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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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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手段的加强,行政处罚已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城市管理中由于对行政处罚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不清楚,在实践中发生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处罚中的随意性:有些地方和部门动辄罚款,甚至一事几罚、几个部门罚;不该罚的罚,该罚的却不罚;特别是有的机关受利益驱使,违背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完全可以运用其他处罚种类的都变成了罚款。致使处罚不但没有达到教育人不再违法的目的,反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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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由于理论界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仍有分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也过于简单,这直接导致了该原则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目前理论界的相关争议,对"一事不再罚"的内涵以及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探讨与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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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文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3):53-58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行政处罚履行告知程序的形式和内容是规范、系统和有层次的。其中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和确认权等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之时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起诉权、提出国家行政赔偿权和暂缓执行权等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拒绝缴纳罚款权、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权 ;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行政处罚的过程中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履行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履行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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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中都有这样一条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小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表述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促使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仍然沿用这种立法表述有诸多小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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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前,能有机会平等地与调查人员坐下来讲法谈理,不仅有效避免行政机关处罚失察,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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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指在特定场合下,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或即时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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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该条的理解,公安机关一般认为,听证的法定范围,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3种行政处罚。但笔者认为,对该条的理解,还应注意“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中的“等”字。众所周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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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是消防行政执法实践中运用的最主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对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应以行政相对人具备的责任条件与责任能力为前提,这里的责任条件,主要是指其主观上存有消防违法的故意或过失。主观过错是应受消防行政处罚的必备要件,而且主观过错应由消防执法部门来调查证明。只有调查清楚主观过错程度,并运用到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中,才能最终达到“过罚相当”“教罚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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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须适用听证程序。但该法将行政拘留排斥于听证范围之外,却是其瑕疵之处。笔者认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前亦应适用听证程序,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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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他人发生争执,造成对方轻微伤,公安部门以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王某不服,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时,公安机关负责人没有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违法,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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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恒攀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4):58-63
刑罚和行政处罚虽属于不同的责任形式,但二者的功能具有同质性,对同一行为同时适用刑罚和行政处罚会混淆同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因此原则上不能并用。税收违法行为在适用刑罚和行政处罚时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只有停止出口退税权这一税收行政处罚所特有的措施才能和刑罚并用。为了弥补刑罚在处罚税收犯罪上的局限性,应当适当增加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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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山东、辽宁等十余个省份相继出台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可进行“宽容”执法,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对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包容审慎监管。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首违不罚”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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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1)
我国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有"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非法行医的,以犯罪论处"的规定,此规定显然是对两次行政处罚行为的重复评价。由于行政法与刑法对行政处罚评价的同质性,该规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两次行政处罚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需要对再次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给予刑罚处罚,但是在我国刑法规范中人身危险性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并且以行政处罚事实为基础,把原本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科处刑罚,属于法律拟制,应该遵守立法拟制原则,不能由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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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其通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的行为。广义的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告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法律规定应当告知他们的其他事项的行为。通过告知使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便于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办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问题。本文探讨的是广义的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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