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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3 毫秒
1.
原告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能否提出上诉?编辑同志:我们受理一起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通常情况,一般是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但现在是原告对该裁定上诉。请问...  相似文献   

2.
民诉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产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从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我们知道,广义上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根据最高人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法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法院依申请移送无管辖权案件的规定,笔者有不同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既然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限内提出,那么,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应同时提交答辩状?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无须再提交答辩状;二是管辖权异议与答辩状应同时提出.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第一,管辖权异议与提交答辩状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其性质不同,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的意思主张,是为了避免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而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而后者则是为了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实体权利提出的书面辩论.两者并非矛盾和排斥.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只是规定“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并没有规定可以不提交答辩状,可见,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影响提交答辩状.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受案...  相似文献   

7.
徐昀 《清华法学》2012,6(2):71-82
原告认为法院无管辖权,其实质等同于对管辖权之诉讼要件的"自我否认",故原告当然有权主张法院无管辖权。根据诉讼要件理论,在此种情形下,理论上法院应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而无需进行诉讼要件的审理。原告无需也不能通过为被告设定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救济,否则即进入错误的程序轨道。因此,原告是否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一个伪命题,其根源在于混淆不同制度的目的,将一个本应在起诉制度中解决的问题错误地置入答辩制度的框架。  相似文献   

8.
管辖权异议已经二审裁定,新追加的当事人可否重新提出管辖权异议?编辑同志:我院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我院一审裁定有管辖权,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裁定。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我院追加了另外一名应负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该被告又提起管辖权异议...  相似文献   

9.
管辖权异议,通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并确定下来.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详尽,因此,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哪些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和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  相似文献   

10.
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相似文献   

11.
孙赓 《中国律师》2008,(6):64-66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南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2.
王跃龙  黄永乐 《法学》2006,(3):141-145
民事诉讼活动环节具有关联性。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届满前,或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生效前不得签发开庭传票。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借故拖延诉讼程序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并不构成对举证时限的法定影响。举证时限虽可依法官之职权行为而变更,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变更举证时限。  相似文献   

13.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审法院在作出管辖权终审裁定后,当事人一方仍然不服,继而申请再审或作出终审裁定的法院院长依照法律规定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能否再审,从法律上来讲,很值得商榷。笔者以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宜再审。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再审的现有法律依据不足,理由是:  相似文献   

14.
郑传本名誉侵权案有两个核心的焦点问题。■焦点问题之一:法院的审判庭能否驳回原告郑传本的起诉?郑传本律师认为本案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于1999年10月1日向上海市一中院起诉,一中院于同月19日受理案件。原告在10个月的等待之后,于2000年8月30日接到了法院以管辖权不符为由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法院这种行为是不恰当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9条,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这是没有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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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是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分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司法实务对级别管辖权异议与对地域管辖权异议采用不同的处理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对受诉法院就异议所作出的决定提起上诉。这种限制上诉的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且与修订后的民诉法允许对管辖错误申请再审的规定不相协调。应当赋予当事人因诉讼进行中确定级别管辖的事由发生变动而请求将案件移送到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权利,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16.
1997年4月,原告A公司(住所地位于某市甲区内)与被告B厂(住所地位于某市乙区内)达成口头协议;由A公司向B厂供应BJ型工业原料,诉前,交货地点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原告A公司在甲区法院提起诉讼后,B厂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虽然其仓库在甲区境内,但A公司送货地点在B厂住所地(即乙区境内),因此甲区法院无权管辖权本案。而A公司则在起诉书中明确了送货地点:被告B厂在甲区的仓库。甲区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支持被告B厂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移转动区法院审理。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情况值得探讨:第一种情况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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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能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82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当事人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其后的“判决和裁定”一节内容中也没有出现“管辖权异议裁定”这样一种类型。而后,1991年正式的《民事诉讼法》补足以上内容,在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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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洋 《法制与社会》2010,(36):142-142
我国立法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导致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事实发生在答辩期满后无法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鉴于此,本文试通过对我国管辖权异议立法现状和国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之必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据初步统计,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2002年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有近30%的案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如何进行审查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决定有无管辖权是法院内部的事,无需召集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只需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应该承认,对级别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内部的事,且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而诉讼标的通过书面审查完全可以查清。但对涉外商事案件的有些管辖权异议,即是采用诉讼方式还是仲裁方式,是内国法院管辖还是外国法院管辖、内国法院是否是最方便管辖的法院等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就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20.
所谓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7月21日“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明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提出的异议,就本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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