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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力量影响重整程序、塑造重整制度的典型体现,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交易从利益分配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撼动了公司重整原有的制度逻辑。债权交易同时为各方利害关系人带来收益与风险:一方面,债权交易能增进市场上资本分配的效率,促进重整的成功;另一方面,债权交易也可能会破坏公司重整中的分配秩序和治理机制,造成营运价值被侵蚀,损害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由破产法和证券法组成的法律规制体系,能有效防范债权交易在利益分配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带来的风险。防范利益分配层面的风险,主要通过破产法和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防范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主要通过对法院的概括授权以及重整计划投票规则来实现。我国发展破产债权市场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当鼓励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交易,推动破产债权市场的发展,同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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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中新引进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巅峰。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破产重整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而重整模式的选择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它关系到破产重整能否成功进行。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的种类及适用对象作全面的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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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管理人是主持、指挥企业重整事业的特殊机构,管理学领域的企业治理理论、企业治理原则、企业管理环节的重整手法等智力资源对其角色的具体建构和作用发挥意义重大。法内、法外的知识共享方能实现企业破产重整的宏大目标——债权人、企业、社会的利益多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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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做为破产企业的股东,公司是否重整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因此,股东可能较其他利害关系人更希望公司进行重整。为保护出资人的权益,调动其参与重整的积极性,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出资人积极参与的原则,如出资人在法定条件下的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以及对重整程序的监督权。然而.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出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在保护出资人的权益方面有待完善。本文拟从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入手,分析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出资人权益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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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美国经验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上必然会产生一些张力和变化,破产公司治理在宏观上与破产重整的立法目的密切相关,因此构建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就要受制于破产债务人在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之间所做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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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有很多制度上的创新,其中之一就是引进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确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进行企业的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等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给上市公司的再生带来了新的契机,自破产法实施以来,已经先后有十几家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由于破产法关于重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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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往往涉及公司集团,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在单一企业模式的基础上,没有考虑到公司集团化经营的特殊情况。我国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已涉及公司集团重整的特别问题。在公司集团破产程序的设计中,在程序上要考虑联合申请问题、不同法院之间程序协调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止的效力范围;在公司集团的资产处置上,会涉及实质合并、债权居次、摊付令、公司集团内部融资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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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草案)①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并对其专设一章,可见重整制度之重要。破产重整的立法精神是再建主义精神。笔者认为,要想使破产重整制度发挥其最大功效,实现立法者拯救企业的立法本意,最关键的是在利益制衡原则的基础上,对破产重整制度各方主体的角色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对破产重整制度中各主体的权限与职责做明确科学的规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本文基于破产重整的制衡原则,对破产重整中各方主体进行了角色定位,希望能构建起破产重整制度中各方主体间完善科学的关系,从而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解,促进破产重整制在我国度发挥其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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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过程中对股东权益的维护是实现重整各方当事人利益衡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股东重整权益方面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鉴于股东作为重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股东的各项重整权利进行完善.具体来说,应当完善股东的重整申请权、赋予股东重整计划的制定权并明确股东组的议决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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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对企业的经营有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两种模式,当债务人自行管理时,我国破产法规定由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人是重整监督人;但在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能的情形下,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专门的监督人。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管理人作为经管人时对其的监督机制,以期更好地发挥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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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增设"公司重整"专章,以区别于破产法的"和解--整顿"制度,对此提出了"公司重整"章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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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当前许多大型企业经营困难和失业问题严峻的形势,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已成为必要之举,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建立自己的公司重整制度。本文就公司重整制度中几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破产法》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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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重整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多次试水,而重整计划制定的成败与否,直接决定重整目标的最终实现。《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基本内容,但对其制定的原则、过程及遵循的法理依据并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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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重整制度能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资不抵债的企业免于破产宣告,避免公司解体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因此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成为各国破产法改革运动的一大热点。但是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设计仍然不能偏离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走向保护债务人和挽救企业的极端。本文由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理论背景引申,讨论了在破产法重整制度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冲突,以及该冲突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下的体现和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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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问题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僵尸企业”的处置需要我国《企业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有效运行.为了解决破产重整“启动难…运行难”、防止重整计划“纸上画饼”,需要通过确立多元化的破产重整“营运价值”、完善破产重整启动条件、设立专业化破产法院(法庭)、建立执行转入破产机制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顺利启动;同时通过多元化企业重整模式选择、设立预重整程序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运行;更为重要的是为保证重整计划的最终实现,必须合理选择重整营业机构、完善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规范法院重整计划批准原则、完善对重整计划成败处置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