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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出庭率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证人权利保障得不到落实,现有法律对于证人权利体系的构建不完善,可操作性差。要解决当前证人作证所面临的困境,必须充分重视证人权利的保障,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是证人权利保障,完善对证人保护的可操作性,确立包括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权制度、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等内容,以形成全面的证人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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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真实的证言,有助于法庭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及时公正的裁决,虚假的证言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出庭证人如实作证保障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一些刑事案件特别是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作出及时、公正、有效的判决。本文在梳理出庭证人如实作证义务的理论基础上,就影响如实作证问题展开探讨,希望对完善法律保障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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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案件审理中,由于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证人证言制度一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证人证言出现的最多,依此类案件性质,依靠证人证言去还原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最佳途径,实务中,法官一般也是这样做的。但因法律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欠缺、熟人社会人情关系干扰等因素,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难度又大大降低,法官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尽力再现客观事实是困扰司法界的难题。本文试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证人作证难的问题入手,来对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加以研究,以期能为完善证人证言制度增砖添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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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言拒绝权概述证言拒绝权是指基于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得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目前,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在民诉法中规定了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以期确保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保障证人权利间求得平衡。在大陆法系国家,其多体现为成文法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类似证言拒绝权的是普通法诉讼中的作证拒绝特权。比较而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美法系因为更多地依赖于直接从证人处获取的证据来判断事实真伪,对证人证言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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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在查明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常遇到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由于证人拒绝作证(以下简称“证人拒证”)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影响了及时查明案情和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为了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这个既普遍又突出的问题,现对侦查中证人拒绝作证问题度试作如下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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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又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证人依法如实作证,对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顺利进行诉讼、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证人作证难一直是近年来困扰刑事诉讼的一个突出问题,亟待寻求解决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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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证人放心作证——以联合国公约为契机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经常运用的一种证据,对于正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均具有重要意义,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是不可缺少的证据种类。但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不出庭、证人到庭但拒绝作证、证人作伪证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证人不出庭非常普遍。据统计,实践中好的地方证人出庭只有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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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特别是在书证、物证都缺乏的案件中,证人证言更是对查清案情起着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户第5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笔者注)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于未出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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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形式之一,是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正确审查、核实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很有意义。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不仅要求证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要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询问,提供证言,而且要求在审判阶段证人也应该出庭作证。但现实情况是,在法庭审判时,很少以至于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很多案件的法庭调查,都是以宣读卷内的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当庭陈述。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一是证人囿于旧的传统观念,认为到法庭作证不是好事,因而不愿意出庭公开作证;二是证人怕出庭公开作证后,会受到有关人的打击报复;三是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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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制度,是各国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也作了规定。这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准确适用法律,及时审判各类案件,打击犯罪、制裁违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在有些方面还存在缺陷,经常发生证人拒绝作证或证人遭到报复的情况,使证人证言这一证据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依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就证人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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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由于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其客观性较强,这对侦破刑事案件无疑是有好处的。但近几年,证人不愿作证,证人作证率比较低,尤其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5%。笔者认为保证和规范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减少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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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普遍、最复杂的证据种类之一,它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在西方国家,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已经发展为一项比较完善的刑事司法制度,但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从案例出发,引出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对西方国家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借鉴与应用,并由此讨论了在我国确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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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见规则是规范证人作证范围的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上,作为一般原则,证人只应就 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意见规则以否定性形式表达 了此项要求。意见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 或推论事实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例如,某甲进门后,看见某乙一边擦流着血的鼻子, 一边怒视某丙。那么,某甲只能如实地表述其所感知的事实,而不得就上述事实推论说:“ 某丙打了某乙”──尽管事实上极有可能确实如此。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意见证据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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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有些证人虽到案但不陈述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经常有案件关键证人因某种原因在作证时说“没看清”、“不记得了”、“不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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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3)
证人作证时可变性心理的一般特征证人作证时可变性心理是指证人在作证时,由于善意或恶意的心理因素所导致证人证言的虚伪性和多变性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证人作证时的谨慎心理,是指证人在作证时,由于心底谨慎,认为弄不好要负法律责任,而对作证所采取的谨慎小心的心理特征.持此心理的证人,在作证时唯恐出现差误,因此会使证言反复补充,多次修改,于是出现证言的可变性.(二)证人作证时的恐惧心理,是指证人作证时,由于害怕出庭作证,害怕被告方打击报复,而对作证所采取的避重就轻或不敢作证的心理特征.持此心理的证人,往往会以假乱真,假假真真,回避要害,反复无常,因此,也会使证言出现可变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