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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法条竞合     
贺伟 《法制与社会》2014,(14):17-18
法条竞合是刑法学界一个颇具特色的理论问题,是指表面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最终适用单一规范,其他规范无论在评价还是适用上均被排除。法条竞合的存在,对于正确地解释立法以及正确地适用法条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法条竞合的定义、本质、形态以及存在的必要性方面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2.
论法条竞合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法条竞合的范畴和定义刑法学界对于法条竞合的范畴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法条竞合属于法条形态 ,这里称其为法条形态论 ;① 一种观点认为 ,法条竞合属于罪数形态 ,这里称其为罪数形态论。②法条形态论者对法条竞合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主要有以下三种概括 :第一种是包容交叉说 ,③ 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 ,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与另一法律条文之间有着包容或交叉关系。第二种是包容说 ,④ 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条文 ,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为另一法律条文内容所包容。第三种是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
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从逻辑上讲,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与择一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择一关系的法条竞合.就特别关系而言,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当行为的其他要素均满足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只是数额未达特别法条的入罪标准时,即使这一数额满足了普通法条的入罪标准,仍然不能以普通法条论罪.  相似文献   

4.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有“诈骗”的字眼,它们的犯罪手段基本相同,又相互联系,刑法理论称之为法条竞合关系,即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个法条,从而排除使用其他法条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当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出现竞合关系时如何处理,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对定罪而且对量刑均具有重大意义。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几个具体案件,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5.
朱飞 《政法学刊》2004,21(2):28-30
法条竞合现象本源于法条关系,其罪刑关系如何,则需要到社会中去寻找根源。法条竞合的社会本质是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法条竞合的社会本质是其最深层次的本质,它揭示了法条竞合发生的根源,也决定了法定刑的适用选择;法条竞合现象在理论属性上既非单纯的法条关系,也不能全然归于罪数形态研究中去,有立法方面的法条竞合(静态的法条竞合)和司法方面的法条竞合(动态的法条竞合即法条竞合犯)之分;法条竞合与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静态还是动态的法条竞合都未改变竞合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逻辑上包容或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的法律本质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  相似文献   

6.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的规定,但只能依照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而不能同时适用数条文。本文仅法条竞合的具体表现形态作一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7.
也论法条竞合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条竞合犯包括且仅包括包容竞合犯和交叉竞合犯两种。法条竞合的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 ,异罪的纯粹量刑情节竞合不是法条竞合 ,同种犯罪不同要素结构的犯罪构成之间、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仅仅因为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 ,也不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是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8.
法条竞合的形式是一行为形式上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关系的类型,是数个犯罪行为的常规性及其关系的体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历史实在性,具有自己的边缘域并与其他犯罪构成及其边缘域存在从属或交叉关系,从而形成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两种竞合形式.法条竞合的形式的根据可分为两种:一是形式的根据,二是本体论的根据.前者是从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确定的,后者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常规性上判断的.  相似文献   

9.
也论法条竞合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肖中华 《法学论坛》2000,15(5):83-93
一、法条竞合犯的特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无"法条竞合犯"的称谓,而只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的概念.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学者普遍认为,法条竞合是揭示刑法不同条文(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涵和外延上有重合交叉关系的一个概念,说明的是刑法分则体系的某种特殊结构,法条竞合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任何犯罪形态都是一种法律现象,最终都要涉及适用法条定罪量刑的问题,法条竞合犯说明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具体触犯相互竞合的法条,是从动态的角度揭示刑法分则内部条文的实际联系[1].因此,"法条竞合犯"范畴的提出具有积极意义,在罪数形态中研究法条竞合犯也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行政违法行为竞合及其处理模式研究荆军,杨生行政违法行为竞合,是指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的法条,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条款,数个法条同时适用于一个违法行为的情况。因其触犯多项法律规范而将遭到多个行政主体的多项处罚,这就使行为...  相似文献   

11.
想象竞合犯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本文就想象竞合犯的本质、要件、分类、处罚原则以及它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所谓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规(或法条);所谓想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表面看来,它们都是行为人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津条文,它们所解决的都是在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律条文中适用哪一条文的问题。正因为如此,人们常常不易划清二者的界线,把本属想象竞合的问题当作法规竞合来解决。找们首先从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特大制造、贩卖假药案谈起。制造、贩卖假药罪在我国刑法第164条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对近年来发生的  相似文献   

