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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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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是合同违约的特殊形态,它保护的是当事人履行利益之外的利益,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债权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加害给付可以导致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竞合,对加害给付的救济,我国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处理,但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加害给付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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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害给付概念与救济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害给付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侵害对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受损害方有权在二者中选择其一保护其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加害给付的主导观点,其影响了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然而,这种观点是否得当颇值商榷。加害给付应为债务人有责违反合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并不排除可能同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的行为;对于加害给付的救济并非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来处理,而应根据加害给付侵害的利益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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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明,尸体上有些特征不明显的损伤,或似是而非的伤痕,一经露尸冷冻,能使原损伤显现清晰,尤其对落水溺死尸体的轻微损伤显现效果甚佳。这对正确判断特征,推断致伤工具,具有实际意义,现举数例。例1.1975年5月,扬州某村陈某母子被杀案,初检时轻微损伤特征不着。经冷冻尸体,复检尸体损伤,在众多损伤中,寻到损伤的个性特征.加上反复甄别损伤特征,改变原误认为复刀工具为斧类。侦破结果证实是劈柴斧所致。例2.1985年116.某村陈某被偷鱼网的徐氏兄弟加害于水中溺死。现场、案情均难以认定由他人加害,初检也未显现加害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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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被害要因的种类、性质和刑罚评价王建民一、老年被害要因的种类被害要因系指在被害人的言行举止及其周围环境中存在着诱发或催化加害人之加害动机和加害行为的事实和状态。被害人学研究表明,诸多犯罪不仅仅是加害人单方的自由意志活动的结果,往往是加害人与被害人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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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权行为法中的抚慰金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日本侵权行为法中的抚慰金制度研究于敏一抚慰金的概念1.损害抚慰金是日本侵权行为法律制度中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之一。关于“损害”概念,受德国民法学的影响,日本的学说采“差额说”理论,即“所谓损害,就是如果未出现加害原因所应有的利益状态与遭到加害之后的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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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2条既是对责任竞合的规定,也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由此,人为将加害给付与责任竞合联系在一起,责任竞合成为加害给付的救济方式。然而,竞合却无法完全解决加害给付产生的损害,如何使损害得到完全填补成为困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同问题。事实上,加害给付的救济困境,尽管与其既具有违约性质又具有侵权性质的特殊性相关,但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合同法》第122条将两个方面的问题置于同一法条下导致的。加害给付虽然具有违约与侵权双重特征,但本质上为契约领域的问题,应将之纳入合同法中进行规范。又因其本质虽为契约责任,但产生的损害后果却扩展至侵权领域,因此应兼采侵权的救济方式,其反映的是两种救济手段的融合。另外,本文对契约责任扩张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在契约领域能否给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完善对加害给付的救济。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引起无法解决的损害救济困境,必须对其进行修正。修正之关键在于将责任竞合与加害给付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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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益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2):59-63
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同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在理论研究上较为欠缺、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人们容易将其与共同加害行为相混淆。对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作深入研究,将其作明确的区分,对于澄清理论误解,引导司法实践,甚至对于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该问题的立法完善,都具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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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共同加害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中"共同实施"应理解为"共同故意",即数个加害人仅在具有意思联络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方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以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加害行为之构成要件,不仅能充分实现共同加害行为之规范目的,还可以有效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并厘清二者之适用关系.同时,意思联络还能够将多数人侵权责任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与第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恰恰表明了第8条中之"共同实施"是指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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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故意杀人罪是最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被害人加害在先引起他人加害 ,或被害人激化矛盾引起他人加害属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在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中 ,被害人的过错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司法解释确立了“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 ,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量刑时往往不予考虑。为了减少和限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 ,在立法上有必要将被害人的过错这一酌定情节法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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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典型侵权性违约行为,加害给付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同履行利益等相对权的损害,还伴随有债权人的其他财产甚至人身、精神利益等绝对权的损害,即产生所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22条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规则,两种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但是在加害给付中产生精神损害时,这种选择机制对其的保护便出现空缺,难以使债权人获得完全赔偿,因而,在加害给付产生精神损害的应予以契约性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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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权利侵害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然而,因果关系的理论非常复杂,极易发生混乱,且学说各异,难成定论,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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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及其刑法意义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害人过错是指由被害人作出的对加害行为的实施与危险性程度有影响的,应受刑法评价的不当行为。被害人过错导致加害行为侵害的法益被保护性降低,从而影响了犯罪人的罪责。本文认为被害人过错不能仅被视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而应该在我国刑法中构建全面的被害人过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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