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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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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行为评价的立场选择——为行为无价值理论辩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有关违法性的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这种关于违法性本质的理论对立也是有关犯罪行为评价立场的对立。这两种理论都具有相对的真理性,结果无价值论存在理论的缺陷,而行为无价值则有其积极的内涵。我国刑法理论应借鉴行为无价值论中的有益内涵,摒弃以单纯的法益衡量为基准来评判行为的结果无价值理论,建立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础的犯罪行为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2.
陈璇 《中外法学》2011,(2):369-394
德国刑法学自客观违法性论战胜主观违法性论而取得理论上的支配地位以后,历经了一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盛行、行为无价值概念的引入、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闪现以及折中二元理论最终成为通说的过程。对于中国刑法不法理论来说,从中可以得出几条基本经验:第一,只要承认不法具有确定犯罪类型的功能,那么二元论就拥有难以撼动的内在合理性。第二,强化法益侵害对于不法的基础性意义,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理论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行为无价值也完全可以和法益保护立场相一致。第三,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应以法益侵害和结果归责为纽带建立起紧密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3.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造成了刑法理论的巨大分野,其主要分歧在于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等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但在笔者看来,两者对立的实质在于对"规范违反"的不同理解。刑法应守护的是包含"市民的隐私神圣不可侵犯"等规范在内的、定着于社会中的规范。并且,作为违法性阻却的违法论中的"违法性"应是,在行为有法益侵害或其目的性时,仍然能够说明该行为的正当化的原理。这种正当化原理也应源自定着于社会中的规范,对该规范的违反将有害于社会。  相似文献   

4.
结果无价值初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钊作俊  李勇 《法律科学》2005,23(6):47-54
立足于规范评价的行为无价值与奠基于法益判断的结果无价值的对立及其争执,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不仅关系着违法性的评判,而且对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亦具基础性价值,甚至已然超越了违法性领域,嵌入到整个刑法体系、刑法规范及刑法理念之中。中国学界急需在引介评鉴的基础之上进行深入研究。在全球化趋势及当今中国法治化征程中,结果无价值的提倡对于力避刑法中的泛道德主义倾向、有效平衡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以及重构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都具有相当影响。  相似文献   

5.
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一、序言针对实质违法性的理解,日本刑法学受到德国刑法学的影响,一直是围绕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这一对概念来展开讨论的。结果无价值,是指对侵害或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这一结果所进行的否定性评价;而行为无价值,是指对行为本身所进行的否定性评价。  相似文献   

6.
在德国当代刑法学中,主张兼顾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享有通说的地位。二元论最重要的特点在于行为无价值日益呈现出法益侵害化和去道德化的趋势。以此为基础,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对于不法的判断缺一不可,同时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德国二元论带给我国刑法理论的启示有:将法益侵害作为刑法中不法理论的基础,这是现代刑法学发展的大势所趋;将不法看成犯罪类型的完整体现,这是行为无价值得以存在的一个强大支撑力量;在二元论中,结果与行为无价值应以法益侵害和结果归责为纽带建立起紧密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6,(3):98-108
结果无价值对行为无价值有诸多批评,在学派之争的基础上,行为无价值发展茁壮。行为无价值逻辑上能够自满,着眼未来法益和国民行为的规范引导,合理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结果无价值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不能贯彻到底。在排除违法事由的偶然防卫上得出无罪的结论,对主观违法要素考察不周延。法益的概念同样具有模糊性,只是经验性的后天裁判工具,不具有规范的先验自在性,因此不能单独成为违法的判断基准。规范是法益侵害处罚的基础。从规范义务的角度能对特殊案件进行目的理性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情事的物的违法论扩大了违法范围,不利于保障人权。从刑法哲学和政治学考虑,我国现行国情不宜实施结果无价值。  相似文献   

8.
违法性理论是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内涵丰富复杂,一直都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在对违法性概念的多种表达方式进行深入理解,并且对违法性判断的立场、功能和方法进行多方比较后,可以得出,违法性判断应当以规范论为基础,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统合于应罚性判断的功能之下。  相似文献   

9.
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刑法中,行为违法性的本质是什么?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对此问题的回答涉及对违法性及责任的判断,且影响到对刑法的功能乃至整个刑法理论的定位。本文基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对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这两种有关违法性、犯罪本质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倡与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理念相符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理论,并较为详尽地论述了该理论对我国刑法发展的特殊理论价值及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此处推介,诚望或能有助于并推动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基本价值和基础理论的思考和研究。  相似文献   

