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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过程中对股东权益的维护是实现重整各方当事人利益衡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股东重整权益方面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鉴于股东作为重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股东的各项重整权利进行完善.具体来说,应当完善股东的重整申请权、赋予股东重整计划的制定权并明确股东组的议决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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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中的作用《物权法》确立了公示原则,登记既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又是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要件。《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只有进入不动产登记簿的物权才能获得最充分的法律保障。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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