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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诉讼,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为监督和纠正政府违法的财政行为,允许纳税人向法院起诉的公益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纳税人诉讼的起诉对象是行政机关违法的财政行为,如何合理设定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以达到最佳诉讼效果?鉴于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必要设置一种有别于传统行政诉讼举证规则的制度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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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是规范政府运作的重要方面,纳税人诉讼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典范是美国,但其在联邦和州、地方层面上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现实中出现的纳税人诉讼实践与美国存在若干异同:其中,原告资格认定是两者共同的难题,而纳税人诉讼中的具体被诉行为存在若干差异。应以修改《预算法》为突破口,结合现有法律资源,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短期、中期和长期方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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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较之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起诉主体、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和法院审理的职权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管辖、适用的审理程序等特殊程序制度的构建对于公益诉讼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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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琼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142-144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措施,在许多国家已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诉讼制度。面对我国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论上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需要细化的环节。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应是首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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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和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状况为基础,针对我省是全国环境重污染省份的现实,指出构建地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环境与民生的相关性提出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地方法制建设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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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67-69
公益诉讼是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面临巨大损害威胁时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我国目前还没有构建完善的公益诉讼,但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原告资格、管辖、诉前程序、立案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程序规则的确定对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推动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早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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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与普通的民事、行政诉讼在目的、原告主体资格及其处分权、诉讼的裁判效力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我国尚未构建这一诉讼制度,本文通过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制度设计,从诉讼主体资格、前置程序以及激励制度几个方面来探讨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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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缺失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呈现出很大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刻得现实意义.本文从环境法的属性出发,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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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在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一种制度,分析比较各种模式的优点与不足,借鉴先进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有助于建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采取开放的、多元化的模式,以民事公诉、团体诉讼为主导,公民诉讼、集团诉讼为补充,并协调好国家作用与私人执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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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排除环境侵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良好的生活环境等合法权益,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新型环境诉讼形式。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出发,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了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设想,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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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司法救济制度,具有与传统的环境侵权私权诉讼不同的特征。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少相关的立法规定,致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中存在困境。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其必要性。我国应当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探索正确的构建思路,确立我国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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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2022,(1)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并展开试点工作,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第58条规定了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20H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订,正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民事公益诉讼到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逐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力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在推进中仍面临结构性、协调性的细化问题与环境治理新要求的双重考验,受案范围、诉讼程序、多元诉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包括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作为环境司法中的重要部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赔偿制度之间是什么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制度有哪些需要继续推进的地方?均需要进一步探析。本期选取江必新、吕忠梅、张雪樵、曹明德、秦天宝、巩固六位专家学者的近期论述,就当前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新研究动向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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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对人类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政府的不作为对环境的恶化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在破坏公共环境的行政违法案件中,迫切需要一个适格的主体代表国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中提到"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以本文抓住这一契机,围绕检察机关作为适格主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展开,对我国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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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154-158
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消费者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即新增的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原则性过强,剩下的具体制度设计工作全部依赖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释。可是,公益诉讼是作为诉讼权入法的,而中国的诸多部门法中并无相应公益法权的实体法规定,公益诉讼权的规定显然是对实体法的一种超越。公益法权具有天然的社会权本质,要顺利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须完成公益诉讼的路径转化。以公益法权的社会权属性为据,为其寻求宪法上或民法上的权源,以实现公益法权实体法的弥补与司法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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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环境纠纷解决手段虽然已经多元化,诉讼方法却仍然是解纷机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传统诉讼法在救济环境侵权时存在重重障碍,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学界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路径有改良与革命两种观点的争论,但实质上两者是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所做的解答。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应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完成,一方面需要传统诉讼法通过改良作好接纳新制度的准备,另一方面则要完成环境权理论的夯实,具体通过诉讼先行的方式推动现实准备的完成进而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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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第58条有明确诉讼主体、扩大可诉范围的亮点,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法律效力不高、诉讼主体狭窄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陷入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数量少、"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开展、"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环保法庭"低受案率"的困境。面对这些问题,要解决,更要反思。这就需要进一步扩大环境诉讼主体的范围、消除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恐惧、完善环境保险制度使政府不再为污染买单、引入"原告奖励"制度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提高环保法庭的受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