应可积极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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