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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岩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4)
无过错责任理论基础试探陈岩*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而依据法律之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之说,即主张不论加害人之情形如何,而被害人则必有所救济,因不必局限于加害人过失之有无,尽可以其过失本身以外之事情为根据,纵令加害人之行为并无过失... 相似文献
2.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要件,只要是数行为人非共同故意即可;其客观要件,只要是不能确知实际加害人即可,而不需要各行为的客观关联性;其因果关系,倾向于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为择一的、推定的因果关系;其法律效力,倾向于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的责任分摊以平均分摊为原则,以比例承担为例外;同时允许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由得以免责。 相似文献
3.
覃祖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6):72-74,81
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因肇事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时,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原因力的过失违章行为.它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案件被害人过错的特点.其不影响罪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夸大被害人过错在定罪中的作用,并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并且对加害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是相对确定的,应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轻情节予以法定化. 相似文献
4.
马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5):57-59
因偷食喷洒过农药后的果实、蔬菜等农产品而中毒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上,各地法院对于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对加害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都过于笼统。事实上来讲,农药按照国家相关的分类,有剧毒、高毒、中毒、低毒之分,还有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和准用之分,这直接影响到了加害人行为性质以及过错程度的确认。而对于偷食者,也即受害人来说,其过错程度也和其是否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文章通过时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着重在侵权责任方面,为以后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上提供一个可以直接参照使用的模型。 相似文献
5.
刘洪华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1):26-30
传统的过错心理状态说与实践中过错标准的客观化不相匹配。过错以自由意志为哲学基础,履行行为自由与道德评价的功能。过错的加害人本位破坏了当事人双方的平衡,背离了侵权责任损害补偿的基本功能。过错的本质是行为偏差,其决定者应当是社会共同体而不是法官。应当重新定位过错的地位,改变"无过错,无责任"的做法,缩小过错的适用范围,建立起平等对待的多元、多重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规则。 相似文献
6.
汪玉妃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3):38-40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它不同于共同侵权、单独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其加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一样。《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使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这一特殊侵权类型第一次上升到法律这一位阶。文章主要阐述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和不足,并结合理论界各种观点表明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鲁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7)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象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后果是否应当追究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代言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名人利用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向其传达虚假、夸大的产品或服务信息,误导并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名人侵权责任的认定,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宜.代言人在广告中的虚假宣传是和其他行为主体勾结而共同实施的行为,应同其他行为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1-13
侵权责任形态 ,是作者第一次提出的侵权行为法概念 ,使用这个概念所概括的是 ,侵权责任构成之后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 ,确定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侵权责任形态为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及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加害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的责任就是直接责任 ,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行为人管领下的物件致人损害由与其有特定关系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 ;行为人或者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是单独责任 ,而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 ,是双方责任 ;加害人为一人的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 ,而多数加害人承担的责任是共同责任 相似文献
9.
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免责事由。侵权行为抗辩事由又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属于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后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的,加害人也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沈建峰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3):43-48
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债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是一种权利。侵害对象非绝对权意义上权利的侵权行为构成,以行为人有加害恶意为必要条件。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加害人主观恶意、侵害对象是既存劳动债权、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在赔偿责任问题上,除个别情况以外,劳动者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侵害人内部存在着责任份额。 相似文献
11.
张普定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2):56-58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作为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观上应有过错,客观上须违反了对学生应承担的法定职责。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若试图免责,则应负举证责任,以排除对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12.
林亚刚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2):15-18
共同过失,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基于共同过失是否应当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成立共同犯罪 ),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大陆法系立法及判例和实践,对共同过失正犯的理论和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林亚刚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3):14-18
共同过失,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基于共同过失是否应当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成立共同犯罪 ),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大陆法系立法及判例和实践,对共同过失正犯的理论和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杨会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79-82
在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要件尤为重要。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每个行为人都得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本身就具有危险或危害;并且数个侵权行为具有同质性;同时,每个侵权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 相似文献
15.
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之实证考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晓杨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6):98-103,131
通过对浙江省湖州市2005年665件刑事案件的研究表明,在实践中,很多犯罪和被害人的过错有很大关系,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对犯罪的引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刑事被害人具有的这类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司法》第20条与第64条对股东直索责任采“连带责任”提法,但对究竞为何种连带责任却语焉不详,由此形成学界争议。直索责任的性质问题在本质上是共同连带责任与主从连带责任的制度抉择,是法律对于选择权的不同配置。在由两种责任方式所构建的不同博弈模型中,可观测到债权人与股东各自如何作出不同的行动决策并进而导致何种结果,从而得出共同连带责任的制度安排更为切合制度目标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刘俊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7(4):47-49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只有故意一种,共同过失亦应纳入到共同犯罪之范畴。共同犯罪应表述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其中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由于共同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监督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应追究其共同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引入有限责任合伙(LLP)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范健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6):113-117
有限责任合伙立法,是专业合伙为规避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所产生的经营风险的产物.但如今美国绝大多数州立法及英国等国立法都已将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种营业.在美国的影响下,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并且大多采取的是独立立法的形式.为保护债权人权益,各国立法规定了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限制合伙分派及资产取回等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固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迫切需要,但该制度仍存在明显的缺陷.不过,这些缺陷均可通过合适方案加以补救. 相似文献
19.
程金洪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58-61,91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德国法系特有的概念,并形成了不同的界定理论,但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困境;在侵权法领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主观共同说,随着关联共同说的发展,该理论基础受到极大挑战;且其制度本身也存在明显的缺陷,难以承载其所该有的目的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