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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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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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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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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2011年第31期《民主与法制》有关婚姻法解释的文章,不禁感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施行,各方的质疑声却不绝于耳,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已然被摆在一个不甚恰当的位置,触动人们感情中那根脆弱的神经。关于第七条的争议似乎渐渐平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仔细想来,对此司法解释的接受恰恰说明民众具备了难能可贵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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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是一名上班族,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她与恋人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便结婚了。由于张丽家境较好,在婚前就由张丽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全额30万元的房子,张丽在家人的资助下支付了1 0万元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张丽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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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1]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并以列举的方式从五个方面对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界定。本人认为,该规定对个人财产的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缺少条款,忽视和侵害了夫妻关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但书条款,恢复有条件的个人财产转化原则,以弥补上述不足和漏洞,从而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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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得到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一规定存在着模糊性和不合理性。从知识产权的特征和夫妻共同财产制角度出发,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收益属于知识产权人个人财产,但应当考虑到婚后经营管理对收益的贡献;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将知识产权按照财产权的一般分配规则进行分割,但应当注意人身权的专属性和未发表作品著作权的特殊分割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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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航胜 《今日中国(中文版)》2011,(10):46-47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婚前按揭买的房属个人财产、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的解释引起众人质疑。专家认为,有些人对《解释(三)》的规定存在误解。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不能机械地适用,更不能割裂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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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99-101
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债务或者婚后的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约束夫妻双方,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能够为司法系统提供便捷有效的证据,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普遍推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对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力度有限,不能完全实现对公平的有效保障,容易出现以合法的财产公证形式规避对外债务的问题,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可能使婚姻双方的信任感下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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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按揭房产的权属界定未作明确规定。婚前一方首付婚后按揭房产的权属界定是立法界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之规定顺应了这一要求,对其权属界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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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
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2种情形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房屋按份共有可得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出资的认定规则,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的登记推定规则,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时,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各自子女的规则。登记推定规则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我国现有的父母出资赠与规则有待进一步反思。房屋系婚后所得,因夫妻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属一人,故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离婚时,出资及其增值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有。在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时,法院可酌情适量给一方多分。在具体的增值额计算上,最高院提供了三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对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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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有不少人仍抱有“安居才能乐业”的想法,特别是打算组建家庭的年轻人。因此,哪怕是经济实力欠佳,也不惜勒紧裤带按揭买房,目的无非为了谋得一个安身立命的场所。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且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在贷款尚未还清时,夫妻感情破裂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这房产该怎么分割呢?如果双方在婚内已书面约定将一方婚前自购的房屋(按揭)所有权归夫妻共有,可双方在闹离婚时,一方又以约定并未实际履行、房屋所有权尚未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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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离婚诉讼呈现出上升趋势,其中财产问题是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而对于争议财产的归属,即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更是诉讼中的难点。鉴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规定较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