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持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时存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指出加重结果出现时,以及加重结果虽出现,但基本犯未遂时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未遂,在基本犯既遂,并且已经出现加重结果时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2.
情节加重犯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但对情节加重犯的认定往往看法不一。本文认为,所谓的基本犯与情节加重犯必须符合某同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且情节加重犯以成立其基本犯为前提。惟因基本犯的概念经常使用于犯罪停止形态的领域,极易造成混乱,因此建议在情节加重犯的场合使用情节一般犯和情节加重犯的概念。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必须能被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容评价,否则就不成立该罪的情节加重犯,往往构成结合犯或者其他加重犯。一般来说,情节加重犯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必须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罪状缺乏对行为本身自然性质的描述常常作为兜底性条款而被滥用。实际上,危险犯与实害犯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从犯罪既遂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他危险方法"在危险性上应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单一客体,且是单法益犯,存在犯罪未遂的停止形态,其作为入罪要件和既遂要件的定量要素分别是由具体危险行为所产生的抽象危险状态和具体危险状态。由于加重犯与基本犯同属一个犯罪构成,且与基本犯侵犯的是同一个法益,所以我国《刑法》第115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情节加重犯。  相似文献   

4.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才能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在基本犯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或者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既遂的场合,均有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未遂的场合,更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相似文献   

5.
也论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和成立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基本犯的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两个因素,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从刑法对于基本罪的罪过规定、与结合犯等区分、结合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的特点,论述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组合形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基本犯是否仅限于结果犯、既遂犯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6.
结果加重犯在刑法实务中屡见不鲜,在各国刑法中基本上都规定了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但是对于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学者对该问题也各持己见,实务部门在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亦是经常做出迥异的判决。本文试图从外国刑法理论的角度对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成立给出肯定的回答,以期对司法实践的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成立污染环境罪,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一种模糊罪过,类似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至少过失。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故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如果无需处罚过失违规的情形,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值得规制过失违规的情形,罪过形式则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对哪些罪存在未遂并未明确列举。关于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存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贪污罪也有未遂。理由如下:一、贪污罪是结果犯从刑法学理论来看,犯罪既送的形态包括行为犯(或称举动犯)、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状态犯和结果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遵。例如,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  相似文献   

9.
对于贪污罪,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即认为贪污罪是一种结果犯,该罪的成立除应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外,仍需以财物到手为必要条件,由此认为贪污罪无未遂可言。对此,本文持不同看法并作如下阐述。(一)不存在未遂的情况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说明犯罪分子对其所犯罪行不仅具备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且具备意志因素,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由此可见,犯罪的未遂状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且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  相似文献   

10.
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谈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探讨了转化犯和结果加重犯各自的概念与特征,对以往学者们的有关论述进行了分析与矫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运用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刑法的有关立法例,提出了完善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建议,认为应当将刑讯逼供罪作为结果加重犯,而不应作为转化犯.  相似文献   

11.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李永升 《现代法学》2005,27(2):131-138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其客观方面不仅包括举动犯、结果犯, 而且还应当包括危险犯这一新的犯罪形态。就因果关系而言,笔者不赞成对本类犯罪的认定采取有罪推定的方法,而赞成采取国外的“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即“根据流行病学的方法去认识某种物质所造成的某种危害的必然性,再加上动物实验数据,并备有其他必然性的补充资料,就可以充分断定因果关系了”。关于本类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在主观罪过方面,笔者不主张在我国对于此类犯罪引进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2.
法定刑升格条件确有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必要。不具备违法推定机能、不是故意认识内容的首要分子、作为报酬的违法所得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量刑规则;具备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与故意规制三大机能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加重结果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罪体)加重构成要素;而多次、数额巨大等升格条件,仅表征违法程度、不体现行为类型变异,虽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却无法发挥犯罪个别化机能,既非典型的加重构成要素,也非典型的量刑规则,应属于罪量加重构成要素。罪量加重构成有行为规模类与结果程度类之分,结果程度类罪量加重构成是基于基本犯结果的危险性而加重刑罚的,当基本犯未遂时,即丧失加重之依据,不能论以加重犯的未遂犯。情节严重作为升格条件,则应当根据具体化的情节事实,依据上述标准判断各具体事项的归属。  相似文献   

