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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畸形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催生了片面维稳的盛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尴尬处境。片面维稳模式下,一些地方政府通过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等手段,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损害了社会公正,压制了民权与民生,影响了政府的合法性。现阶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最大的维稳。破解维稳陷阱,根本之道在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2.
现行维稳思维政府、学界、民众均不满意,均强调要从刚性维稳思维转向法治性维稳思维。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学界却未能关注到此中正义与秩序价值的争议。为更恰当的迈向法治,必须妥善处理正义与秩序价值之争议。拉德布鲁赫法律理念通过合目的性调和了正义与秩序的价值冲突。引入这一理念妥善处理正义与秩序之争议,并在此基础上重构维稳思维,有助于当前法治实践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高校保卫机构作为高校的安全保卫职能部门及内保工作的主体,在高校维稳工作中应采取强化大学生安全教育、强化治安综合治理、强化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规章制度建设、强化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强化保卫队伍建设、强化校警联合、完善高校应急预案等措施,促进高校稳定,进一步发挥维稳工作的主力军作用。  相似文献   

4.
基层维稳运行中民间组织介入缺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民间组织的介入有利于缓解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之间的张力,有利于整合参与资源、引导表达方向、降低表达成本、控制表达范围,有助于基层维稳理性基础和组织基础的再造。要有效实现基层维稳机制的理性化运行,应当在基层维稳过程中实现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的协同关系。  相似文献   

5.
《学理论》2015,(22)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利益矛盾冲突的增多势在必然。在维稳方面,出现了许多诸如"维稳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怪异现象。究其根本,还在于领导的工作思维和方式没有真正转变到法治上来。本文拟从维护社会稳定的现状出发,深入分析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的原因,提出通过法治途径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建设。  相似文献   

6.
转型时期,以维稳为重心的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呈现失衡状态,突出表现在维稳工作的泛化导致社会治理责任的弱化、维稳目标的强化导致公共利益目标的淡化、维稳的高成本导致社会治理能力降低、维稳责任与权力资源之间的错位等。当前应以治理为目标对政府管理职能予以矫正:职能结构上,要从维稳职能为主转向各职能平衡发展;职能关系上,从职能交叉向责权统一转型;职能主体上,从单一政府管理向多元合作治理转变;职能环境上,要培育公民社会以增强政府社会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7.
作为富有时代特征的两个极为重要的关键词,维权与维稳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考察中国社会发展与治理变迁的重要途径。从根本上讲,维权与维稳之间应是一致的关系,都反映着社会良性发展的内在需求,但二者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往往又呈现出难以协调甚至相互反向发展的一面,突出表现为"维权维稳化"与"维稳维权化"。基于"维权维稳化"与"维稳维权化"的发生逻辑,需要在健全公民权利保障体系、提高公众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矫正政绩化维稳观、强化基层政府公信力建设的过程中缓解维权需求与权利保障、公众参与需求与参与制度供给、政绩化维稳与现代性稳定观、"好"中央与"坏"地方之间的差距,进而促进"公众维权"与"政府维稳"之间一致关系的回归。  相似文献   

8.
《学理论》2015,(34)
民生具有维稳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民生的理念、民生的功能和民生的实现之中。民生理念中的维稳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民生的动态特性上;民生功能的维稳价值主要体现在民生在社会和谐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社会协调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在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中的保障作用。民生实现中的维稳价值主要体现在民生为维稳提供物质保障、权益保障和秩序保障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前不久,广东省政法委书记朱明国提出,要通过创建"平安广东",实现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维稳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主动创稳转变;由注重"事后控制"的静态维稳向注重"源头治理"的动态维稳转变;由"管控打压"为主的刚性维稳向"服务管理"为主的韧性维稳转变;由"扬汤止沸"的运动式维稳向"釜底抽薪"的制度性维稳转变。  相似文献   

10.
转型期的乡村社会,乡镇政府面临较大的综治维稳压力,而法律规则在基层社会的治理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以及纠纷本身的延伸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单一手段解决乡村社会纠纷的不足。因而在实践层面,乡镇政府成立了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并通过领导注意力传递、综治部门的组织协调、单位和部门的配合以及整合社会力量参与等机制形成了乡村纠纷的综治解决模式。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使法治成为综治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未来可在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及建立纠纷分流机制等方面推进。  相似文献   

