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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故意概念的评析与重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贾宇 《法学研究》1996,(4):125-134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上述概念是我国关于犯罪故意的法定概念,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概念的通说。比之英、美刑法和德、日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有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进步: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价值评判纳入了犯罪故意的概念,力图将犯罪故意区别于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10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科学地揭示了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因此,要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釜底抽薪,撇开社会危害性这一构成犯罪所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用犯罪构成去盲目硬套。而必须先审检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解决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问题,然后运用具体的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法律属性问题。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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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这一规定看,我国刑法的犯罪故意包含了两部分内容,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谓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所产生的结果的认识和辨别,即第11条的前半部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决定和控制,即第11条的后半部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刑  相似文献   

4.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否也可以分为偶然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很难求得统一。以笔者之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该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司法实践上讲,是指在某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去寻求这一结果是由于什么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果某一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由某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这个人的行为就是这一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原因,二者之间就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刑法中因果  相似文献   

5.
一、犯罪过错的含义在我国刑法中,构成犯罪除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产生了某种危害结果这一客观事实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心理因素,或称罪过。但在英美刑法中,不仅仅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因素是构成犯罪的条件,而且行为人的某些非心理方面的过错也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些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心理方面的过错和  相似文献   

6.
浅议共同过失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定义突出了共同故意对于构成共同犯罪的作用,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而所谓共同过失犯罪,通常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本文就着重探讨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7.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罪过性质与形式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主观罪过性质与形式的现状概览   我国刑法总则对何谓故意、何谓过失等主观罪过的性质与形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 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只要在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意识因素,并且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已具备了犯罪的故意。《刑法》第 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相似文献   

8.
谭奇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已构成犯罪。我同意前一种意见,即谭奇炳的行为未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犯罪必  相似文献   

9.
醉酒是指入由于饮酒过量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缺失辩认和行为失控的状态。其从表现形式上千奇百怪,而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即成为酗酒人。对酗酒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还是减轻其刑事责任,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日本在审判实践中的判例认为,醉酒处于心神耗弱状态,这时实施犯罪,应按《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刑;联邦德国酗酒人可把醉酒做为辩护理由之一。这说明,醉酒在以上国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情节来考虑。然而,有的国家在处理酗酒人的犯罪行为时,与以上态度截然相反。如苏联,不仅规定对酒醉状态中犯罪的人,不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十二条),还规定在酒醉状态中的犯罪是一种加重责任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构成犯罪一定要有一定的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只能从犯罪行为发生后,按所产生的后果来认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法律,予以惩处.没有犯罪的行为,仅有犯罪的思想,就不能构成犯罪.因此,我国的刑法不承认有孤立的思想犯罪.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受惩处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从思想动机来看,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从犯罪的表现形式来看,则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积极地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规范,实施某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犯罪中止是否免除处罚的标准是有无造成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即行为人的行为所触犯的本罪名以外的刑法所规定的作为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于刑法规定的多次抢劫应当从严掌握,应以多次抢劫中的每一次抢劫均构成犯罪且应当处以刑罚为要件,而不应包括应当免除处罚的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12.
所谓犯罪结果,亦称危害结果。学者们通常将其表述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既遂所必需的实际损害”。显然,这是把犯罪结果仅仅当作既遂行为的专利了。这就涉及到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有无危害结果的问题。笔者对此一问题是持肯定态度的。从哲学角度来看,所谓结果,是指某一原因所引起的现象,它是“在一定阶段事物发展所达到的最后状态。”如杀人罪的发展过程中,行为人从预备、实施到最后将人杀死,固然杀死了人可谓达到了杀人罪这“一定阶段事物发展所达到的最后状态”,即产生了结果。但是,在预备、中止及未遂这个“一定阶段”,事物(行为)发展必然也要达到“最后状态——即法律上称之曰“犯罪预备”、“中止”、  相似文献   

13.
我国通说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构成间接正犯,对其也可以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重处罚。这种观点一方面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在他人教唆的情况下,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却又可以实施"犯罪,"这种解释显然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这个概念出发,确定某一放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具体分析这一行为对公共安全是否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区别放火罪和其他以放火为手段的犯罪的重要标志.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住宅列为十四种破坏对象之一.一般地说,住宅多位于人群聚居的区域,放火焚烧他人住宅,必然殃及四邻,危害公共安全.但  相似文献   

15.
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 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 ,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 ?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 ,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司法精神病学的实证研究表明 ,酒精可以引起精神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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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险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的形式有两种:故意和过失。在现代刑法中,它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不允许惩罚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思想犯,也不允许惩罚在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或过失罪过  相似文献   

17.
故意犯罪的主观结果,是指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其意志所考虑的行为所会引起的结果。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所规定的“结果”,就是一种存在于犯罪人意志中的主观结果。对主观结果进行分析和探讨,对解决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主观结果的存在。任何故意犯罪,其行为人都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引起一定结果的出现,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结果,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就作为一种理念的状态而存在于犯罪人的意志中。並且,一定的行为总会引起一定的结果,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定会反映到犯罪人的认识之中,对犯罪行为之确定必然包含着对危害结果之考虑。从  相似文献   

18.
修改刑法第十一条之我见候国云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笔者看来,该条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未能涵盖所有的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11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有一种带普遍性的观点认为,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不仅在意志因素是不同的,而且在认识因素上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20.
曹博 《中国律师》2007,(3):48-50
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 (一)对刑法因果关系概念的辨析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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