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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我国证人证言多以书面形式呈送法庭,证人出庭作证比例较低,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还有证人屏蔽系统作证等方式,很多学者批评我国此种书面证言为主、出庭作证为辅的证人作证方式.但是,依据我国司法裁判体制,此种证人作证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我国法官享有证据裁量权,对于证人作证方式有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界定关键证人应以证人证言能否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为标准.通过从司法实践中论述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方式的合理性,建议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从而保证法官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具有足够司法资源维持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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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对庭审方式的改革,改传统的“纠问式”为更科学的“控辩式”,强调证人原则上必须出庭作证,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依法处理。但证人对于明知其证言或其它持有证据有助于查明事实,却消极地不予提供,即证人不作证时,其不履行义务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则难以操作,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一、证人不作证的概念及其危吝性证人不作证是指明知其证言或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却消极地不向司法机关揭发、检举、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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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的成本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人作证,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作证,即做出证言即可为完成证人作证义务;也当然包括了证人在法庭庭审中出庭就所知的案件事实作言辞陈述的诉讼行为。当前证人作证中广泛存在着证人不作证、不出庭现象,这些构成刑事诉讼审判改革以及相关制度的瓶颈,证人作证既是作为证人社会人的社会行为,也是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它要耗费一定的经济上的、伦理上的、社会安全成本、法律安全成本等,在证人作证的特殊形态中:误证、伪证、拒征、污点证人作证行为中,还得耗费特定的成本。我国目前的证人作证成本分配中体现出一种不理性:公共成本负担个体化、个体责任成本虚无化、公共成本和个体成本的同趋化。这种不理性是由立法的、司法的、法制理念上的因素综合形成的。建议通过一系列的方式改良作证成本分配体系:弥补征人因作证造成的经济成本、安全成本付出,减轻证人的伦理成本支出,加重证人责任成本份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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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3)
证人作证时可变性心理的一般特征证人作证时可变性心理是指证人在作证时,由于善意或恶意的心理因素所导致证人证言的虚伪性和多变性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证人作证时的谨慎心理,是指证人在作证时,由于心底谨慎,认为弄不好要负法律责任,而对作证所采取的谨慎小心的心理特征.持此心理的证人,在作证时唯恐出现差误,因此会使证言反复补充,多次修改,于是出现证言的可变性.(二)证人作证时的恐惧心理,是指证人作证时,由于害怕出庭作证,害怕被告方打击报复,而对作证所采取的避重就轻或不敢作证的心理特征.持此心理的证人,往往会以假乱真,假假真真,回避要害,反复无常,因此,也会使证言出现可变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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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在查明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常遇到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由于证人拒绝作证(以下简称“证人拒证”)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影响了及时查明案情和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为了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这个既普遍又突出的问题,现对侦查中证人拒绝作证问题度试作如下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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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往往通过宣读书面证人证言的方式向法庭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证人证言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可靠性反而受到质疑。于是对刑事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保障制度进行研究是必要的。影响刑事证人证言可靠性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证人不出庭作证,以书面证言代替当庭陈述。法律的完善、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加强证人的权利保障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之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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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案件审理中,由于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证人证言制度一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证人证言出现的最多,依此类案件性质,依靠证人证言去还原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最佳途径,实务中,法官一般也是这样做的。但因法律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欠缺、熟人社会人情关系干扰等因素,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难度又大大降低,法官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尽力再现客观事实是困扰司法界的难题。本文试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证人作证难的问题入手,来对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加以研究,以期能为完善证人证言制度增砖添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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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1)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外作证,其程序功能已经异化为降低司法成本为主,弱化了证据调查作用,致使庭外证言的正当性、可信性严重不足,程序运作流于形式。相应的制度完善应当坚持证人调查为中心的转向,将庭外作证的条件、作证方式两部构造模式,充实为条件、作证方式、调查措施三部构造模式,以使庭外作证程序功能回归到事实查明的根本。通过委托调查等手段扩充证人调查的司法资源,针对不同庭外作证方式运用直接与间接的证人调查措施,为庭外作证情况下各项程序价值的平衡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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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形式之一,是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正确审查、核实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很有意义。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不仅要求证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要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询问,提供证言,而且要求在审判阶段证人也应该出庭作证。但现实情况是,在法庭审判时,很少以至于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很多案件的法庭调查,都是以宣读卷内的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当庭陈述。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一是证人囿于旧的传统观念,认为到法庭作证不是好事,因而不愿意出庭公开作证;二是证人怕出庭公开作证后,会受到有关人的打击报复;三是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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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传统与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证人与被证明人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如夫妻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医生与病人的关系等等,要求其作证不仅损害天伦或职业道德,而且其证言可靠性也大打折扣。对此,中国古代便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以"亲亲相容隐"为核心的亲属之间的举证制度。欧美一些国家在证据制度中也确立了证人拒绝作证制度。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律制度,对于有效地保护公民人权,捍卫传统的伦理道德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不可低估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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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明力是证人证言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关键,就我国诉讼理论和实际而言,由于证人作证意识较差、法律规定的漏洞或相对笼统、司法人员应有素质的欠缺等原因,致使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差。为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证人证言证明力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从理论上探讨了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标准及其重要性;从取证、查证、认证的角度,全面分析了我国诉讼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现状;并提出了提高证人证言证明力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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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由于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其客观性较强,这对侦破刑事案件无疑是有好处的。但近几年,证人不愿作证,证人作证率比较低,尤其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5%。笔者认为保证和规范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减少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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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规范庭审活动、强化,“证人证言”运用、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改进民事审判方式的一个关键环节。民事实践中,证人证言的收集和认证存在证人不愿作证、作伪证、不愿出庭、法官包揽取证、庭上无人证,当事人不能向证人发问等诸多弊端,不仅易引起当事人误解,产生与法官的敌对情绪,而且影响了审判效率、办案质量的提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立法环节上的不完善,又有执法环节上的不严肃的原因,同时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及法官的业务素质有密切联系。因此,在立法、执法等各环节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当前亟待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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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证罪,一个似乎还比较陌生的罪名,因为我国刑法既没有明文规定,法学界的研究与探讨也较少。但实际上,在我们社会里,某些司法人员为了达到种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对证人刑讯逼取自己所需要的证言的情况的确时有发生。在某市,因为证入不愿违心地遵照办案人员的想法作证,竟然被扒光了衣服在寒冷的冬天罚站;在某县,由于证人不愿作证,一起流氓案件未能侦破,证人被吊在树上拷打。对此,有关学者呼吁增设刑讯逼证罪。所谓刑讯逼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自刑或者变相向刑逼取自己所需要的证言的犯罪行为。目前刑讯逼证现象有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