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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探望权的规定在适用前提、主体范围、救济措施、中止情形等方面都存在缺陷,不仅与其他法律规定造成冲突,在实践中也不利于法官裁量,导致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本文提出我国探望权制度应围绕子女权利保障为主线设计,并从扩大权利、义务主体范围,细化探望权行使限制制度,完善保障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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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内容,本文就探望权进行阐述,剖析其立法现状、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探望权的措施,使探望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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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是我国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项内容。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本文结合我国实际,通过研究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理论基础、中外相关立法和学者的不同学说,分析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三人成为探望权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特别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也应享有探望权;立法应该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的范围,规定未成年子女的代抚养人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并且增设"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授予探望权主体探望权的最高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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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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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内容,这一规定对于离异双方当事人的亲权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文章就新增的"探望权"进行阐述,剖析其性质、行使、强制执行等问题,并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探望权的措施,以使探望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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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在我国由2001年在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得以确立,此法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祖父母合外祖父母并不是探望权的主体,但是我国是一个历来重视传统血缘关系的国家,由于"隔辈亲"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烈要求也不容忽视。近年来,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需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现实生活中又有这样的权力需要,因此引起了众多纠纷,备受社会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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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内容,这一规定对于离异双方当事人的亲权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文章就新增的“探望权”进行阐述,剖析其性质、行使、强制执行等问题,并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探望权的措施,以使探望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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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确立的探望权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本文借鉴各国关于探望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试图指出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相关立法的完善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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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饱受学者诟病。因此,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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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1年 4月 2 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对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离婚父母对子女享有探望的权利 (以下简称探望权 ) ,就是新增内容之一 ,本文拟对如何正确认识和行使探望权等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探望权的立法依据探望权是指离婚后 ,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探望权的规定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力义务关系设立的。婚姻法第 36条规定 ,“父母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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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婚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 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 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 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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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规定,有利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正常交往和感情联络,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探望权案件"判决容易执行难"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文从分析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入手,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以期对解决探望难的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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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恰当地行使探望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的稳定,但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探望权行使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当事人通过法律救济的手段仍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本文就探望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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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的法律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因探望权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依照上述规定,法院首先必须主持调解,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才能依法作出判决。无论是调解或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对探望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如何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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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由于探望权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成为了一个热点、难点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探望权的特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原则,指出了探望权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解决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