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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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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福音     
《法律与生活》2011,(2):64-64
最高法:出台文件规范自首、立功认定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意见》共分八个部分作了规定,其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处理、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处罚原则的具体把握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相似文献   

2.
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应该回到从自首的本质来把握和评断,即将原本自由之身通过自动投案交付给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并自愿认罪.  相似文献   

3.
吴玥 《法制与社会》2012,(36):243-244
为规范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然而职务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别就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实践中“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一、庭前审查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与检察院在“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范围上存在有不同意见。比如破案报告,检察院坚持认为它不是证据,因而不予移送。而我们认为,所谓“主要证据”,既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包括对被告人置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破案报告中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情节,而这些情节又直接影响到量刑问题,因此,我们…  相似文献   

5.
柳成荫 《政府法制》2009,(10):47-4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贪官自首立功量刑认定,严防贪官轻判现象。  相似文献   

6.
一是重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轻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尽管修订后的刑诉法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有的办案人员仍受传统“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审查证据时只注意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经过及社会危害性,没有从罪名的构成要件上把握案件性质,对案发的起因、动机、时间、地点、情节、自首、立功等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也没有仔细审查,这就容易导致错捕、错诉或因事实不清在出庭公诉时被动,影响了办案效果。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也就是一般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一般自首也作了说明。但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中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量”的程度难以掌握。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比如,有的地方规定,“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3起以上的(指没有造成轻伤或重伤的,包括3起)。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只交代自己随意殴打他人2起,而对于有证据证明的殴打他…  相似文献   

8.
认定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判断自首和立功的成立条件时须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形迹可疑的认定、辩解与翻供的界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认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正确认定和适用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件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认定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0.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相似文献   

11.
作为重要量刑制度之一的自首制度,它的价值目标当然包括了正义、秩序要求,但随着刑罚理念的变迁,它又是协调合理罪行比价的重要依据,因而具有公正要义的时代元素。为健全“犯罪→刑罚→行刑效果”这种刑事机制和矫正我国具有偏重特质的刑罚结构,引入能起均衡作用的自首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自首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尤其是具有争议的单位自首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认定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对于犯罪人也造成不公平待遇。本文现以司法实用为视角,在重新厘清自首认定的依据与价值的理论上,着重就单位自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等问题提出予以规范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立功作为刑事审判中重要的量刑情节,对其审查、认定也是实践中的重点、难点,本文立足于审判实践,从几则案例入手从"检举揭发型立功材料的审查、认定"、"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立功认定后的处理"三个方面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13.
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这是"两高"继2007年7月9日发  相似文献   

14.
钟国辉 《法制与社会》2010,(35):375-376
近些年以来,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和运用存在诸多不严肃和不规范之处,两高为此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和运用。  相似文献   

15.
面对互相矛盾的多种证据材料,在认定被告人年龄时需要注意:1.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2.当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3.如果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4.当上述证据材料与户籍证明之间存在矛盾,无法予以排除时,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相似文献   

16.
马青春 《天津检察》2008,(5):19-19,17
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证据的审查相较于证据的收集,是更高层次的证明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针对个别证据分析,而且就整体证据也要判断,从而达到证明目的。所以,证据审查的水准也是考量刑事诉讼智慧的重要标准。鉴于其重要,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证据审查,分析其审查内容,掌握其审查的基本方式,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
余超 《犯罪研究》2013,(1):70-75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适用问题,一直被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密切关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的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许多具有争议的自首认定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案件纷繁芜杂,使得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仍然存在着较大的讨论空间.本文试图就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的问题展开思考,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
刘洁 《法制与社会》2011,(5):133-134
长期以来,实务中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自首和单位自首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贪污贿赂犯罪惩治。本文以《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视角,以期厘清自首问题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
自首是犯罪分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不论犯的是什么罪,也不论罪行轻重,都可以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人民法院则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准确地认定自首,依法酌情处理。可是,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有些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罪时,却很少有认定自首的。这种情况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20.
艾明  庄嘉伟 《证据科学》2023,(3):261-277
2021年施行的《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赋予了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资格,以发挥其在实践中证明案件事实,对各类证据报告进行“兜底”等功能。目前,专门性问题报告包括鉴定意见类、检验报告类、价格认定类、专家意见类等。在实践中,专门性问题报告存在着出具主体“降格”、报告被混同适用、以外在形式审查替代内在实质审查等适用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属性不清、“专门性”界定不明、报告类型模糊、缺乏科学审查标准等规范性问题尚未解决。鉴于此,应从增设“专家报告与专家陈述”证据类型、适度放宽对“专门知识”界定、建立对“专门性问题”审查的指导原则、规划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类型、构建科学审查机制等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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