13.
法条竞合不能从重选择——与冯亚东同志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亚东同志在今年《法学》第四期上的《论法条竞合后的从重选择》一文(以下简称《冯文》)提出了法条竞合应从重选择的见解。我认为法条竞合不能从重选择,特为商榷。《冯文》所举案例为:粟登荣制造、贩卖假药骗取购药款三万余元。病人服后,无作用。一、《冯文》的实质在于废弃法律条文《冯文》写道:“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的理论来处理该案,则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是最恰当的。”“当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竞合时,应该首先选用特殊法条。‘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这可以作为执法的一个具体原则确定下来;如果普通法条优于特殊法条,则特殊法条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与立法的本意不符。据此,对上述粟登荣的处理应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这个特殊法条。如果对制造、贩卖假药的行为按刑  相似文献   

14.
付强 《法学》2009,(10)
随着刑法立法的日益复杂化,法条竞合现象急剧增加,对法条竞合必须进行更为准确的把握。法条竞合是一种行为落实到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的结果。法条竞合不属于实质的竞合。获得广泛认同的犯罪构成竞合说并未揭示法条竞合的本质。法条竞合的本质在于,某一犯罪行为的全部不法内容,一个法条本就足以完全评价,却受到了数个法条的竞相评价。  相似文献   

15.
正确处理竞合关系,也是限制和规范口袋罪名适用的重要方面。以渎职罪为例,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只有当行为性质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时,才应考虑普通渎职罪的适用可能;当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犯罪构成时,应以特别法条论处;当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但程度未达到特别法条罪量标准时,不能转以普通渎职罪论处;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而罪量事实与该特别法条叙明的罪量标准均不匹配,但确符合普通渎职罪叙明的罪量标准时,可将该罪量事实理解为符合特殊渎职罪罪量标准兜底条款,直接以该罪论处;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时,应以处罚最重之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6.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是犯罪形态体系中的两个具体形态,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实践的常见问题。想象竟合与法规竟合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体现在罪过数目、竟合的原因、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的关系及对法条适用的选择等方面,只有明确二者的区别,才能正确适用。法规竟合时,要依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或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为“重法优于轻法”。  相似文献   

17.
叶良芳 《法律科学》2014,(1):98-108
法条竞合,是指在法条动态适用过程中,似乎有数个法条可以评价待决行为事实,但实际上仅有一个法条具有评价资格的情形。法条竞合是一种非真正竞合,其实乃评价主体的一种主观“误认”,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法条规定所导致的找法困难。刑法分则法条本质上具有互斥性,所谓的法条逻辑类型并不具有确定性,最终仍将归结为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因此,法条竞合基本上是一个虚化的概念,并不存在一个可验证性的标准,其理论价值相当有限。即使取消法条竞合概念,也不会给案件认定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不过,法条竞合概念仍然具有一定的对照功能,特别是在界定想象竞合犯、明确刑罚适用原则等方面。  相似文献   

18.
在实然的层面上,当前的罪数理论并没有真正贯彻犯罪构成的罪数标准;在应然的层面上,犯罪构成也不应当成为罪数的判断标准。罪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犯罪客体的重合性。若多个犯罪构成是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实现的,则此多个犯罪构成的客体具有重合性,属于一罪形态;反之,则此多个犯罪构成不具有重合性,属于数罪形态。据此,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属于一罪形态,应从一罪处断;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属于数罪形态,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9.
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立了“一事一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但如何适用却是争议不断。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增加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句,确立了“择一重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一事一罚”中的“一事”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应以构成要件为认定标准,“一罚”是“罚款”,分别有基本模式、法条竞合和想像竞合三种适用情形;“择一重罚”中“择一”是在多个法律规范中选择其中一个适用,“重罚”是最高额罚款。“择一重罚”仅适用于想像竞合情形。  相似文献   

20.
对于如何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本质不同说”认为前者是单纯一罪、后者是实质一罪或处断一罪,“犯罪构成要件说”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量上的不同来区分,“法条关系说”从静态的法条关系上的不同来区分,“全部评价说”从犯罪构成的评价角度上来区分,“法益区分说”从侵犯的法益数上的不同来区分,但这些学说均难于有效地区分两者.“行为性质区分说”认为,法条竞合的“一行为”的性质单一,其所触犯的数法条、数罪名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性质必定同一,而想象竞合犯的“一行为”的性质多重,其所触犯的数法条、数罪名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性质必定不同,这才是区分两者的可操作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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