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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约定竞业禁止的比较法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盛建 《山东审判》2005,21(2):72-75
一、绪说从字面上理解,竞业禁止应指禁止特定雇员在与其雇主存在竞争的行业任职的制度。按照法律依据的不同,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即如《公司法》第61条所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而约定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当指当事方自愿达成的竞业禁止  相似文献   

2.
公司立法中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防止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对董事、经理竞业行为大都予以禁止或限制。禁止或限制的范围,有的为其任职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的为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如我国、德国。①各国禁止或限制董事、经理自营及董事、经理为他人利益从事竞业,不少国家只规定了有条件的竞业禁止。考察我国公司立法,分析评价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制度,对于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一、竞业与利益冲突交易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将董事、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视为信托关系,公司董事、经理作为受托人须对公司负有忠诚…  相似文献   

3.
一、建立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 )必要性所谓竞业禁止义务 ,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本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 ;也禁止与公司交易。也就是说 ,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 ,不得向公司转让自己的产品或其他财产 ,也不得受让公司的产品或其他财产。而竞业禁止的行为 ,即是董事、经理违反了该规定 ,实施了上文所禁止的行为。在我国公司法中 ,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如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 ,所得收入应…  相似文献   

4.
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拟就本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法意义、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等进行学理探讨,以期对本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有所助益。一、商事法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概览及刑法规制本罪的意义党业禁止亦称竞业之限制,是指公司的有关人员在公司业务之外的同类竞争营业中依法受到…  相似文献   

5.
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竞业就是对特定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所谓竞业禁止,亦称同业禁止,即竞业行为的禁止,指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或以其他方式与公司竞争。竞业禁止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负有此项义务的主体是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包括公司的监事;第二,公司的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事业的董事或经理;第三,董事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与任职公司的营业相竞争;第四,不得掠夺公司的商业机会。由于董事一般都有参与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   

6.
“竞业禁止”是各国公司立法所共同规范的义务条款.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特定地位人不得对其所服务的公司从事营业竞争性质的行为,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由于公司这一市场主体,主要依赖市场竞争而存亡,所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对公司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从根本上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条件,故各国公司立法几乎都无一例外地强调: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任职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就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7.
陈宝珠 《法制与社会》2011,(2):96-97,107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成为市场活动中的主体,董事掌握公司的重要权力,其经营活动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经营成果、发展前途和命运。竞业禁止是禁止公司董事实施与其所在公司营业有竞争性质的行为。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劳动者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协调,以及社会公正问题。然而,我国当前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没有对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本文试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完善我国现行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
王素 《法制与社会》2012,(22):84-85
竞业禁止是董事的一项重要义务,是董事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董事一般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商业秘密、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情况等重大内幕信息了如指掌,如果允许董事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公司营利范围的交易,董事就可能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秘密或业务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有阐述,但规定的比较抽象。本文试通过对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分析,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竞业禁止条款是用人单位与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达成的、禁止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的特定时期从事特定职业的一种协议。通过竞业禁止条款可以有效地限制董事、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的职业选择,避免上述人员利用在公司取得的商业秘密与公司竞争,是维持公司竞争优势,限制竞争对手出现的有效形式。因此,竞业禁止条款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但是竞业禁止条款作为限制劳动者等择业的工具,受到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体的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竞业禁止条款才能生效。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刑法增设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新罪名,为此,笔者就这一新罪名谈点认识。根据新《刑法》第16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其特有的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第 60条第 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是董事忠实义务的要求 ,主要出于保护公司利益的考虑 ,防止董事、经理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第 2 1 4条第 3款规定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责令取消担保 ,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情节严重的 ,由公司给予处分。”无责任就无法律 ,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定保证董事、经理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本无可非议 ,但对该款规定 ,有两点可质…  相似文献   

12.
公司提供担保之我见──对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公司法禁止公司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旨在稳定公司财务,杜绝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而生之流弊。但无论从理论上抑或是实践上,这都仅是一种消极的措施,并不能真正达到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有必要予以重新检讨。本文拟从完善董事义务体系及公司决策的程序性规定出发,提出健全公司提供担保制度的若干设想。 一、现行立法的主要缺陷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对于保护公司的利益不致因其对外提供担保而受损,防止董事利用其…  相似文献   

13.
刘杰 《行政与法》2006,(12):104-106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公司、企业有关人员违反竟业禁止义务而实施的非法竟业行为。我国刑法将其主体的存在空间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这种限定突出了保护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目的,但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相衔接,不利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和非国有经济的刑法保护,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合理竞业禁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陶鑫良 《知识产权》1996,6(3):30-33
竞业禁止现象,已经悄悄地在我国出现。主要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考虑,较多的“三资”企业、高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一些信息密集型的科工商企事业单位,或者通过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者通过其保护知识产权之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对其员工作出了竞业禁止的规范与约定。竞业禁止引发的纠纷也渐露端倪,并有蔓延之势。  相似文献   

15.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竞业禁止.有广狭二种含义。广义的意业禁止是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的特定行为加以禁止。其被禁止的主体为不特定多数人,如商标法上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法上的专利权禁止地人使用。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于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特定行为加以禁止。其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人.主要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狭义的竞业禁止,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以不竞业义务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分为法定党业禁止和意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指特定人不竞业义务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意定竞业禁止指不…  相似文献   

16.
当代社会科技成果、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补充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协议的特征使其具有不可比拟的实践价值,但不恰当的利用竞业禁止协议反而可能伤害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因此清楚的认知竞业禁止协议制度并合法合理使用竞业禁止协议才能更好维权。  相似文献   

17.
作为忠实义务的一部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通过限制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行为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由于公司法和劳动法立法目的有别,各自领域的竞业禁止规定亦存在不同。对两种不同法域的竞业禁止规定的厘清,有助于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正确地选择实体法和程序法,使之能够符合立法目的,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真正实现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不同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进,股份制已经成为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在这种经济背景下,现行的1997年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定位已经脱离于当前的经济背景,事实表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原有规定明显存在犯罪主体狭隘的缺陷,建议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并且对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亲友利用便利条件进行非法经营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规定的罪名即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本罪产生的背景及立法渊源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是修订后的刑法的重要特征。本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之一,其产生的背景是,在当前的改革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给一些人以窃取国有资产的可乘之机,他们往…  相似文献   

20.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公司、企业有关人员违反竟业禁止义务而实施的非法竞业行为。我国刑法将其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这虽然突出了对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保护,但不利对非国有经济的刑法保护,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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