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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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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辨析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的区别人手,分析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识别中的障碍及缘由,归纳和总结正确识别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标准和方法.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中国首次确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在从行政法规角度将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以解决货运代理服务市场混乱的现状。笔者试通过对确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意义之分析,对不适格的无船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和无船承运人介入后的货物留置权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首次将无船承运业务从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并设立了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的条件。本文通过对保证金制度的分析,认为我国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本身需要完善,可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4.
未获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订立的运输合同是否有效   总被引:8,自引:2,他引:6  
关于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并认为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应当有效  相似文献   

5.
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海运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我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概念,在我国确立了无船承运人制度,标志着无船承运人正式成为我国航运市场的主体。这项制度把独立经营人从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中剥离出来,赋予其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发挥它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确立之后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在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领域,关于无船承运人是否应当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认为无船承运人不应当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以货运代理业务及多式联运业务发展的情况为基础,从独立经营人的内涵出发,对独立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上述主体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完全替代。建议商务部在修订1998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时,应摒弃"独立经营人"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出口货运代理人作为委托合同中接受委托人委托,负有谨慎、妥善处理货运代理事项,及时交付代理活动所产生财产的基本义务,其中包括向委托人交付出口货运代理过程中取得的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从货运代理这一基本义务入手,分析提单不规范交付的成因、行为的违约性质及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以货运代理业务及多式联运业务发展的情况为基础,从独立经营人的内涵出发,对独立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上述主体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完全替代.建议商务部在修订1998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时,应摒弃"独立经营人"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分化而来,在相关纠纷的案件申,正确识别二者的身份是公正裁判的前提。法官的审判作业应该是:首先根据合同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然後依据合同性质鉴别当事人身份,万不可仅凭一方当事人之官方身份直接确定其在合同中的身份及界定合同的性质。《国际海运条例》关于无船承运人应办理提单登记及交纳保证金的内容,实质是一种市场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规范申的取缔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船承运人可以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却不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列,这是封其发展壮大的法律制约,解决之道惟在修订法律或封法律子适当解释。无船承运人提起追偿诉讼,系合法转嫁赔偿责任之有效手段,在适用《海商法》关于追偿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取舍,将公正置于司法活动的至尊位置,以体现海事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对无船承运人概念和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无船承运人提单以及无船承运人责任的的梳理,初步探讨了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  相似文献   

11.
无船承运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在分析了无船承运人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就无船承运人的识别、无船承运人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无船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无船承运人履约能力保证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随着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蓬勃发展,无船承运人应运而生,其作用也日益显著。然而,由于无船承运人自身法律地位的复杂性,加上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仍不够成熟,无船承运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往往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本文主要从无船承运人自身的局限方面讨论我国当前建立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汪洋 《法制与社会》2012,(31):56-57
货运代理人向委托人求偿垫付费用是海事审判中最为常见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在货代与运输过程中,货运代理人往往同时兼具托运人代理人与承运人代理人双重身份,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必然无效或具有过错;但在货运代理人兼具双方代理人身份时,尤其需要按照关联性与合理性的标准对所发生的垫付费用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4.
方新军 《法学研究》2015,(1):115-136
货运代理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应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解决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效力问题.这种解释未能准确地区分代理、委任、行纪、复代理、相继货运代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由于货运代理人既可以货主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区分货运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名义,分别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和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关纠纷.在此基础上,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可以区分为复代理和相继货运代理两种类型,同时应考虑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承运人的可能性,以及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对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影响.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解释论上的融贯性.  相似文献   

1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通常是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如果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电放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而导致理论观点不一,判决各异。通过青岛泰达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青岛大通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电放概念入手,层层剖析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的本意是订立货运代理合同,但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却以自己为承运人与委托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行为已构成自己代理。但鉴于本案货物运输为运费到付,并未加重委托人的负担,且货物实际上已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抵目的港,货运代理人以自己代理的方式完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该行为仍可认定为有效,委托人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17.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识问题,一直是海事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对如何认定货代企业的法律身份问题有所规定,但针对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其倾向于在对收货单、发票等间接证据进行综合衡量的基础上,由法官进行主观认定。此种认定方法随意性较大,很可能会导致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迥然不同。为此,在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身份推定"这一新模式,以期为解决上述认定难题提供一种思考径路。  相似文献   

18.
集装箱货运不同于一般的货物运输,一般货物运输承运人往往能够通过表面包装来确认承运货物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集装箱货物是装载于独立的集装箱内,承运人接收到需要运输的集装箱的时候并不清楚里面的东西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这种由货主或其代理自行装箱后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方式即所谓的整箱货是现代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其流转、交接方式中的一种。  相似文献   

19.
论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民  朱和鸽 《行政与法》2008,(6):111-114
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和契约托运人的双重身份,本文分析了无船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海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内容及其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由于本身的财力因素,无船承运人往往无力单独承担货主对货物提出的索赔.在美国,为了保证无船承运人的偿债能力,法律规定无船承运人须向美国海事法委员会提供一定的经济担保,本文就此种担保制度做了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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