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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一直以来备受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然而,“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似乎长期支配着学界对于陪审员的想象。以36万份刑事司法裁判文书数据和一手田野调研资料为分析素材的实证研究发现,人民陪审员能够系统性地影响审判结果,陪审员的参与会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更加“宽大”;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与法官的不同组合方式,也会给案件结果带来不同的影响。其背后的理论机制可被归结为:法官能够自利性地抵消陪审员的能力短板;陪审员能够能动性地发挥自身的能力优势;法官在组织合议庭时策略性地与陪审员结成“联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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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是裁判权的重要内容.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往往流于形式,鉴定意见的采信率极高.其主要原因在于:鉴定意见基本由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作出,法官难以触及鉴定过程、法官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判断能力不足,以及公检法一体化司法体制使得法官往往忽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权的实现除需要分离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逐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外,还有赖于司法逐步走向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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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条文来看。陪审人员的规模应当在2至6人之间。而实践中往往参加庭审的陪审员为2人,绝少出现6人如此庞大的阵容。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加之人员规模偏小,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显得势单力薄。“因此,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似乎除了与法官‘一起共鸣,外,并无其它力量或能力足以使其发挥‘不同的声音’。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法官与陪审员潜意识里角色的主次定位,并外化为审理过程中的法官的中坚作用以及陪审员的陪衬作用”。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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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茂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5)
法官职业风险由裁判权所引发,化解法官职业风险的关键是进行裁判权让渡,裁判权让渡并非理想选择,而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我国原有的“裁判权对内让渡”、“裁判权对上让渡”及“裁判权对外让渡”属于权力体系内部的让渡,不符合司法改革路向。应借鉴韩国“不彻底的裁判权让渡”模式,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裁判权让渡机制,帮助法官化解基于裁判权所产生的职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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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分别规定了表达自由权和公正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表达自由权与公正审判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限制表达自由权的双重标准,在公正审判权与表达自由权发生冲突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可以对表达自由权作必要的限制.当表达自由权与公正审判权的冲突达到何种程度时才能对表达自由权进行限制,是美国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焦点.在刑事诉讼中,表达自由权的主体包括裁判者、诉讼参与人、媒体和一般民众.在美国联邦系统对于如何处理法官、律师、媒体和一般民众的表达自由权与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了统一的规则;但是对于如何处理陪审员、当事人、证人和旁听者的表达自由权与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之间的关系,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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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预审法官存废之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审法官,预审阶段——刑事司法中枢的掌管者,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和预审裁判权。因此,他被视为法国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但是,侦查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角色和他主导的秘密、书面和非对审的传统纠问式预审模式与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近现代刑事司法观念产生冲突。因此,在预审法官将近两百年的历史中,围绕他的存与废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而2005年被称为法国刑事司法灾难的“渥特沃事件”的发生,又把这一问题推上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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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陪审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通过使陪审员介入审判活动,与职业法官分权,从而形成对职业法官的监督,保证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