10.
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有关违法性的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两派的主要分歧在于行为样态及其主观要素的考察应该放在违法中还是责任中。我国学者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争论,是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进行的。中国的刑法在坚守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上,应该走向"通过‘恶行’造成‘恶果’"的(二元的)抛弃了道德主义的新行为无价值论;其作为"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说"的统一体,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光权 《中外法学》2011,(5):944-957
行为无价值论如欲告别道德主义的羁绊,就应该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益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既然违法性兼具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损害(实害或者危险)的双重性质,那么,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益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损害共同决定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益要从属于行为;在对法益概念的具体使用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间存在一些实实在在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使得行为无价值论总体上呈现出与结果无价值论不同的理论面貌,而且最终导致两派在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度上都不相同。因此,分析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具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12.
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光权 《中国法学》2012,(1):175-191
对于在犯罪论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实质违法性论问题,有重视"恶果"的结果无价值论和重视"通过‘恶行’造成‘恶果’"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但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两种理论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合理的违法性论应该考虑某种身体动静如何通过对行为规范的违反造成法益损害,以建立一种"新行为无价值论"。这个意义上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不会使处罚范围扩大化,不会侵犯人权;同时,仍然坚守客观违法性论立场,不会混淆违法和责任的界限。新行为无价值论能够将犯罪论和刑罚论有机地统一起来,肯定刑罚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也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立法倾向、司法实务相契合。  相似文献   

13.
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与国际刑法中"身份犯罪"接轨,使犯罪的客观表现更具体、更明确;对该行为进行违法性判断时不可避免地卷入违法性实质的理论纷争中,选择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立场,更符合目前中国的实际,也与立法目的相一致。  相似文献   

14.
行为无价值论批判   总被引:15,自引:1,他引:14  
黎宏 《中国法学》2006,6(2):160-173
引进德日的将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折中的“二元论”来改造我国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德日的“二元论”,无论从其自身的内在逻辑、适用标准还是从理论根据来看,都存在严重缺陷,难以为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重构提供一条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15.
不存在所谓不考虑行为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行为的实质意义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违反伦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行为规范。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在刑法面前,国民不是被动的客体,更不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而是权利主体。国民有权利阻止、防卫侵害法益的行为,即使意外致人伤亡的行为,国民也有权阻止、防卫。因此,只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而不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  相似文献   

16.
中国的刑事违法性是关于行为违反刑法规范的判断,表明了犯罪的规范性特征,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中的体现。德日刑法中的违法性是犯罪成立要件之一,是在全体法秩序的观念中被认为无价值的判断,它所包含的超规范倾向使违法性成为实现刑罚实质正义的基本途径。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差异,德日刑法中违法性要件所包含的实质正义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17.
违法性是否为犯罪论体系的一个要件或阶层,是判断四要件与三阶层这两种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最大差别所在。违法性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一个阶层,为认定犯罪提供实质标准;而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社会危害性才是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但社会危害性又不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因此,缺乏违法性阶层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缺陷之一。从社会危害性到违法性的话语转变,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基础对违法性论进行研究,将促进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在违法性本质问题上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有助于我国违法性论的重塑。  相似文献   

18.
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提出发端于贝林的古典构成要件理论。是否以及在何种标准下承认主观违法要素要素,一方面取决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另一方面则受制于对违法性的理解。以规范违反为基础的行为无价值论,全面承认主观违法要素,而将违法性理解为法益侵害或危险的结果无价值论,则必须妥善解决主观违法要素的问题。在法益侵害的视野下,主观违法要素是判断危险的一个要素,其范围包括未遂犯中的既遂意志以及目的犯中的目的。主观违法要素理论并没有颠覆结果无价值的违法性论。  相似文献   

19.
传统过失犯理论(旧过失论)实质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其理论基础的。对医疗过失的认定方式无异于对医务人员课以事实上的绝对责任,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及社会生活的进步。以容许危险理论为基础的新过失论,不仅重视结果无价值,更引入了行为无价值,从而缓和了过失犯的成立,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0.
闵磊  夏兴友 《证据科学》2005,12(4):283-285,282
传统过失犯理论(旧过失论)实质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其理论基础的。对医疗过失的认定方式无异于对医务人员课以事实上的绝对责任,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及社会生活的进步。以容许危险理论为基础的新过失论,不仅重视结果无价值.更引入了行为无价值,从而缓和了过失犯的成立,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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