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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界,不少人把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看成是担负刑事责任的唯一的客观基础,不承认偶然因果关系,或者只把偶然因果关系看成是案件发生的一个条件.如有人认为:"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要取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环节.原因就是原因,不能同时又是结果.结果就是结果,不能同时又是原因.尽管一个环节前后的联系很重要,但不能因此而前伸或后延."犯罪结果作为原因又引出新的结果来,也不能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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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历来被刑法学界认为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也就说明了职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研究也必然面临这一问题。这是因为,虽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并不能决定行为人必然有罪,但是就大多数犯罪来说,因果关系规律是定罪量刑必不可少的认识工具。特别是以严重危害结果来确立犯罪的职务过失犯罪,更要在危害结果的基础上遵循“回溯查因”的原则来考察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因此,因果关系规律的运用就更具有重要意义。 一、哲学视野中的职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不同法系国家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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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研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行为人定罪处刑的客观依据。因果关系的认定历来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对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更是分歧不断。本文拟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围绕交通肇事案件中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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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存在的理论基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有必然因果关系也有偶然因果关系。这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两种形式。只不过必然因果关系是基本的形式,而偶然因果关系是补充的形式。在实践中,必然因果关系是大量的,主要的;偶然因果关系是少量的、次要的。如果将因果关系之间的偶然联系一概排除在因果关系之外,否认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不科学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因果性与必然性、偶然性的学说,原因和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是密切联系、相互渗透的,仅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因果性与必然性的混淆。另外,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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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原因是:因果关系不是以构成要件必须的犯罪活动为主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所以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因果关系不能确切的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没有构成客观方面的外在的犯罪事实特征;因果关系在断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起到工具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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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正确认识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先从行为的客观性质着手确定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然后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其行为是否属危害行为,进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的轻重;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危害行为(即原因)的产生带有偶然性,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统一;应当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不能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同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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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在自然和社会现象中普遍存在。在刑法上也有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与果的联系,它以客观存在着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两种现象为前提,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所引起,二者缺一,则无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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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实施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关系,它的意义在于且仅在于确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即是说,有了实施行为,出现了危害结果,其中必须有一个链条将其连接起来,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这一链条即是因果关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范畴。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界对此有很大的分歧,本文首先对各种理论学说作一介绍,然后提出作者本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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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盗窃犯罪,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上,数字漏洞仅为危害结果得以发生的外在条件而非原因,危害行为才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原因,因而数字漏洞并不能阻却特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盗窃犯罪之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能够支配某标的物作为占有的构成要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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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构成要素.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有利于为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刑法因果关系表面看似简单,但研究越深入却越为复杂.因此该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是个难点.本文拟在简要介绍德日大陆法系的主要因果关系理论及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偶然因果关系.最后得出结论:偶然因果关系新说——“必然联结说”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论证充分,能较好地解开我国学界对偶然因果关系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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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导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的课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仅就有关的几个基本问题谈谈个人意见.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因果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到底如何划分这一部分的范围,确定研究的对象,却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已经查明并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当时具体情况下是他应该实施的,那么,从刑法意义上讲,也就不必再研究该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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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长期以来,西方刑法学者对分析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各种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这些理论对我们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它们一概排斥、全面否定是错误的。 三十年代以后苏联刑法学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其中A·A皮昂特科夫斯基的所谓“必然因果性理论”得到广泛的承认和支持,成为前苏联最有力的刑法学说。“这种理论把人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分为必然与偶然两种,必然结果是该行为在其实施的具体条件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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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
(一)对刑法因果关系概念的辨析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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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的偶然因果关系说不科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93,(2)
长期以来,特别是《刑法》施行以来,我国法学界在对刑法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中,不少同志提出: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两种形式;偶然因果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作为担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以下简称“偶然说”)。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害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