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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的伦理反思,拒斥习俗主义,把国家与社会统一于道德之中,并以道德统摄城邦政治和社会生活。政治对人的要求是“应当做……”,所以,我们将它概括为“产生于道德的政治哲学”。亚里士多德则把政治看作是道德实践,将政治与社会分别开来,政治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善,它对人的要求是“能够做……”。所以,我们把它概括为“产生道德的政治哲学”。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共同奠定了一切规范性政治哲学的道德根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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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德预防功能的概念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种社会精神现象.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它用善与恶、诚实与虚伪、公正与偏私等来评价人的行为,这种规范是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的力量来维持的.在社会化过程中,个体通过学习、认同、模仿等实践活动,逐渐地掌握和完善了运用道德观念来评价人们(也包括自己)的行为,起到抑恶扬善、调整人际关系,自觉地调整自己行为的心理作用.在阶级社会里,道德是具有阶级性的.不同的阶级和不同的社会集团,其道德规范具有不同的内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这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当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还有许多具体道德规范应当遵从,如,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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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本质上是人类生存方式的实践理性标示,它既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又立足于现实生活来构建属于人的价值意义世界.社会道德的混乱甚至沦丧,根本上是人的生存方式出了问题.解决道德问题,必须着眼于改善人的生存方式,即在社会意义上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的合理性变革,在个体生存意义上自觉加强道德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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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内涵的历史渊源对“公共利益”内涵的解析,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代亚里斯多德的哲学理论中,他将每一个行动和追求,看作是为了达到某种“善”,“善”即事物的目的所在。国家的根本宗旨是谋求“善”,即为全体人民谋求最大的幸福,这与“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普遍的正义的体现。随着近代西方宪政理论的发展,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公意(GeneralWill),即公共幸福。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而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卢梭所说的“公意”具有不可分割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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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学的角度去考察守法根据,就是要以现实生活为根基,以实现生活的意义为目的对“守法”本身进行反思,对守法义务的道德基础进行论证。在论证方式上,本文结合了目的论论证与价值论论证。最后揭示出,在法治背景下,为了实现生活的幸福以及人的自我完善,每个公民都负有守法的道德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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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道德法律化”判决结果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其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尚需探讨。本文以许霆案为素材,从其价值层面分析“道德法律化”中隐含的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阐明其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的潜在威胁及其对“合法、独立、平等”的司法原则之核心价值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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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道德?道德把生活中的事件区分为善与恶,善是完满的,恶是有欠缺的。人的生活不可能总是完善的,人的生命总有欠缺。按照伟大的思想家们的看法,对与错,善与恶,美与丑的问题在生活中显然从来都是处在争议之中的。我们会对社会已经接受的观点提出疑问,本文从道德开始追问,在前人的思想的海洋中畅游,试寻找更接近我们的哲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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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存在无法弥补的漏洞,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判决结果从价值层面上看,这一命题隐含着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同时也破坏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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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存在无法弥补的漏洞,许霆案从事实层面上看,正是“道德法律化”对“法的法律化”的误解,从价值层面上看,这一命题隐含着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同时也破坏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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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为“道德模范”的任何一个人只是“道德模范”的载体,社会要通过赞扬这个载体,宣传一种价值观。选评“道德模范,,的最终目的不是表扬这个载体,而是弘扬从这个载体身上折射出来的人性中的真、善、美。当你在‘配’和‘不配’这个层面上思考“道德模范”问题的时候,还是在进行着名利上的竞争和比较,还是在将“道德模范”这个荣誉当成一个稀缺资源或者利益去争夺,而不是当成责任去承担,如果是这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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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精神体现了“应当”的善,体现了个体伦理上的自觉和自由意志选择,志愿服务活动的立法是志愿精神的契约保障.志愿精神体现了一种“应当”的善,志愿精神也只有通过这种“应当”的德性权威来建立起自身的权威,为人类社会的精神生活提供德性上合理的“理由”,并向外界表达这种“理由”,来能构建一个人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世界,才能为每个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体建立心灵的内应和道德的准则,志愿精神的“应当”也体现了一种个体的善的意志和自觉选择.而对于志愿服务活动而言,在个体的理性选择之外,还需要外部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也是对于志愿服务活动有效的顺利的开展的必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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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人”是指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它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预设。“公平正义”是我国和谐社会观的道德价值诉求,“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观的哲学前提。道德人在和谐社会中有普遍实现的可能性,“道德人”对和谐社会的实现有重大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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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善的底限"的论断,是索洛维约夫法哲学思想的核心和标志性成果。他提出道德本原三位一体的学说,进而给出了善的三重含义——人性之善、社会之善和上帝之善。人应当保持、促进和发展人性之善,通过人在历史中善的创造活动,最后达到最高的道德理想——上帝之善的完成。索洛维约夫对法的伦理意义做了扩大解释,是"法是伦理的底限"观点的宗教意义的阐释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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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经济、乡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道德主义、集体主义下的心性文化中没有也不可能孕育出体现"权利本位"的隐私权.而隐私权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对人的价值的认可和对人的尊重,这恰恰与我们当前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社会风尚所吻合.本文认为在中国追求良"善"的心性文化传统中,保护个体的隐私权,是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以人为本,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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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4)
司法伦理是一门探讨法官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法官只有具备了美德才具有道德价值。司法伦理掌握司法本身的道德性及其理性价值、伦理关系和伦理评价,是对司法、文化与法官间的协作以及一系列共同、基本的伦理价值、规范及态度之基础的寻求和建构。司法公正既意味着维护公义也意味着“善”。对于法官的道德要求,就其形式而言,都试图将法官塑造成为比现状更加完美。司法的本体世界就是一个道德世界,是法官所从属的真正在职业精神上自觉的世界。法官生活的道德标准惟有借助于司法伦理才能形成,司法伦理的目的是为法官自身建构一个与其职业相关联的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