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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益典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1):75-81
监督过失理论是日、德等国的刑法学界为了解决上层领导人、管理人和组织经营人因监督不力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责任问题而提出的一种过失理论。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因果关系、实行行为、注意义务等与一般过失犯罪不同。我国刑事法制包含监督过失内容,但明显不完备,应当构建监督过失犯罪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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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过失犯罪的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过失犯罪的形式,即是指职务过失犯罪的具体表现形态。正确地划分职务过失犯罪的形式,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职务过失罪责任的认定,也有利于职务过失犯罪的预防。本文依据职务过失犯罪主体担任的职务不同及其责任权力的指向范围的不同,将职务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式划分为决策过失、管理过失和监督过失。 一、职务过失犯罪中的决策过失 决策是领导者的基本职能。领导者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贯穿着一系列决策。“计划工作者本身是决策,用人、组织、控制也离不开决策”①,依据决策内容的大小,决策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目标决策,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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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客观化论虽然从研究范式转型、刑事政策目标、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构造差异、准确认定业务过失犯罪、在监督过失中实现主观归责等方面提出了理据,但是犯罪过失客观化不仅在理论上有可商之处,而且在实践中潜藏着危险。在理论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会削弱刑罚的谴责功能,其抽象一般人标准难以维持,并与信赖原则的法理存在冲突。在实践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放大了过失犯认定的结果责任倾向,导致出现大量的“将行政违法视为犯罪过失”“将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视为犯罪过失”的现象,造成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张。犯罪过失的认定思路应当是“客观事实→主观心态→规范评价”,探寻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步骤不应被省略。在认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时,无论行为人的能力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都应当以特定情境下的行为人能力作为标准。在此意义上,犯罪过失客观化的反思实际上是对“违法是一般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命题的反思。这有利于推动刑法学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走向深入,从而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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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等国刑法理论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也是其司法实务在处理职务、业务活动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本文指出信赖原则对过失犯罪的认定、对过失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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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行为的分工越加细密化,各分工领域也越加专业化,组织医疗行为成为现代医疗的主要模式。因此,组织医疗行为中的医疗过失责任分配也成为医疗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医疗行为中过失责任的分配因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分配标准也有所不同。在医疗共同过失犯中应以共同犯罪的责任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来分配责任;在医疗过失竞合犯中应以原因力规则来分配责任;此外在医疗责任的分配中还不能忽略对医疗监督过失和医疗管理过失责任的分配,以免出现"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这种责任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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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安全事故犯罪中,不仅要追究相关直接责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要追究药品生产、销售中的监督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即刑法中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为了合理地界定处罚范围,信赖原则不仅适用于监督过失犯罪,也适用于药品安全事故领域的过失犯罪。但信赖原则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信赖的相当性、信赖的现实存在等主观要件,还须具有分工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健全的质量管理规范、业务分担者必须具备岗位知识和技能一系列客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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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认定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时 ,不能仅考虑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代表机关成员的决定 ,而且还得考虑单位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等单位自身的情况 ,它们是判断单位犯罪主观要件的基础。单位犯罪中存在过失犯罪的形式。单位犯罪的过失 ,不仅包括单位代表机关的决策上的过失 ,而且还包括监督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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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是基于分工和共同团体协作行事而产生的一种限制过失责任的理论,在监督过失中引入信赖原则可以防止危惧感说对于过失范围的无限扩大。本文认为在适用方法上,首先应根据信赖原则判断能否免除预见可能性;其次判断监督者有无注意义务,进而成立监督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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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管过失理论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 ,过失犯罪的理论也从旧过失论逐渐演变为新过失论 ,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过失论包含有容许危险理论、信赖原则、危惧感说、监督过失理论等 ,其中监督过失理论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有其适用的必要性 ,对于加强领导管理的责任意识 ,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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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理论及其对过失主体的限定——以法释[2007]5号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监督过失理论虽然偏重于结果避免义务,但是仍然必须兼顾结果预见可能性与信赖原则的适用。监督过失中的监督关系包括了从属性的监督关系与平行性的监督关系,因此应该根据监督关系的纵横两大层面来合理界定监督义务的过失主体。[2007]5号司法解释对监督过失理论进行了大量的适用,但是在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进行内涵界定时遗漏了平行关系的监督主体,因而有欠周全,应该加以补充;对过失共犯的非直接承认导致了监督主体在刑罚分配上的模糊性,应该明确以共犯成立为基础进行责任的分担;风险社会导致监督主体适用有扩大倾向的同时,应通过信赖原则进行相应的收缩与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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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及其在过失犯罪中的运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赖原则在过失犯罪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它是传统过失犯理论适应发展变化了的现实生活需要的必然结果。信赖原则对过失犯罪的认定、对过失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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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最重要的特点是有他人的行为介入和主要以不作为为表现形式,其因果关系体现为间接形态,认识上常常出现一些误区。这些误区集中表现为把犯罪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认识能力联系在一起,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停留在简单决定论的因果关系认识上。置于监督过失理论框架下,强调间接因果关系是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基础,采用形式符合性、充分关联性和中断性认定方法,是判断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