13.
王永杰 《河北法学》2011,29(10):27-34
理论界关于律师伪证罪为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争论,对于从理论上深入探讨律师伪证罪和保障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本罪与此罪的审理秩序等程序正当性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无论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都存在或是实践中,或是理论中的问题而无法解决。鉴于律师伪证罪行为的特殊性和现实司法实践现状认为,应当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对律师伪证罪行为从多方面因素共同考虑律师伪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确定对其行为的追究与否。  相似文献   

14.
行政违反加重犯初探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行政违反加重犯,是指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为构造的犯罪;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应当根据刑法原理与刑法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予以确定和判断;司法解释为了限制处罚范围所附加的定罪条件,不是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根据行政违反的过错形式确定行政违反加重犯的罪过形式;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但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行政许可既可能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也可能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对于使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应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判断是否阻却犯罪的成立;对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处罚,不得违反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转化犯是真正身份犯。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致人伤亡但无法查清行为人情形的,应当根据行为人事前对伤亡结果的心理态度确定是否构成转化犯罪及其责任范围;集团犯罪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行为人事前对暴力、胁迫行为的心理态度来确定。间接正犯的转化犯要根据利用者对法定结果的心理态度和被利用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来确定;共谋共同正犯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共谋的内容是否包括转化犯罪来确定;承继性共同正犯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后参与者参加犯罪的时间来确定。在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竞合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转化犯罪的性质来确定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在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与包容犯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状态来确定转化犯的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6.
犯罪加重构成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犯罪加重构成 (加重犯 )是一种复杂但在刑法中又比较常见的犯罪形态 ,它是一种在基本构成基础之上又具备了加重要件 (加重因素 )的相对独立的犯罪构成形态。犯罪加重构成与故意犯罪形态的关系是复杂的 ;从学理上说 ,加重构成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犯罪加重构成的罪数形态也是十分复杂的 ,需要仔细研究。  相似文献   

17.
实行行为的概念,作为主张要成立犯罪,首先必须存在该当于特定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理论,一直以来支配着日本的犯罪论.实行行为,除了作为结果犯中的因果关系的起点行为,被定位于构成要件要素之外,在未遂犯论以及正犯、共犯论中亦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实行行为概念受到质疑,甚至有学说倡导实行行为不要说,主张构建不包括实行行为概念的犯罪论.该学说批判,此前的实行行为概念将实行行为本身化为“黑匣子”,是在并未明示实质性价值判断的情形下直接推导出结论,并且,在此概念之下,对于因果关系论、未遂犯论、正犯与共犯论的问题浑然一体地进行研究,有碍于解决这些问题所必需进行的分析性探讨.本文通过回应该批判观点所提出的问题,再次验证实行行为概念的存在意义,进而主张该概念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聂立泽 《政法学刊》2010,27(4):39-43
从内部来看,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模式在主观层面属于平行性罪过,即其中犯罪故意指向基本犯,犯罪过失指向加重犯,两种罪过相对独立。其客观层面又呈现出梯度质变关系,即在逻辑上看,基本犯所侵害的法益和加重犯所侵害的法益之间具有包容性的关系;从外部来看,结果加重犯的构造则凸显想象竞合关系,即基本犯和加重犯在外观上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范畴。  相似文献   

19.
论抢劫罪的加重犯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刘明祥 《法律科学》2003,9(1):44-52
对构成抢劫罪加重犯的严重情节应该作严格的限制解释。“入户抢劫”应理解为非法侵入住宅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并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抢劫。把“多次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不够妥当。“抢劫数额巨大”不包含抢劫未遂的情形。抢劫 (过失 )致死与抢劫 (故意 )杀人有必要分开作规定 ,并且对后者应规定比前者更重的法定刑。“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比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有更严重的危害性。“持枪抢劫”不包括持假枪抢劫。  相似文献   

20.
刘明祥 《中国法学》2005,(6):130-137
危险犯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态。危险犯中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对结果犯而言,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其既遂的标志,但对行为犯来说,则应以法定的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中的结果犯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还有可能中止犯罪,但危险犯中的行为犯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不可能是相对于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