11.
社会主义法治一体建设的实质,是统筹协调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面,把社会主义法治视为一个整体,以一体建设的思维,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一体建设具有多方面的指向。从目标来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需要一体建设。从主体来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需要一体建设。从环节来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需要一体建设。此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也需要一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一体建设既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世界观,也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方法论,可以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领导干部的法律理念与法治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说,决定着社会转型的成与败。所以,领导干部摒弃封建特权的人治思想,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培养法治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针对如何构建乡村治理体系所涉法治,既有研究多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公法展开,故存在不足,亟待考察私法能否发挥某些独特功能。鉴于公法在培养村民的基本法治意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同时,村民与私法的现实联系更为密切,尤其是考虑到私法严格奉行“私法自治”根本原则,由该原则所引申的“私法自治”“合法私利”以及“德法融合”等重要法治意识,不但有益于培养村民的基本法治意识,而且将极大促进在乡村治理进程中,对相通的、根本性的村民法治意识的良好培养。  相似文献   

14.
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 ,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实质、内涵和发展特点。法治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可以说是道路坎坷 ,行程艰难 ,有些许成功和诸多失败 ,其经验教训发人深思。新中国法治发展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沉痛的教训有之 ,成功的经验更多。瞻望未来中国法治发展 ,前景广阔 ,形势复杂 ,工程艰巨 ,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寻找对策 ,做出努力 ,以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15.
李伟 《学理论》2012,(15):26-27,35
政治稳定与否,关系着国计民生,关系着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更关系着本国国民的幸福生活和前途。我国的政治稳定将依法治国作为总方略,将以人为本与发展作为其核心理念和关键点。为了寻求保持我国政治稳定的路径,必须要从党的建设、政府职能的优化和完善以及文化建设的角度进行把握。  相似文献   

16.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要建设法治政府,需要规范行政立法听证行为,我国《立法法》虽然对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有明文规定,但条文过于简单,不具有操作性。因此,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的范围、听证的物质保障、听证的主持人制度、参与人制度、笔录效力制度、运行程序制度都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7.
自周初德治主义的萌芽至汉朝中国伦理传统“德治”模式的确立,其间历经管仲以法为主的德法结合论、孔子的以德治国论、荀子的礼法并重论等治国理论。然而,基于批判秦朝“法治”实践发展起来的汉朝治国模式,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背景下走向了纯伦理化的“德治”。与之相应,其培养“德治”主体道德素质的“治德”范式呈现为片面的伦理型特征。自汉至清历朝历代由盛而衰的“德治”循环实践证明:伦理型“治德”前提下的“德治”陷入了“德治”悖论。化解“德治”悖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选择是全面认识、借鉴吸收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治国理论及其“治德”范式,促进“治德”的伦理制度化。  相似文献   

18.
中央权威是指中央权力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所享有的独占性威望和最高强制力。中央权威的宪政之道是对国家法治战略之中央权力宪法安排的解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是我国宪法精神的集中表达,是央地权力共同的价值基础和信仰支撑;从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是宪法之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要求,它为中央权威提供了更具连续性和公正性的合法性基础;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高监督权和加强中央司法权威的控制力,是宪法国家权力结构的内在需求,也是加强中央权威的根本宪政途径;宪法意义上的地方分权是地方权力对中央权威的一种回应性诉求,也是宪政权力纵向配置的一种内在机理。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习近平总书记讲到的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理念为背景,较为系统地阐释了该理念的内涵及它发生、发展和形成的途程。着重点在于探讨同该理念紧密相关的前贤们在以民为本与富民教民、法治与治国、德治与法治、为政与治吏诸关系上的经典论述,以揭示这些文化遗产对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与法治建设的镜鉴和继承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0.
Is China’s “socialist rule by law” (社会主义法制) qualified to be called “rule of law” (法治) or a “thin rule of law” proposed by Randall Peeremboon, without abolishing the political supremacy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Since the mid-1990s,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its judiciary have gone through reforms and on the whole modernized. However, the Chinese judiciary still faces many problems, and among them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 jurists, corruption and local protectionism appear as crucial ones. The current political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nd lack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freedom of association clearly intensify these problems. “Rule of law” (法治) or “rule by law” (法制) in China is still more often interpreted in the light of the respective political, bureaucratic and economic powers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than according to principles of law or equity.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will continue, but the political translation of the legal demands of society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ill take time to materialize. In the meantime, risks, setbacks and difficulties will continue to prevent China from establishing a truly independent judiciary and what is universally called a rule of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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